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6月1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00人,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756.6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07%。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所需满足的解锁条件均已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的20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二次解锁,解锁比例为30%。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吴建华先生、吴严明先生、任不凡先生、姜永平先生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6人,解锁比例为40%,可解锁股份24.4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3%。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所需满足的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预留部分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一次解锁,解锁比例为40%。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新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