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 110101412022098011939 |
报告名称: |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 |
报告文号: | 大信审字[2022]第6-00051号 |
被审(验)单位名称: |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业务类型: | 其他鉴证业务 |
报告日期: | 2022年04月26日 |
报备日期: | 2022年04月26日 |
签字人员: | 李国平(360800010001),汪鹏(110001693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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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编号:
防伪编号: | 00002022040005314843 |
报告文号:
报告文号: | 大信审字[2022]第6-00051号 |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事务所名称:
事务所名称: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 | 2022-04-26 |
报备时间:
报备时间: | 2022-04-26 12:27 |
被审单位所在地:
被审单位所在地: | 南昌 |
签名注册会计师:
签名注册会计师: | 李国平 |
汪鹏
汪鹏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事务所名称:
事务所名称: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事务所电话:
事务所电话: | 010-82337890 |
传真:
传真: | 010-82337668 |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 |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 jx@daxincpa.com |
事务所网址:
事务所网址:
如对上述报备资料有疑问的,请与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
如对上述报备资料有疑问的,请与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防伪查询电话:0791-8728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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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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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2年4月26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行政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商务办、质量技术部、信息化办、战略投资部、证券部;母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电力电气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遵义分公司;一级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泰豪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江西泰豪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泰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泰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泰豪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泰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泰豪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泰豪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泰豪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清华泰豪三波电机有限公司、北京泰豪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泰豪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嘉兴泰豪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衡阳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如皋有限公司、泰豪科技(亚洲)有限公司、TELLHOW POWER SOLUTIONL IMITED、湖南泰豪系统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泰豪(济南)智能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泰豪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维利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清大泰豪(厦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豪新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德馨应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泰豪沃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泰豪三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泰豪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泰豪(沈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泰豪汉唐智能装备(济南)有限公司、衡阳泰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泰豪环境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三级子公司:深圳泰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MeinergyGMBH、福州德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德塔電源技術(福州)有限公司、福州云起金属有
限公司;四级子公司:福州德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TELLHOWPOWERTECHNOLOGYCOMPANYLIMITED、AGG POWERTECHNOOLOGY (UK)CO.,TLD。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制定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及直属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公司分别从缺陷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两个维度出发,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三个等级。针对认定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及时进行跟踪核实。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以下情况的产生,可能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
错报>资产总额的1%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的
0.5%
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收入的1%
错报>营业收入的1%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权益总额的
0.3%
权益总额的0.3%<错报≤权益总额的1%
错报>权益总额的1%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3%且错报≤0.1亿元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且
0.1亿元<错报≤0.2亿元
错报>利润总额的5%且错报>0.2亿元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和定性认定标准。其中:定量标准,根据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制定;定性标准,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一般缺陷
50万元(含5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股份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重要缺陷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股份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