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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借助华宝证券的专业化业务平台,为供应链上游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增强客户粘性及企业信用,从而提升采购议价能力;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应付账款盘活,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更好地满足公司供应链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回购注销25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894,030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72,320股,是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出。该议案符合

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陈盈如马洁邱四平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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