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审议程序及修订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与辽宁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能够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卓 哈 刚 吴 粒 陈红梅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