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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文化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4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8起一审判决;24起二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 涉案金额:8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713,000.00元,一审判决金额680,070.59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4起二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5,498,163.32元,二审判决赔偿款及利息合计2,280,979.03元,案件受理费32,89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20年1月3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8份《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24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中院对8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高院对24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吴木生等8名自然人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713,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8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666,223.59元。

(2)案件受理费公司合计负担13,847.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案件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莉等2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5,498,163.32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2,280,979.03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及相关方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2,890.00元,由公司及相关方负担。

三、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3640号-3641号、(2019)浙01民初3648号-3653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1396号-1400号、(2019)浙民终1480号-1481号、(2019)浙民终1488号-1489号、(2019)浙民终1536号-1537号、(2019)浙民终1540号-1541号、(2019)浙民终1629号-1632号、(2019)浙民终1634号-1635号、(2019)浙民终1657号-1660号、(2019)浙民终1753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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