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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5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询问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且交易涉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正合:____________ 陈叔平:____________ 王玉涛:____________

2019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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