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作为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询问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正合 陈叔平 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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