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公司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30万股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每股21.18元。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