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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毅达: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

9-1-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保荐书

2020年7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贵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本保荐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勤勉尽职的调查。本保荐人认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恢复上市的要求,因此同意推荐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规要求,本保荐人现就本次保荐情况说明如下:

目 录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6

一、公司基本情况 ...... 6

二、历史沿革及股份变动情况 ...... 6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四、暂停上市情况 ...... 15

五、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 15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 ...... 16

七、公司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等情况简介 ...... 28

第二节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 64

一、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 64

二、原有风险已经消除的说明 ...... 66

三、2018年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事项已经消除的说明 ...... 70

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 80

一、公司暂停上市前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 ...... 80

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 ...... 80

第四节 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 95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核查 ...... 95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 112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 128

四、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的核查 ...... 140

五、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行业惯例的分析 ...... 145

第五节 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 154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4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 156

第六节 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 159

第七节 保荐机构资格及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 160

一、华创证券及其保荐人资格说明 ...... 160

二、保荐人内部核查程序说明 ...... 160

第八节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 162

第九节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 163

第十节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64

一、持续督导事项 ...... 164

二、对保荐人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事项 ...... 166

三、上市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事项 ...... 166

四、其他安排 ...... 167

第十一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68

第十二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69

释 义

在本保荐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毅达、上海中毅达、上市公司、*ST毅达、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厦门中毅达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河建筑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观建设贵阳中毅达观山湖产业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中毅达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毅达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鹰潭中毅达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立成景观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磷瑞阳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瑞阳、标的公司、标的资产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东泉粮油赤峰东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瑞阳新材料、贵州开磷贵州开磷瑞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赤峰开瑞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开磷天健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卡帕瑞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兴融4号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大申集团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一乙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文盛资产、文盛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彼岸大道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弋阳小贷、弋阳公司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益安保理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喀什农商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盛云投资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
太平洋公司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赛清德广州市赛清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纺机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湖北宜化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禾科技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百川股份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二中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多元醇即分子中含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羟基的醇类,包括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木糖醇等
文盛案文盛资产根据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1月作出的(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8号裁定,文盛资产成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文盛资产,故该案简称“文盛案”。
观山湖PPP项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
本保荐书、恢复上市保荐书《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创证券、保荐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伦律所、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天华、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会所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报告期2019年
近两年2018年及2019年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一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A股)600610
股票代码(B股)900906
股票简称(A股)*ST毅达
股票简称(B股)*ST毅达B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7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9层905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164Q
注册资本1,071,274,605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071,274,605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年6月22日
上市日期1992年8月5日
董事会秘书胡家胜
邮政编码200086
互联网网址www.shanghaizhongyida.com
电子邮箱zhongyidash@163.com
公司电话18918578526
公司传真0476-5999181
主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992年5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18号文批准,中纺机发行人民币股票1,381万股,其中原中国纺织机械厂以国有资产折股1,101万股,向社会法人招募130万股,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150万股,每股面值10元。

1992年6月2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批复》(沪外资委批字

(92)第548号),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增资发行A股股票和B股股票,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6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沪银金管(92)5162号《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批复》批准,中纺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700万股。

1992年6月22日,中纺机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410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810万元,其中中方出资13,810万元,外方出资7,000万元。

(二)上市后至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变动

1、1993年送股

1993年6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中纺机以1992年末总股本208,095,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本次送股实施后,中纺机总股本为249,714,360股。

2、1994年送股

1994年4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中纺机以1993年末总股本249,714,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本次送股实施后,中纺机总股本为324,628,668股。

3、1994年股权划转

1994年7月,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4)318号文及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沪纺国资办字(94)第012号文批准,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所持中纺机股份出资组建太平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中纺机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太平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现更名为“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2.91%。

4、1997年资本公积转增

1997年6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上市公司以1996年末总股本32,462.8668万股为基数,按10:1的比例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增3,246.2867万股。本次转增股本后,中纺机总股本为35,709.1535万股。

5、2002年及2003年股份转让

2002年12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523号文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2002]421号文批准,太平洋公司将其持有的10,355.6546万股国有股转让给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腾公司”)。

2003年1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567号文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2002]448号文批准,太平洋公司将其持有的3,213.8237万股国有股转让给广州赛清德。

本次股份转让后,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江苏南腾公司”)持有中纺机29%股份,为中纺机控股股东,广州赛清德持股比例为9%,太平洋公司持股比例为14.91%。

6、2006年股份转让纠纷及2008年司法划转

2006年6月28日,太平洋公司分别与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分别将各自所持全部中纺机10,355.6546万股、3,213.8237万股股份转让给太平洋公司。2006年9月4日,上海市外国投资者工作委员会批转了商务部同意中纺机股份转让的批复。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执字第16、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分别将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所持中纺机3,155.6546万股、1,963.8237万股股份划转至太平洋公司名下;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执字第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08年1月18日将广州赛清德所持中纺机1,250万股股份划转至太平洋公司名下。司法划转后,太平洋公司持有中纺机11,692.353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2.74%,重新成为中纺机控股股东;江苏南腾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200万股,占总股本20.16%,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赛清德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江苏南腾公司、太平洋公司股份划转至大申集团

2013年8月27日,江苏南腾公司、大申集团和太平洋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各方”)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12号调解书”),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112号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相关各方视推进情况,分别于2014年3月4日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2014年6月10日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登记在江苏南腾公司名下的上市公司7,200万股股份过户给重组方大申集团等事宜。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字第001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南腾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7,200万股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太平洋公司指定的大申集团名下。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执字第8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太平洋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3,060万股股份司法划转至大申集团。

2014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划转后大申集团共持有上市公司10,26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28.73%,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8、股权分置改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2014年7月,经中纺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14]883号)批准,大申集团将向上市公司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评估值为83,415.03万元)作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支付股改对价的部分成本。上市公司将用上述资产赠与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转增2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大申集团将按转增后的股本向上市公司全体A股流通股东按每10股送4股的比例进行送股,公募法人股不支付对价,也不接受对价。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57,091,535股变更为1,071,274,605股。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将上市公司所持有的除东浩环保

84.6%股权外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负债、业务或与上述资产、负债、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出售给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太平洋公司,资产包中包括7家子公司股权,资产出售标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值共计16,035.61万元。

2014年11月25日,上述交易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大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76,908,627股股份,占总股本25.85%,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晓阳;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厦门中毅达的100%股权,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绿化养护和苗木产销等。2014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时的约定:受让太平洋公司非流通股而成为上市公司二股东的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即复牌日)起2个月完成对上市公司持有的东浩环保84.6%股权的收购。2015年4月,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对于东浩环保84.6%股权。至此股权分置改革前的原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全部置出。

(三)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所持股份被强制司法划转

2015年4月,大申集团将其持有的2.6亿股股票出质给信达证券并融入资金,因其多次违约,信达证券向司法机关要求强制执行。2017年11月,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对标的股份进行拍卖,但2次均流拍。2018年12月27日,上海市一中

院向信达证券送达“(2017)沪01执794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大申集团持有的*ST毅达2.6亿股限售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27%)的冻结,将标的股份作价505,232,000元交付信达证券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因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为大申集团该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方,故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标的股份于2019年1月3日办理完解除冻结并过户登记至该资管计划名下。本次强制司法划转后,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持股比例为

