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董事长提名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同意《关于董事长提名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2、罗海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罗海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3、公司聘任罗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管理层任期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2、陆骏飞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陆骏飞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聘任陆骏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管理层任期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顾肖荣 朱德贞 刘向东 李新建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