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济川药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军军 | 联系电话:021-688268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海兵 | 联系电话:021-688268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公司已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查阅了公司三会资料,公司治理有效合规。 |
5.现场检查情况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合规。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龙祥 | 1、本公司/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的业务;除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济川药业及其下属公司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业务的情形; 2、济川药业及其下属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后,本公司/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或者参与同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研发及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同上市公司的研发及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3、济川药业及其下属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后,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同上市公司的研发及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是 | 不适用 |
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龙祥 | 1、承诺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承诺人的关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交易,且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地赔偿或补偿。 | 是 | 不适用 |
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龙祥 | 鉴于济川有限于2013年4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济川有限于2013年12月整体变更为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产权证书尚未完成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相关手续,为保证济川有限产权权属完整,济川控股及曹龙祥承诺: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未变更的情况,不影响济川有限拥有相关资产的权属,济川有限的资产不会因此而受到减损;如因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未变更导致济川有限资产权属受到影响或产生任何纠纷、义务的,由济川控股承担全部责任,曹龙祥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龙祥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济川控股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曹龙祥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保证未来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曹龙祥及济川控股(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规定,保证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发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及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帐户,不存在与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保证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并且承诺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 是 | 不适用 |
四、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济川药业2019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季度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关联交易等公告。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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