24.27%,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
1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0,000,00024.27
2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2,070,6059.53
3倪赣18,500,0001.73
4上海南上海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10,296,0000.96
5俞仲庆7,101,6500.66
6钱光海6,567,9000.61
7林泽豪6,097,4900.57
8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5,148,0000.48
9俞雷5,106,1140.47
10黄菊妹5,010,0000.46
合计425,897,75939.74
控股股东名称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信达证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规模上限为50亿元
管理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
管理方式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

结合前述约定,资管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有权决定资管计划的存续或终止。如信达证券不主动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次级份额委托人将无法办理退出业务。信达证券已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在其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期间,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资管计划将不对外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已于2020年7月2日作出承诺:资管计划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保持存续;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

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次级份额持有人中国信达不可以进行份额转让。另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信达证券的承诺,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信达证券将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权要求信达证券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亦无法办理所持份额的退出。因此,资管计划的结构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能够保持稳定,公司的控制权亦能够保持稳定。

综上所述,公司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为增强稳定性,信达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已出具股份锁定的书面承诺,同时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进一步承诺在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权要求信达证券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亦无法办理所持份额的退出。

2、信达证券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的内部决策机制

2019年1月,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更好的代表资管计划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信达证券陆续在全公司范围挑选审计、财务、投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中毅达工作组,专门负责对公司历史情况的梳理、调查、恢复公司正常运转等工作。2019年3月,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临时提案,提议免去张培、邓将军、张罕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的董事职务,免去陈锋平的监事职务,提名马建国、钱云花、肖学军、严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新任四名非独立董事来自于信达证券专门成立的中毅达工作组。董事会完成改组后,聘任了新的管理层,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审慎、科学地进行决策。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主要通过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的方式,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内部决策流程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后,由信达证券安排专人发起关于行使中毅达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请示,经信达证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等部门会签后,报合规总监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审批,并根据具体事项选择是否报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阅示或审批。请示获批后,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资管计划现持有公司26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其他委托人退出后,中国信达成为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持有127,027,521.76份次级份额。信达证券设立资管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系信达证券的独立业务行为。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51号令)的相关规定,资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信达证券的固有资产;信达证券的投资主办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对证券市场及标的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信达证券设有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对资管计划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综上,中国信达为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中国信达对信达证券的控制权不影响信达证券独立履行管理人职责,信达证券可以独立运作资管计划的资产,并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的权利。

四、暂停上市情况

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和第

14.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公司A股和B股股票上市。

五、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中毅达2019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喜会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编号: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毅达合并口径的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25,049.391,700.86
负债总额120,611.7649,907.84
所有者权益合计4,437.63-48,206.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437.63-48,206.98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9,939.00-
利润总额3,003.58-50,360.29
净利润2,598.40-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98.40-50,360.29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42.97-740.4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977.88529.4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661.82129.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146.44-48.30

2、本次重组的目的

(1)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最大程度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面对严峻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虽已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应对经营困难,但仍不能在短期内较好地改善经营业绩。若未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仍然亏损,则存在上市公司股票被退市风险。因此,上市公司购买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以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注入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赤峰瑞阳100%股权。目前,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为多元醇、食用酒精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中核心产品季戊四醇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产品盈利能力稳定。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106,878.30万元、114,920.27万元和51,492.7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029.40万元、10,485.81万元和2,256.1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为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核心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二)重组基本方案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开磷瑞阳持有赤峰瑞阳100%的股权。

根据中天华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602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最终赤峰瑞阳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76,040.64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赤峰瑞阳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76,040.64万元。

交易完成后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开磷瑞阳。

3、本次交易标的

标的资产为开磷瑞阳持有的赤峰瑞阳100%股权。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购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的且经贵州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中天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天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赤峰瑞阳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48,662.80万元,评估价值57,252.58万元,增值8,589.78万元,增值率为17.65%;经收益法评估,赤峰瑞阳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48,662.80万元,评估价值76,040.64万元,增值27,377.84万元,增值率为56.26%。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即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76,040.64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76,040.64万元。

5、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76,040.64万元。根据2019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收购协议》,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000万元定金;自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开磷瑞阳支付首期转让款(即股权转让款的80%),即60,832.512万元

,上市公司已支付的定金

根据上市公司、开磷瑞阳、瓮福集团2019年10月25日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及2019年11月5日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

1,000万元自动转为部分首期转让款,即在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实际应向开磷瑞阳支付的首期转让款的金额为59,832.512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即股权转让款的20%)的支付安排如下:

①赤峰瑞阳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时,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2019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3剩余股权转让款。如赤峰瑞阳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即7,470万元),上市公司有权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当年度的业绩差额。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开磷瑞阳应自2019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②赤峰瑞阳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时,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2020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3剩余股权转让款。如赤峰瑞阳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即7,920万元),上市公司有权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当年度的业绩差额。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开磷瑞阳应自2020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③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2021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3剩余股权转让款。如各利润承诺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之和低于25,000万元,上市公司应将差额部分(减去2019年度与2020年度已补偿的业绩差额)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开磷瑞阳应自2021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

续办理完毕,且该股权全部质押登记至瓮福集团名下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瓮福集团应代上市公司向开磷瑞阳支付37,780.726万元,其余22,051.786万元由瓮福集团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开磷瑞阳支付。

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2)本次交易支付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赤峰瑞阳100%股权的转让价款。根据上市公司、开磷瑞阳、瓮福集团已于2019年10月25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上市公司拟向瓮福集团筹借不超过65,901.888万元资金,用于向开磷瑞阳支付首期转让款及部分剩余转让款。瓮福集团的实际代付款项按照4.75%/年的利率计收利息,计息期间为实际代付款项支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上市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瓮福集团清偿全部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为担保上市公司的还款义务,上市公司拟在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将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本次重组将为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好的化工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与销售的资产,全面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述偿还借款本息事项将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在未来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还将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开展融资,增加自身的资金实力。上市公司拟以其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偿还瓮福集团的借款本息,避免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的收购资金来自于瓮福集团的借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信达证券、瓮福集团5%以上股权,信达证券、瓮福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6、标的资产交割

开磷瑞阳持有的赤峰瑞阳股权转让至上市公司之工商变更登记核准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2019年11月5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赤峰瑞阳的股东由江苏开磷变更为上海中毅达。

7、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重大资产收购协议》,拟购买资产为赤峰瑞阳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赤峰瑞阳将成为上海中毅达的控股子公司,其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

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拟购买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及损失由开磷瑞阳承担,并由中毅达自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如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满足扣除要求,中毅达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开磷瑞阳赔偿中毅达的全部损失。双方同意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如专项审计结果认定标的资产发生亏损或净资产减少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本次重组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1、贵州省国资委的批准

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国资委完成对赤峰瑞阳100%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备案(备案号:黔国资评备【2019】16号),并出具《省国资委关于江苏瑞阳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所持赤峰瑞阳100%股权事项有关事项的批复》(黔国资复产权[2019]101号),同意开磷瑞阳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赤峰瑞阳100%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在贵州省国资委评估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

2、交易对手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2019年10月15日,开磷瑞阳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开磷瑞阳以贵州省国资委备案价格,即76,040.64万元,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赤峰瑞阳100%股权,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前述交易对价进行交易。

