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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进展

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总金额:补偿责任人胡健(以下称“被告”)应支付原告(泰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利润承诺补偿款人民币15,851,899.36元;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原告以1元价格回购注销被告持有的原告最高合计不超过1,541,322股股份,并返还分红款人民币397,660.9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01民初307号),南昌中院就公司与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的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年5月20日

2、受理时间:2020年5月27日

3、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健

4、管辖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该诉讼的其他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未收到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9),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胡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泰豪科技支付利润补偿款人民币15,851,899.36元。

2、若被告胡健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的,被告胡健应当将未支付利润补偿款部分按照其与原告泰豪科技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原告股份数,并协助原告以总价人民币1元回购被告胡健持有的最高不超过1,541,322股的股票交付给泰豪科技;由被告胡健同时向原告泰豪科技支付分红款人民币397,660.96元。

3、驳回原告泰豪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12元,由原告泰豪科技负担16,912元,由被告胡健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116,912元,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胡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其他事项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存在无法回购注销的风险。目前公司经营正

常,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1民初307号)。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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