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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6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辽01破申27号《通知书》,华晨集团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

?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尚未收到沈阳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华晨集团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被沈阳中院受理、华晨集团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被沈阳中院受理,华晨集团将进入重整程序,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于2020年11月15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告知函,华晨集团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2020)辽01破申27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华晨集团债权人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间接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情况

华晨集团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对

华晨集团进行重整。沈阳中院(2020)辽01破申27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1月13日,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华晨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华晨集团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目前华晨集团尚未收到沈阳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被沈阳中院受理、华晨集团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应收华晨集团账款5007万元,应收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2677万元,均为日常汽车零部件购销形成。若华晨集团破产重整,公司可能计提大额坏账准备。

3、公司对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5.30亿元,若华晨集团破产重整,相关担保能否顺利解除存在不确定性。

华晨集团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书,华晨集团承诺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金杯汽车为金杯车辆、金杯模具提供的担保平稳有效地解除。上述承诺尚未履行。上述承诺中涉及的担保总计4.75亿元,其中3.6亿元处于被诉状态。若华晨集团破产重整,公司可能计提大额预计负债。

公司为华晨汽车金杯(西咸新区)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0.55亿元,该笔贷款系土地抵押贷款,起始日为2016年4月5日,到期日2024年4月4日。

4、公司与华晨集团除上述应收账款及担保外,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华晨集团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异常的资产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6,424,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2%,其中1亿股用于融资融券,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7.53%,7360万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其持股公司股份总数的27.63%。华晨集团破产重整是否会引起本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6、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相互独立。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7、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辽01破申27号。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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