3、上市公司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2019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收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7日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收购协议》。2019年11月5日,上市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四)标的资产的交割和过户

2019年11月5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赤峰瑞阳的股东由开磷瑞阳变更为上海中毅达。

(五)瓮福集团借款及赤峰瑞阳股权质押情况

1、公司向瓮福集团借款及股权质押的背景

(1)公司为恢复主营业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赤峰瑞阳股权

自2017年11月开始上市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控、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为彻底解决主营业务停滞、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问题,公司积极遴选优质资产,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通过综合比较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规范运营等因素,最终选择在多元醇行业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赤峰瑞阳作为重组标的资产。

(2)公司收购资产时存在被立案调查、失信等情形,不具备发行股份条件,融资难度较大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时,公司仍存在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不具备发行股份的条件,因此公司采用支付现金的形式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同时,因公司“失信”状态未完全解除,主要子公司失控、主营业务停滞,不具备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自有资金亦不足以支付相应款项。在融资面临极大困难的情况下,经公司积极沟通协调,寻求瓮福集团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支付收购赤峰瑞阳的股权转让款。瓮福集团作为化工行业的领先者,与中国信达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丰富的化工行业经营及管理经验,认同公司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收购赤峰瑞阳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019年10月25日,上市公司、瓮福集团、开磷瑞阳签订《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约定中毅达向瓮福集团借款不超过65,901.888万元用于支付开磷瑞阳的首期及后续部分股权转让款。2019年11月7日,瓮福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向开磷瑞阳支付首期款项,赤峰瑞阳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公司将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

2、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瓮福集团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与条款如下:

(1)基本安排

中毅达持有的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予瓮福集团。

(2)被担保的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本金(不超过65,901.888万元)和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或罚息等应付款项的权利。

截至本保荐书披露日,瓮福集团具体代付安排及实际代付款项情况如下:

序号付款进度要求付款金额 (万元)履行情况
1重大资产购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1,000.000已支付
2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登记至瓮福集团名下37,780.726已支付
32020年1月31日前22,051.786已支付
42019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业绩差额后支付5,069.376已支付
小计65,901.888-
52020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业绩差额后支付5,069.3762021、2022年的剩余转让款的支付安排,可由各方另行约定
62021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业绩差额后支付5,069.376
小计10,138.752-
合计76,040.640-

3、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较小,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公司的经营主体赤峰瑞阳盈利能力强、现金流情况良好

2019年11月上市公司收购了赤峰瑞阳100%的股权,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司的经营主体。赤峰瑞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应收账款余额较低、账龄较短,回款情况良好。2017年至2019年赤峰瑞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分别7,583.98万元、10,819.94万元和19,427.94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时的业绩承诺,赤峰瑞阳预计2020年、2021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8,800万元、7,900万元,若业绩承诺能够实现,预计2020年及2021年赤峰瑞阳将产生不低于1.50亿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除需要保留的必要营运资金外,其余资金可作为偿还瓮福集团借款的来源之一。

(2)公司逐步恢复融资能力

2019年,公司通过更换董事会及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解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和债务问题,处置失控子公司,收购赤峰瑞阳,恢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并消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及账户、资产被冻结的状态,融资能力逐渐得到恢复。

目前公司正在与数家银行接触,商议银行贷款事宜。截至目前,已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共计1亿元。后续根据资金需求,公司可能会获得其他银行的授信。

以上银行授信可增强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为偿还向瓮福集团借款提供资金支持。

(3)通过股权融资筹集资金

恢复上市后,公司亦具备相应股权融资的条件。公司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解决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总股本30%的股份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4)积极推进并购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偿债能力及融资能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做强做大化工及精细化工相关产业,继续寻找并遴选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具备条件后,公司将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及偿债能力。综上所述,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购买及债务重组后,主营业务得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明显改善,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较为稳定,融资能力逐渐恢复,已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并可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借款。因此,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较小,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或安排

为消除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以下措施或安排:

(1)协调瓮福集团,对延长公司偿还借款的期限和解除赤峰瑞阳的股权质押做出明确安排

2019年11月1日,瓮福集团出具承诺,瓮福集团将不会在借款期限内主动要求行使质权,在上海中毅达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偿还瓮福集团借款的可能或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时,瓮福集团同意与上海中毅达商议解除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

2020年7月3日,瓮福集团进一步作出承诺:

如中毅达恢复上市,瓮福集团将在2020年12月31日前,协助中毅达办理解除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同时,如中毅达未能在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的清偿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瓮福集团将清偿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清偿日延期期间,中毅达有权提前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中毅达在清偿日延期后仍不能清偿,应不晚于2023年11月30日书面

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

(2)控股股东承诺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融资偿还瓮福集团的借款2020年7月3日,资管计划作为控股股东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2020年7月2日,信达证券作为资产计划的管理人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及瓮福集团已经作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安排。

5、瓮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瓮福集团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资管计划,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经核查并根据瓮福集团、兴融4号资管计划出具的相关承诺,瓮福集团与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七、公司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等情况简介

(一)处置的5家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

1、处置的5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1)上海中毅达处置的5家子公司

被投资单位名称简称丧失控制权的年份持股比例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河建筑2017年51%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毅达2018年100%
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毅达2018年100%
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毅达2018年100%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中毅达2018年100%

2014年5月15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3,566万元,其中廖成皓出资2,139.60万元、杨丁辉出资1,426.4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2014年11月25日,廖成皓将所持有上河建筑60%的股权转让吴捷春,杨丁辉将所持有上河建筑5%、3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黄德利、吴捷春,转让后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分别为95%、5%。

2014年12月18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6,566万元,其中吴捷春出资6,237.70万元、黄德利出资328.30万元,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分别为95%、5%。

2015年7月23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16,666.00万元,其中吴捷春出资15,832.70万元、黄德利出资833.30万元,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分别为95%、5%。

2016年9月8日,上海中毅达按照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河建筑全部股权评估值197,827,848.83元收购上河建筑51%股权。上河建筑的股东由黄德利、吴捷春变更为上海中毅达、吴捷春,其中上海中毅达持有51%股权、吴捷春持有49%股权。

2016年10月31日,上河建筑股东由上海中毅达、吴捷春变更为上海中毅达、平潭鑫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中毅达持有51%股权,平潭鑫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上河建筑51%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上河建筑51%股权,平潭鑫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河建筑49%股权。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上河建筑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2)厦门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部分工商底档资料以及公司已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厦门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厦门中毅达系由股东陈国中、陈碰玉(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7月3日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5020020002951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厦门中毅达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68万元,其中:陈国中出资147.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

20.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07年6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6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按持股比例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939.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128.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0年4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56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1,379.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188.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1年2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0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5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1,775.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242.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3年8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6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2,303.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314.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3年9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6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4,943.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674.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3年12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6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7,583.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1,034.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4年3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8,72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109.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实物资产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25,279.76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

