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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会计估计,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规定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卢永华、周宇、杨一川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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