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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毅达关于签署解除担保协议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0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解除担保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毅达”)于2019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解除担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公告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予以修订。现就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补充协议》签署背景

据公司了解,厦门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已于近日签署《债权收购协议》,厦门银行将其基于《授信额度协议》(编号:GSHT2017010627)、《民事判决书》(编号:[2018]闽02民初183号)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对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供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予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后者成为中毅达的债权人。

根据《债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在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依该协议约定支付收购价款之后,厦门银行应于2019年12月21日前完成如下事项:(1)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解除由厦门银行申请的对中毅达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执行案号:[2018]闽02执387号),且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厦门银行送达解除中毅达上述查封冻结措施文书。(2)与中毅达另行签订协议解除中毅达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厦门银行将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中毅达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执行案号:[2018]闽02执387号),且

厦门银行在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中毅达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不成就,则《补充协议》即行终止,中毅达仍应依据《保证合同》和生效法律文书向厦门银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

2、公司知悉厦门银行系基于《债权收购协议》的约定而签署《补充协议》,若《债权收购协议》解除、无效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标的债权无法转让,公司同意仍应按《保证合同》及生效判决向厦门银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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