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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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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权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外捐赠原则

(一) 自愿原则。对外捐赠应为自愿,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二) 权属清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权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及所属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各权属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 量力而行。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四) 诚实守信。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必须诚实履行。

(五) 严格控制。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对外捐赠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全年捐赠预算支出规模作出说明,对上年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手续。

第四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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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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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单一捐赠项目捐赠资产价值或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下且已纳入年度预算的,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经所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及权属企业单一捐赠项目捐赠资产价值或金额达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超年度预算的捐赠,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资产价值或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125%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及权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资产价值或金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125%,但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25%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及权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资产价值或金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25%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在履行前述(三)至(四)条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捐赠已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未纳入预算的对外捐赠原则不得列支。但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由公司总部统一按照流程办理。列支时不论金额大小,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按规定上报上级单位备案。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通过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各权属企业对外捐赠单一项目超过30万元的(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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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纳入预算的捐赠事项申请程序:

由捐赠各权属企业以正式文件函报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列入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会议议程;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公司总部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公司总部办公室下发批复文件。

各权属企业函报内容包括:捐赠金额、事由、对象、途径、方式和责任人。上报上级单位备案材料内容:对外捐赠的请示、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捐赠方案等材料。

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数额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已经发生了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各权属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捐赠备查账簿,对发生的对外捐赠业务逐笔登记。定期汇总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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