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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保荐代表人邹坚贞、赵新征上市公司代码60057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中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原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中原证券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中原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原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了事前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中原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行专项现场核查。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

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中原证券对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邹坚贞 赵新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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