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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股份: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实行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五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和福建省证监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上市公司如发生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八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且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七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并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做好登记工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应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本制度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外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博客、微博等网络、手机媒体工具发布、转载内幕信息,并应及时将其使用的博客、微博等媒体发布工具账户或用户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报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并更新相关人员的媒体发布工具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前款人员利用其媒体发布工具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检查,有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一旦发现泄密事项,应立即责令有关人员改正,追究泄密责任并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经过核实后,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对于公司员工触犯本条款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触犯本条款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2月14日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类型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注7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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