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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关于修改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0-68证券代码:155058 证券简称:18京能01证券代码:155452 证券简称:19京电01证券代码:175249 证券简称:20京电01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公司积极拓展业务,持续推动转型升级,谋求企业高质量发展,京能电力拟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发〔20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法务和内控工作,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的若干意见》(京国资党发〔2020〕2号)中有关明确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有《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拟变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名称及职责并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原章程第一章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2.将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产品;电力设备运行,发电设备检测、修理;脱硫石膏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和专业货物运输(罐式);电力供应”。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电力、热力产品;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电力供应;销售热力产品;电力设备运行;发电设备检测、修理;销售脱硫石膏;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合同能源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固体废物治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将原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新增“(十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法律顾问”(增加上述内容后,后续条款号依次顺延。)

4.将原章程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5.将原章程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审查公司的

内控制度。”

修改为“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六)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七)听取法治、风险专项报告,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6.将原章程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新增第九章总法律顾问。该章节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至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司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名,总法律顾问是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八十三条 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必须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仲裁员资格其中之一;总法律顾问可以由公司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仲裁员资格其中之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增加上述内容后,后续章节及条款号依次顺延。)

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改的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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