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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爱军)
公告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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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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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90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07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爱军)
文        号	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爱军)
当事人:王爱军,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爱军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买卖“ST沪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王爱军控制高*成、郭*祥、郭*坡、郭*1、刘*丽、郭*2、孟*、王*军、王*国等9人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决策、交易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沪科)股票。
王爱军控制账户组自2016年9月28日开始买入“ST沪科”,2017年3月28日王爱军持有“ST沪科”的比例达到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5.00%。此后王爱军反复买卖“ST沪科”,持股比例始终在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5.00%以上。2018年2月14日,王爱军持有“ST沪科”的比例达到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10.00%。此后王爱军继续反复买卖“ST沪科”。2018年7月23日,王爱军持有“ST沪科”的比例达到最高,占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10.77%。自2018年7月26日开始王爱军陆续减持“ST沪科”,2018年11月15日减持“ST沪科”达到5%后,继续减持1.21%,期间累计减持“ST沪科”6.21%。王爱军持有“ST沪科”的比例达到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5%、10%及累计减持“ST沪科”的比例达到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017年3月28日王爱军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累计买入“ST沪科”20,527,893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76,747,625.33元,累计卖出“ST沪科”22,013,501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95,909,130.02元。王爱军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ST沪科”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王爱军在持股比例达到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5%、10%和减持比例达到ST沪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爱军在限制转让期交易“ST沪科”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局决定:
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爱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爱军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ST沪科”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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