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公司向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采购糖、包装材料、畜牧产品及其他产品,出售乳制品、畜牧产品、淘汰牛只及其他产品,支付租金、代理费、广告服务费、运费、物业服务及其他费用,均为公司必需的日常经营业务。此项关联交易有效利用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资源优势、专业优势、渠道优势、管理经验,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3、此项关联交易合理、合法,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此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顾肖荣 朱德贞 刘向东 李新建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