玉出资3,447.24万元,持股比例为12%。2014年4月,陈国中、陈碰玉将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注册资本不变。股权变更完成后,大申集团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2014年7月14日,大申集团向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系上海中毅达前身)无偿赠予其持有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股权变更完成后,中纺机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2014年12月30日,中纺机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中毅达。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厦门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3)深圳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深圳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深圳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31日,深圳中毅达经深圳市南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16年2月18日,上海中毅达实缴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深圳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深圳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4)贵州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贵州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贵州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8年1月3日,贵州中毅达于取得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海中毅达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100%。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贵州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贵州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贵州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5)新疆中毅达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新疆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新疆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6年7月21日,新疆中毅达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上海中毅达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100%。

2017年5月,上海中毅达实缴出资4,900万元,实缴出资比例98.00%。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新疆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新疆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新疆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3)处置的5家子公司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根据公司公告及其他公开资料,处置的5家子公司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如下:

1)上河建筑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上海中毅达2018年8月30 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均确认,上海中毅达2017年丧失了对控股子公司上河建筑的实际控制权,无法对上河建筑实施审计,上海中毅达无法掌握上河建筑2017年经营及财务数据。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上河建筑主营业务为园林、市政工程施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根据公司披露的《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皖)审字(2017)065 号),上河建筑失控前一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主营业务2016年末总资产2016年末净资产2016年净利润
上河建筑工程建筑施工657,697,000.52243,691,093.5169,532,821.29

2)厦门中毅达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上海中毅达2018年丧失了对厦门中毅达的实际控制权。厦门中毅达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2016年年度报告》,厦门中毅达主营业务为园林和市政工程,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厦门中毅达2017年和2016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主营业务2017年末总资产2017年末净资产2017年净利润
厦门中毅达园林绿化323,268,369.764,341,492.99-830,738,330.83
2016年末总资产2016年末净资产2016年净利润
1,056,914,210.49834,459,891.383,872,754.89
子公司名称主营业务2017年末总资产2017年末净资产2017年净利润
深圳中毅达电子产品开发19,689,477.7819,689,477.78-310,522.22
新疆中毅达工程施工9,376,213.9145,182,336.15-3,817,663.85

关经营活动;

②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2018年度财务报表,上海中毅达无法安排上述被投资单位的相关员工配合上海中毅达安排的年报审计工作;

③上海中毅达派驻到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的董事会成员、高管因辞职、离岗等原因无一人在岗履职;

④上海中毅达无法变更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公司公章;

⑤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的绝大部分员工辞职或者离职,没人向公司移交主要资产及负债,公司并不掌握上述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负债。

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公开挂牌结束之日,上海中毅达对本次处置的5家被投资单位失去控制权的情况尚未得到任何改善,亦不能对5家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

(2)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截至2018年末,上市公司对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1)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发生减值的迹象

截至公司召开处置以上5家子公司股权董事会之日,上河建筑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由于高管失联、员工离职,经营处于停滞状态;以上4家子公司均处于失控状。上述迹象表明,上海中毅达对本次处置的4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均出现减值迹象,需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贵州中毅达因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实际开展经营,自设立以来账面价值为0。

2)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规性及合理性

鉴于公司已经对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失去控制,公司无法掌握上述子公司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或非正常的状态,预期无法为上市公司带来现金流入。出于谨慎性考虑,上海中毅达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海中毅达对拟处置的5家子公司的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当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规性及合理性。

3、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

(1)上市公司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处置程序合法合规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

2019年11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通过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上河建筑51%股权,同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未达到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①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因公司失去了对处置的5家子公司的控制,无法了解失控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也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因此,公司以5家子公司在公司财务报表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5家子公司股权的账面值为0元,资产受让方承接的债务合计994.57万元。根据处置时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

总额为2,600.86万元,资产净额为-46,270.16万元。经测算,5家子公司股权的资产总额账面绝对值(994.57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2,600.86万元)的比例为38.24%,资产净额账面绝对值(994.57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46,270.16万元)的绝对值比例为2.15%,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②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未构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因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以5家子公司股权在公司财务报表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上市规则》第9.3条规定的标准,经测算,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超过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因此不构成《上市规则》第9.3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综上,公司处置5家子公司股权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构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上市公司对于处置5家子公司股权履行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通过公开挂牌处置5家子公司股权程序合法合规

1)5家失控子公司处置前已履行必要的通知及同意程序

2019年11月27日,平潭鑫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上河建筑51%股权后,出具《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函》,同意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日,上河建筑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及《关于同意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转移债务的议案》。

上河建筑、黄德利另于2019年11月27日分别出具确认函,同意由已剥离股权的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完成公开挂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根据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规则,将5家子公司的股权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期间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7日,5家子公司的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成交价格为5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受让以上5家子公司的股权,并承接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综上所述,公司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合法、合规。

4、结合以前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分析资产处置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处置为上海中毅达将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上河建筑51%股权(上述5家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根据以上子公司以前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净资产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
上河建筑24,369.11失去控制失去控制
厦门中毅达83,445.99434.15失去控制
新疆中毅达-4,518.23失去控制
深圳中毅达1,977.511,968.95失去控制
贵州中毅达--失去控制
审计报告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新疆中毅达2017年末净资产为4,518.23万元。2018年新疆中毅达亦因债务违约等原因,财务状况逐渐恶化。2018年公司失去对新疆中毅达的控制,无法获知其财务状况。深圳中毅达2017年末净资产为1,968.95万元,因2018年上市公司失去对深圳中毅达的控制,无法获知其财务状况。

贵州中毅达设立于2018年初,未实缴资金且未实际开展经营,账面价值为0。

鉴于公司在处置时无法对5家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无法掌握其财务数据等情况,公司无法对上述公司进行审计,也无法对标的股权开展评估,故公司选择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处置,充分挖掘市场公允价值,以保护公司利益。最终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通过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取得本次处置的标的股权,并按照约定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本次资产处置的价格相对公允。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设置了如下机制:一方面,公司在挂牌公告中对摘牌方在标的股权后续处置收益返还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公司对摘牌方的资质作出规定,以确保摘牌方具备处置拟挂牌资产的能力、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公司有权在后续资产处置过程中派驻人员予以监督。通过以上机制,后续盛云投资在处置标的股权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公司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

5、为追回公司损失,已经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为追回公司损失,公司已经采取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为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和财务会计资料已采取的措施

1)2019年3月14日公司选举、选任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为了恢复公司治理秩序、及时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

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2)2019年3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关于重新获取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等相关问题的议案》,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在2019年3月17日前(含当日)仍未收到全部上述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情况下,董事会专项授权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追回公司证照、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报案、挂失、登报声明、重新申请补办、进行民事诉讼等,并在相关过程中代表公司签署一切必要法律文书、合同等相关文件,包括代表公司委托相关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等。

3)为追回编制年报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公司亦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报案,公安机关之后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多方努力,上海中毅达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此前遗失的部分印鉴及营业执照等资料。

4)公司通过与前两任审计机构沟通,希望从前两任审计机构处取得公司2016和2017年度的会计资料,但未取得对方回复。

5)现任管理层积极开展恢复子公司治理秩序工作,组织人员到原已失控的各下属子公司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尝试追回文件资料、核查子公司财产、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并聘请了中喜会所、中伦律所前往上述子公司开展走访、调查、核查工作,积极向有关机关了解法律纠纷和债务情况,努力尝试对上述子公司开展尽调、审计工作,但因上述子公司原有管理层失联,现有其他股东不配合,而无法恢复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无法实施审计程序,也无法出具审计报告。

