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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建议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为了使《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的要求,有关修订具体如下:

现行条文序号现行章程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
第六十九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第六十九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
现行条文序号现行章程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
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一名以上的人士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除上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负责处理因上述修订所需的各项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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