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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等无实质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三)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四)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

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列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2)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应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中。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将非交易性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公司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等无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涉及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不涉及公司损益变动,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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