6)新管理层虽经过多方努力,试图恢复厦门中毅达等子公司正常经营,但上海中毅达无法派遣新的董事会成员、高管到上述子公司任职,无法办理上述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仍无法对上述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7)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及上市公司利益,2019年12月公司以原管理层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报案并获得受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推动该案件尽快结案,为公司挽回损失,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1)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由于公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无法掌握其财务数据等情况,公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进行审计,也无法对已剥离股权开展评估。相较协议转让方式,公开挂牌方式有助于形成较为公允的市场价格。同时通过对受让方的资质以及受让方在后续资产处置过程所得收益的返还安排提出明确要求,最大限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同步转移公司对黄德利及福建上河的债务公司在公开挂牌转让已剥离股权的同时,同步转移其对黄德利及上河建筑债务9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前述债务与公司拟转让的上河建筑51%股权相关联,且要求受让方承接债务有利于公司降低负债水平,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3)要求受让方补足利润根据公司、盛云投资就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在受让已剥离股权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上述期间内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1,085.48万元,则就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1,085.48万元的差额部分,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上述差额。

4)监督资产处置过程、要求受让方返还收益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盛云投资再次转让已剥离股权的,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产。如存在处置收益的,盛云投资承诺自处置收益(如为一次性处置)或任何一笔处置收益(如为分批次处置)产生后的五日内,将处置收益支付至双方开立的处置收益共管账户,并通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承诺在收到盛云投资通知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盛云投资取得上述处置收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超过中国信达及其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金额(如受让方支付处置收益时未做扣除)部分的价款支付至公司的指定账户。

在盛云投资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

6、上述子公司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受损的风险,公司对此的应对安排

2016年7月26日,公司与自然人吴捷春、黄德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拟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892,202.90元收购上河建筑51%股权,转让方吴捷春、黄德利承诺上河建筑2016年7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326.69万元和1,085.48万元,如上河建筑实际完成的上述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利润指标的,吴捷春应于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差额部分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上河建筑2016年7月至12月利润指标已经实现。但由于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的专项审计至今未能完成,公司无法明确判断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在受让已剥离股权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内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1,085.48万元,则就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1,085.48万元的差额部分,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上述差额。

盛云投资目前正在协调上河建筑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专项审计的结果确认上河建筑未能完成2017年1月至4月的业绩承诺,

公司将督促盛云投资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业绩承诺与经审计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上市公司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受损风险。

除上述情况外,上述子公司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

7、盛云投资目前对相关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后续计划安排

根据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应负责失控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并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已剥离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协助。盛云投资再次转让已剥离股权的,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产。盛云投资对于5家子公司目前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如下:

(1)上河建筑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

盛云投资已办理完毕上河建筑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拟启动对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财务报表的专项审计工作,以确认上河建筑业绩完成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盛云投资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选聘审计机构,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受疫情影响审计机构选聘工作略有滞后,预计近期可完成相关工作。

在完成对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的专项审计后,盛云投资将开展对持有的上河建筑51%股权的审计、评估工作,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相关资产,确保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依法依规完成上河建筑资产处置工作,最大程度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

盛云投资已变更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的股东名册,正在推动贵州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将继续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清理资产,还计划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核查失控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起诉或应诉工作,并聘请

专业机构尝试对失控子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包括不限于①对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后公开挂牌转让;②对无资产、无实际业务子公司进行清算注销;③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进行处置。盛云投资将在必要时请求其关联方中国信达及各相关分公司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与优势,协助其依法、依规开展已剥离股权的后续处置工作。

(3)后续计划安排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盛云投资后续资产处置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计划启动时间计划工作内容
2020年7月31日前启动5家子公司资产处置事宜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启动上河建筑2017年1-4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并尽快启动专项审计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
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后根据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适时启动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并同步开展收集会计资料,清理资产,处理相关诉讼,梳理债权债务情况的工作,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对相关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后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承诺,通过股权转让或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方式处置资产。 如有处置收益,将根据处置结果履行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6.2.6条第二款约定,在盛云投资处置已剥离股权时,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正在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将在正式开展已剥离股权的后续处置时配合公司派驻人员的监督。此外,盛云投资承诺:

“1、盛云投资将定期向公司通报上述追讨与核查工作的进展;

2、盛云投资在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法律顾问)开展后续工作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3、盛云投资在确定已剥离股权的处置方案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公司已分别派遣法务部、审计部各一名法律、财务专业人员,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对盛云投资相关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定期与盛云投资沟通处置方案、处置进展,确保资产处置依法依规且价值公允,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9、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二)退出子公司中观建设的股权相关情况的说明

2019年11月18日,中观建设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作为中观建设持有70%股权的股东,同意中观建设作出股东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以其对中观建设实缴出资为限承担赔偿及或补偿责任。

2019年11月26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PPP项目各相关方签署了《联合体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版)之解除合同》《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

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关于观山湖PPP项目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债务重组情况的说明

新管理层上任后,积极与公司主要债权人沟通,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豁免等方式解决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问题。主要包括:

1、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为解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问题,新管理层与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进行了积极地沟通,文盛公司、彼岸大道、弋阳小贷、益安保理等债权人分别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免除了公司部分债务、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厦门银行、喀什农商行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对原子公司银行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关联方协助进行债务重组、提供资金支持

2019年11-12月,公司关联方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分别与彼岸大道、喀什农商行、厦门银行签署《债权收购协议》,收购了上述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的债权;盛云投资为公司提供3,80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代公司向益安保理、文盛公司、弋阳小贷等债权人偿付了和解金并受让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债权,协助公司完成了债务重组。

3、关联方债务豁免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盛云投资受让厦门中毅达股权后,公司收到《债务豁免通知》,厦门中毅达放弃主张对公司 11,543.50 万元债权的权利。

(四)应对公司重大诉讼、解除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情况的说明

暂停上市期间,在解决公司重大债务问题的同时,公司妥善解决了“上海文盛案”、“彼岸大道委托贷款案”、“弋阳小贷案”、“益安保理案”、“喀什农商行案”、“厦门银行案”、“中芯建筑案”等诉讼案件,积极应对“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山古镇案”等诉讼案件。公司解决相关债务及诉讼问题后,及时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积极推进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的解除工作。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公司银行账户陆续解除冻结。

(五)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4.04亿元涉及的相关债务的形成事由、确认依据、豁免的具体内容、确认时点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4.04亿元涉及的相关事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豁免人豁免债务金额原债权人取得债权的方式备注
1盛云投资19,000,000.00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代付详见下文1
2盛云投资3,900,000.00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代付详见下文2
3盛云投资10,733,601.34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受托代付详见下文3
4盛云投资30,515,583.33陈云兴受托代付详见下文4
5盛云投资45,500,405.23吴捷春受托代付详见下文5
6盛云投资118,761,847.3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受让债权详见下文8
7彼岸大道10,563,391.56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豁免详见下文8
8盛云投资38,000,000.00借款详见下文6
9厦门中毅达95,805,000.00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债权转让详见下文7
序号豁免人豁免债务金额原债权人取得债权的方式备注
10厦门中毅达19,630,000.00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详见下文7
11西藏一乙1,503,200.00垫付费用详见下文9
12盛云投资4,945,696.22黄德利债权转让详见下文10
13盛云投资5,000,000.00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详见下文10
合计403,858,725.07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盛云代垫支付“文盛案”和解款豁免19,000,0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盛云投资代垫弋阳公司调解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沪0104民初9250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公司向弋阳公司支付人民币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调解款390万元后,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弋阳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

