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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现场采用记名填表投票方式表决。全部议案宣读后,开始填票表决,由监票人收集股东大会表决票,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四、本次会议设监票人三名,由本公司监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监票人负责议案表决时的票权统计核实,见证律师见证统计过程。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束后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合并后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在公司指定披露报纸和上交所网站公告。

六、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期间禁止大声喧哗。

七、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发言。

八、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9日下午14:5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20年6月29日下午15:00会议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8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刘长友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始;

二、介绍股东到会情况;

三、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起人名称发生变更、证监会于2019年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部分内容,以及中央和上级党委对党建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变更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由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为发起人,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8]775号文件批准,于1998年11月27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30000100002272。第二条 公司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为发起人,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8]775号文件批准,于1998年11月27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0283865X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有1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独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为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独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公司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理机构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事前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理机构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事前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员工(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主要以第一百八十五条所列(一)(二)(三)(四)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主要以第一百八十五条所列(一)(二)(三)(四)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自发出的电子邮件进入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此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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