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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毅达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43,492,738.75元(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刊登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本次执行和解的基本情况

经协商,公司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9年11月20日与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向上海文盛支付执行和解款人民币1900万元,清偿上海中毅达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5、206、2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

2、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于2019年12月10日之前将执行和解款人民币1900万支付至上海文盛指定账户。

3、上海文盛自收到执行和解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申请上海二中院解除对上海中毅达财产的全部查封、冻结和限制措施。

4、自执行和解款全部支付至指定账户之日起,前述第1条中提及的司法文书、执行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项下,上海中毅达对上海文盛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依据第1条中提及的司法文书、执行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本执行和解协议,上海文盛无权对上海中毅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无权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无权申请查封、冻结和限制措施。上海文盛承诺并保证,无其他任何债权人可依据第1条中提及的司法文书、执行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本执行协议对上海中毅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也无权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无权申请查封、冻结和限制措施。

5、前述第1条中提及的司法文书、执行程序所涉及的各项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执行申请费、公告费等),从执行和解款中直接扣除,或由上海文盛另行支付,无需上海中毅达承担。

6、如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上海文盛未能促使上海二中院作出全部解除对上海中毅达财产查封、冻结和限制措施的相关文书,则上海中毅达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有权通知上海文盛立即将全部执行和解款付至上海中毅达指定的其他账户,上海文盛每迟延付款一日,应按执行和解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上海中毅达支付违约金。

7、上海文盛应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促使并配合上海二中院完成对上海中毅达财产的查封、冻结和限制措施的全部解除。

8、如公司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上海文盛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追加、恢复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向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追索本案项下全部债务。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拟向关联方筹借资金,用以支付和解款项,具体细节以公司后续披露的公告为准。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向上海文盛支付和解款项后,公司将减少预计负债43,492,738.75元,预计本期增加利润24,492,738.75元,最终对利润的影响数据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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