②公司、弋阳公司和盛云投资签署的《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调解款390万元的银行回单;

④律师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确认《调解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盛云投资代垫支付弋阳公司调解款3,900,0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盛云投资代垫益安保理债务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广高科”)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5张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别对应五起案件(案号:(2018)沪0104民初20444号、(2018)沪0104民初20464号)、(2018)沪0104民初20478号、(2018)沪0104民初20479号、(2018)沪0104民初20480号)。

2019年8月8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沪0104民初20444号、(2018)沪0104民初20464号、(2018)沪0104民初20478号、(2018)沪0104民初20479号、(2018)沪0104民初20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总计人民币10,733,601.34元,包括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

594,500.01元(按照4.35%年利率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证据及通知费用3,040.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36,061.34元。

公司与益安保理于2019年12月签订五份《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沪0104民初20480号、20444号、20464号、20478号、20479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总计人民币10,733,601.34元后,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益安保理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2019年12月,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益安保理支付款项10,733,601.34元后,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益安保理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盛云投资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益安保理签署《调解协议》;

②公司、益安保理和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调解款10,733,601.34元的银行回单;

④律师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债权金额10,733,601.34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4、盛云投资代垫陈云兴借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6 年9月12日,公司与陈云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陈云兴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息按照6%/年计算(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不计复利。公司于2017年归还2000万元后,剩余250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截至2019年12月5日,对陈云兴其他应付款为30,515,583.33元。陈云兴撤诉后与公司达成和解,由盛云投资以委托代付的方式向其支付30,515,583.33 元。陈云兴与公司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除此笔债务外,其与公司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12月20日,盛云投资向陈云兴支付30,515,583.33元。盛云投资以委托代付的方式向陈云兴支付30,515,583.33元后,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陈云兴签署的《借款合同》;

②公司、陈云兴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

③公司、陈云兴和盛云投资签署的《委托代付协议》;

④盛云投资向陈云兴支付30,515,583.33元的银行回单;

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债权30,515,583.33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5、盛云投资代垫吴捷春股权转让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6年9月8日,公司自吴捷春处受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股权,截至2019年12月30日《债权转让通知》出具之日,公司仍应支付吴捷春股权转让款45,500,405.23元。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债权人吴捷春的《债权转让通知》,吴捷春已将其持有的对公司债权45,500,405.23元转让给公司关联方盛云投资,公司不再对吴捷春负有任何现有的或可能的责任、义务或债务,如原存在任何责任、义务或债务,均应向盛云投资履行,吴捷春目前及未来均不对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盛云投资受让吴捷春对公司的上述债权后,公司对原债权人吴捷春的债务相应地转变为公司对盛云投资的债务。

(2)确认依据

①吴捷春的《债权转让通知》;

②盛云支付款项的电子回单;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吴捷春无权就上述债务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主

张;

④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债权金额45,500,405.23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6、盛云投资豁免借款

(1)形成事由

公司于2019年12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关联方盛云投资借款 38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部分债务。

公司与盛云投资于2019年12月31日签署了《借款协议》,盛云投资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3800万元财务资助,盛云投资不向公司计收利息,公司对该财务资助无抵押或担保。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债务豁免协议》;

②银行回单;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债务豁免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④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随后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借款金额38,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38,000,0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7、厦门中毅达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厦门中毅达与鹰潭中毅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鹰潭中毅达将其对公司的95,805,000.00元到期债权全部转让予厦门中毅达。此外,厦门中毅达与深圳中毅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深圳中毅达将其对公司的19,630,000.00元到期债权全部转让予厦门中毅达。厦门中毅达对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15,435,000.00元。

(2)确认依据

①厦门中毅达与鹰潭中毅达的《债权转让协议》;

②厦门中毅达与深圳中毅达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③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

④2019年12月18日中伦律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问询

函的答复意见》中确认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2019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债权人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鉴于公司目前的偿债能力不佳,厦门中毅达现决定放弃向公司主张标的债权,并免除公司与115,435,000.00 元债权相关的其他负债或责任。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公司债权人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8、彼岸大道委托借款债务重组及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2017年4月25日,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合作协议》,2017年5月5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委托华夏银行向彼岸大道借款1亿元,借款利率10%/年,公司以持有的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019年7月,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彼岸大道与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的《合作协议》;

②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③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彼岸大道、华夏银行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④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⑤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⑥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彼岸大道款项的银行回单;

⑦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补充协议》和《债权收购协议》的签署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①本金及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9年11月15日,彼岸大道、华夏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以65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彼岸大道对公司的债权。2019年12月27日,盛云投资与信达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6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信达贵州分公司对公司的该笔债权,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对公司的上述债务进行了豁免。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118,761,847.39元。

②2019年度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9年11月15日,公司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就前述委托贷款事项签署《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罚息或违约金。

因彼岸大道豁免公司2019年度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10,563,391.56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

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西藏一乙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在公司财务陷入困难之际,为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支出,合计1,503,200.00元。

(2)确认依据

①西藏一乙为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的单据;

②公司与西藏一乙签署的上述《债务豁免协议》;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西藏一乙签署上述《债务豁免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西藏一乙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西藏一乙同意豁免为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形成的共计1,503,200.00元债务及相应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1,503,2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1,503,2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西藏一乙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10、股权处置及债务转让

(1)形成事由

公司2019年11月28日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持有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挂牌前,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债务转移确认函》,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摘牌方向其偿还债务。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公司将上述股权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2019年12月27日,上述五家公司的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成交价格为5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19年12月30日,盛云投资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同日,公司收到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上述交易完成。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债务转移确认函》;

②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的《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

③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④交易银行回单;

⑤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处置上述公司股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盛云投

资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债务转让的具体内容

2019年12月27日,上述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股权交易完成,盛云投资成为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债务人,公司不再是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该债务转让,减少公司债务9,945,696.22元,计入资本公积9,945,696.22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0日,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上述交易完成。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六)担保责任解除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9,607万元相关债务的形成事由、确认依据、豁免的具体内容、确认时点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1、喀什农商行担保责任的解除

(1)形成事由

2017年8月25日,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及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公司为新疆中毅达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8月31日,与喀什农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4,800万元,期限为36个月,按月计息,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此后,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前述贷款利率调整为8.075%/年。

2018年2月5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执行证书。2018年4月28日,依据(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执行证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01执257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及新疆中毅达为被执行人。2018年10月9日,乌鲁木齐中院以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公司、新疆中毅达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中院终结(2018)新01执25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执行标的48,038,066元,未履行金额48,038,066元。

(2)确认依据

①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及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②新疆中毅达与喀什农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③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及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

④喀什农商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⑤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

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喀什农商行及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上述《债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为新疆中毅达向喀什农商行提供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3)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内容

