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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度预计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的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符合市场化及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相关事项。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与关联方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与《关于与关联方苏州爱知高斯电机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对定价政策与定价原则予以约定,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等原则,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关于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在有效期内开展在手合约最高余额为2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旨在履行合作协议,维持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的日常运转,是基于合资项目的经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本次借款年利率高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叶小杰、程文文、朱浩淼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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