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于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9年3月28日,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辽宁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宁并购基金”)签署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2019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辽宁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认购对象信息及相关责任义务,公司与辽宁并购基金对《股份认购协议》进行补充约定,并签署《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辽宁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甲方合伙人的情况
甲方确认,甲方的合伙人共3名,其具体身份、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乙方的关联关系及穿透后的出资人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具体身份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资产状况 | 认购资金来源 | 与乙方的关联关系 | 穿透后的出资人 | |
第一层 | 第二层 | |||||||
1 | 辽宁晨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1,500 | 良好 | 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乙方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参股30%的企业 | 上海锐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张如冰 |
王剑平 |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 ||||||||
浙银协同扬隆投资(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李新军 | |||||||
杨锦 | ||||||||
2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良好 | 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乙方间接控股股东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 — | |||||||
3 | 杭州晟裕博鑫投资 | 有限合伙人 | 103,500 | 良好 | 合法自有资金 | 无关联关系 | 张如冰 | — |
黄凯凯 | —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或自筹资金 | 虞晓江 | — | ||
黄海辉 | — |
注:上表“穿透后的出资人”中两处“张如冰”系同一自然人。
(三)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在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甲方的合伙人应将甲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认购资金中应由合伙人出资部分向甲方实缴到位,甲方应当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认购价款。
2、在甲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甲方的全体合伙人(包括直接及间接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甲方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3、甲方作出的上述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对甲方的直接及间接合伙人均有约束效力。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辽宁并购基金签署的《补充协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