2019年,喀什农商行已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收购协议》,喀什农商行同意将其对新疆中毅达享有的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等相关债务(如有)的债权及其担保权利转让给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根据《债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向喀什农商行支付第二笔收购价款包括如下条件:(1)喀什农商行与公司另行签署协议解除公司达在《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一切支付义务;(2)喀什农商行于支付第一笔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对公

司在全部相关案件项下已有的查封或抵质押措施、信用惩戒措施,且公司不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喀什农商行于支付第一笔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以取得法院终结(2018)新01执257号案执行的裁定;(4)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签署并生效以及上述条件达成后,公司不再承担上述案件的担保责任。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26日,信达贵州分公司向喀什农商行支付第二笔收购价款的条件达成。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厦门银行担保责任的解除

(1)形成事由

2017年,厦门中毅达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申请借款1,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4日;后又分别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6日向厦门银行申请借款2,498.00万元、398.00万元、1,429.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3日。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利率均为依据实际划付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厦门银行均依约发放了贷款。然厦门中毅达因涉及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被起诉,公司作为保证人也于2017年10月27日被上海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厦门银行依约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且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2018年度已有生效判决,而公司、厦门中毅达均未履行。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

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执387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

③厦门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债权收购协议》;

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

(3)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内容

2019年11月14日,厦门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取得了厦门银行对厦门中毅达的债权。

2019年11月18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SHT2017010627 保)予以修订。各方同意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

(4)确认时点

2019年11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2执387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与冻结措施。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第二节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

消除的说明

一、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股票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上市。暂停上市期间,为积极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司实施了收购赤峰瑞阳、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处置5家失控的子公司、退出贵阳观山湖PPP项目及PPP项目公司股权、解决公司重大债务问题、应对文盛案等重大诉讼、解除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等一系列措施,恢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逐步恢复正常。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已达到上交所关于股票恢复上市的相关条件,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恢复上市仍需得到上交所的核准,但仍存在因《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政策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生产的产品为多元醇和酒精。大力发展精细化工是我国调整化学工业结构、提升化学工业产业能级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等若发生较大转变,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风险

中美贸易摩擦不断、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已在全球范围内流行,世界经济存在较多不确定性、不稳定性。

公司部分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易受国际市场影响,而内销产品也可能因下游企业受到贸易摩擦或疫情的影响,需求有所波动。若公司未来产品的销售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原材料包括玉米、甲醇等,原材料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大。玉米及甲醇均为大宗商品,价格会随市场行情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将会对公司生产成本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且不能有效传导至下游,将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安全和环保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复杂、能源消耗大、设备大型化。公司的原材料、产成品包括甲醇、乙醇、甲醛、乙醛等易燃、有毒液体,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若公司在生产、储存等环节出现设备故障、执行不当,公司可能面临安全生产和环保风险。

公司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重视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职工安全技能水平。同时,公司建立了环保管理体系,采取多项措施严控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三废”排放符合环保规定的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影响生产的安全、环保事故,但仍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整合风险

公司收购赤峰瑞阳完成后,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改组了赤峰瑞阳的董事会、监事会,目前赤峰瑞阳的董事会、监事会分别由3名董事、3名监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委派了2名董事、2名监事;上市公司同时向赤峰瑞阳委派了财务总监,并聘请了行业专家为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以上措施保证了上市公司对赤峰瑞阳经营决策的控制。此外,上市公司根据收购后整合的需要,对相应的管理制度、内控体系进行了完善。

未来上市公司将持续在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各方面进行调整、完善,但由于上市公司之前并无化工行业运营经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整合仍然面临挑战。若上市公司未来整合效果不佳,未能对赤峰瑞阳实现有效控制,或未能保持赤峰瑞阳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的稳定,将会对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六)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收购赤峰瑞阳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未来公司所处行业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没有达到预期,则会存在计提商誉减值的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长期应付款金额为4.89亿元,包括应付开磷瑞阳股权转让款1.01亿元、应付瓮福集团3.88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29亿元,其中2.71亿元为1年内应付开磷瑞阳的股权转让款。公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将使用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并积极通过银行借款、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以保证按时支付以上应付款或偿还借款。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承诺将积极协助中毅达进行融资,必要时将协调关联方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多渠道融资,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二、原有风险已经消除的说明

(一)公司原有风险

公司原有风险主要系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因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被暂停上市,向上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七)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八)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九)上交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而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由于以下问题,存在无法达到上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1、净利润、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自2017年11月开始上市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去控制、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2019年度存在净利润、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2、净资产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截至2018年年末,上市公司净资产为-48,206.98万元。2019年度存在净资产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3、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将导致因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二)公司原有风险消除的说明

1、净利润、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消除的说明

2019年1月11日,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由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控制权变更后,公司通过改组董事会、组建新的管理团队,并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对上市公司实现有效的控制及规范的内部治理,解决了上市公司前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失联,内部治理存在缺陷的问题。

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新任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1月完成了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100%的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的经营主体为赤峰瑞阳,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106,878.30万元、114,920.27万元和51,492.7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029.40万元、10,485.81万元和2,256.1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增强。

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使得上市公司2019年的经营成果得到根本性扭转:2019年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939.00万元、2,598.40万元、901.59万元。

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调整了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证券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综合管理部等

六个部门。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四项制度,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其他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出具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喜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0311号)。综上,净利润、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已经消除。

2、净资产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消除的说明

除置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外,在大股东的支持下,通过关联方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代公司偿还债务、豁免公司债务等方式解决公司了的重大债务问题,上市公司净资产状况也得到根本性改变: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437.63万元。净资产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已经消除。

3、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消除的说明

2020年4月27日,中喜会所对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已经消除。

4、公司符合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1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最近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经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于2020年4月28日在法定媒体披露。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满足《上市规则》第14.2.1条规定的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情况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经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于2020年4月28日在法定媒体披露。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上市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98.4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01.5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9,939.00万元,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437.63万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
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8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9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全部事项中喜会所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中喜审字[2019]第1596号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如下:

1、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

(1)中毅达公司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为零,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丧失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及鹰潭中毅达控制权后,中毅达公司无其他可以产生资金收入来源的业务或项目,未来主营业务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中毅达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家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存在多家外部单位资金往来需要支付,而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可能导致中毅达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上述事项表明,中毅达公司存在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会计师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会计师无法对中毅达公司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

2、无法对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解

因中毅达公司丧失了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及鹰潭中毅达控制权而未能实施审计,会计师无法对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对此会计师采取了各种调查方式,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对外部往来单位发函,与前两任会计师发函及电话沟通,查阅之前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报告等,仍无法对已经丧失控制权的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

3、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毅达公司存在多项重大诉讼事项,会计师未能对所述事项应计提预计负

债的最佳估计数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会计师无法确定所述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除财务报表所披露的涉诉案件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4、无法评价因人员缺失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中毅达公司前高管及全资子公司高管全部失联,员工绝大部分离职,存在因岗位人员缺失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形,进而产生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对此会计师设计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包括执行了更多的从中毅达公司及其子公司外部直接提供的审计证据作为重要余额或发生额认定的判断基础。但截至财务报告出具日,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达到会计师设定的期望值,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结果不足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5、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影响

中毅达公司2018年3月23日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字2018-1-008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毅达公司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调查字2019-1-021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财务报告出具日,上述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最终结论,会计师无法判断上述立案调查结果对中毅达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二)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全部事项的解决情况

