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的20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0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锁事宜,共计解锁股份749,975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储一昀 夏清 王晋勇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