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于银俊、李志锋、谢建民、胡涛、曹树卫、刘永民、王志勇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本人认为:于银俊、李志锋、谢建民、胡涛、曹树卫、刘永民、王志勇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聘任岗位职责的需要。
独立董事: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管 炳 春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