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2、朱毅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朱毅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聘任朱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管理层任期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页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毛惠刚:
赵子夜:
高 丽: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