1、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

(1)公司已处置全部失控子公司

1)退出中观建设的股权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协议

的议案》,解除了公司关于观山湖PPP项目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意中观建设股东会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中观建设已经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2)处置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及上河建筑5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决定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处置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及上河建筑的51%股权。

公司将以上5家子公司的股权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期间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7日,5家子公司的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成交价格为5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受让以上5家子公司的股权,并承接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2019年12月30日,盛云投资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同日,公司收到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上述交易完成,以上5家失控子公司完成处置。

(2)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

2019 年11 月,公司完成了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100%的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的经营主体为赤峰瑞阳,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增强。

(3)公司通过实施债务重组、积极应对诉讼,解决了公司重大诉讼问题

相关重大诉讼及解决情况如下:

原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方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万元)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处置结果
文盛资产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公司公司对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3,400万元人民币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年4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前述款项。但文盛资产(债权人,于2007年取得该笔债权),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61号、62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9号、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 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与文盛资产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执行和解款人民币1900万元,清偿公司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5、206、2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公司关联方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
厦门银行厦门中毅达公司截止2018年1月24日,厦门中毅达流动资金贷款逾期金额为3,098.51万元。2018年1月25日厦门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中毅达立即偿还所欠本3,098.512019年11月18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各方约定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已解除担保责任
原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方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万元)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处置结果
息,同时要求上海中毅达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3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厦门中毅达偿还厦门银行借款本息,上海中毅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
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公司2017年9月5日,公司子公司新疆中毅达获得喀什农商行授信金额人民币1.25亿元,借款人民币4,80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803.81公司已与喀什农商行签订《补充协议》,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以及在(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执行证书和(2018)新01执257号执行通知书项下所有的支付义务在以下条件成就时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喀什农商行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和针对公司的信用惩戒措施。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已解除担保责任
彼岸大道公司2017年5月3日,彼岸大道(原告)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华夏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亿元。后该笔委托贷款违约,原12,672.63经沟通,原告撤诉。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罚息或违约金。之后信达贵州分公司与彼岸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
原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方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万元)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处置结果
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共计12,672.63万元,以及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共计684,321元。大道、华夏银行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信达贵州分公司以65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彼岸大道对公司的债权。2019年12月27日,盛云投资与中国信达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6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中国信达贵州分公司对公司的该笔债权。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盛云投资签署相关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包括该笔债务在内的债务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
益安保理公司、农广高科农广高科2017年7月28日,公司向农广高科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农广高科与益安保理签署《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并交付票据,2018年7月票据到期后益安保理未收到款项,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0002019年12月25日,公司与益安保理签署《和解协议》,由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向益安保理支付本案项下款10,733,601.34元。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已执行完毕
原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方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万元)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处置结果
弋阳公司公司2018年10月16日,弋阳公司向弋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购买立成景观股权款78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弋阳公司从万源泰公司受让债权),2018年12月12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780.002019年11月25日,公司与弋阳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由公司向弋阳公司支付390万元用于免除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弋阳公司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

9-1-78

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积极应对重大诉讼,解决了重大诉讼问题,并协调债权人解除了公司的全部失信被执行人状态,截至2019年审计报告出具日所有银行账户均已解除冻结。

综上,公司通过处置失控子公司、置入优质资产、解决重大诉讼问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

2、无法对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解

公司已将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五家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并退出了PPP项目公司中观建设的全部股权。

通过股权出售,公司已不再持有上述公司任何股权,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经营状况已不会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3、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通过实施债务重组、积极应对诉讼,解决了公司重大诉讼问题”所述,公司已妥善解决了“上海文盛案”、“彼岸大道委托贷款案”、“弋阳小贷案”、“益安保理案”、“喀什农商行案”、“厦门银行案”等重大诉讼案件。此外,公司正在积极应对“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等诉讼案件,相关的未决诉讼已经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因此上述事项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计量和披露,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这一事项已消除。

截至2019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关于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的事项已消除。

4、无法评价因人员缺失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9年1月,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免去了前任失联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并选举了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了总经理。次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了财务总监。

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设置证券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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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综合管理部等六个部门;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逐步恢复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2020年3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授权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2020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截至2019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关于无法评价因人员缺失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事项已消除。

5、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对沪调查字2018-1-008号《调查通知书》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号),对沪证调查字2019-1-021号《调查通知书》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至此,公司的立案调查事项均已结案。

综上所述,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全部事项的影响已经全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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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公司暂停上市前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

(一)公司暂停上市前的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度
资产总额1,700.8643,155.03188,289.02
负债总额49,907.8441,001.7259,889.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8,206.982,153.31116,361.42
营业收入0.003,052.1460,844.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360.29-114,208.11468.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9,793.15-108,369.90651.4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40.44-10,557.142,4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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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瑞阳的主营业务为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酒精、DDGS饲料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季戊四醇为赤峰瑞阳的核心产品,是其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季戊四醇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漆料工业,对于发展石油、化工、轻工业有着重要意义。目前赤峰瑞阳主要产品季戊四醇的产能和产量仅次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居行业第二,具有明显的生产能力规模优势。赤峰瑞阳通过自身的研发,凭借技术工艺优势,目前已具备生产高纯度的工业季戊四醇、单季戊四醇、双季戊四醇、三季戊四醇等一系列产品的能力。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106,878.30万元、114,920.27万元和51,492.7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029.40万元、10,485.81万元和2,256.1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增强。

同时,在2019年11-12月,上市公司公开挂牌处置原失去控制的5家子公司并退出失去控制的子公司中观建设的股权,解决了子公司失控问题;此外,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了重大债务问题,妥善解决了文盛案等重大诉讼,解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态。经过新任董事会、管理层的努力,彻底解决了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上市公司目前发展前景显著提升,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业发展稳中向好

化学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在我国化学工业中占主导地位。公司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营业务为多元醇、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的生产和销售。

1、多元醇行业

(1)行业周期及变动情况

多元醇系列产品是涂料、油墨、润滑油、UV单体、固化剂、树脂不可或缺的原料,最主要应用于涂料。近几年随着国家推行绿色化、环保化,严控VOC排放,油性涂料上涨趋缓,水性、UV、粉沫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上涨明显,此消彼长的情况下,赤峰瑞阳所涉多元醇行业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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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更新情况

1938年美国开始用甲醛、乙醛和液碱(氢氧化钙或氢氧化钠)生产季戊四醇,此法迄今仍是生产季戊四醇的唯一方式。行业整体工艺因使用的液碱不同而分为钙法和钠法。截至目前国际及国内企业绝大多数采取钠法生产季戊四醇,但全球季戊四醇生产商的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存在差距,以瑞典帕斯托为代表的欧美生产企业,其自动化程度高,产品质量好。国内主要厂家以国产化装置为主,多数厂家只具备生产低含量季戊四醇能力,高含量的季戊四醇只有湖北宜化、赤峰瑞阳、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生产,已经接近欧美国家技术水平,个别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三羟甲基丙烷的主要原料是正丁醛、甲醛和液碱(氢氧化钙或氢氧化钠),行业整体工艺亦因使用的液碱不同而分为钙法和钠法,多年来生产工艺只有微调。钙法工艺具有流程短、成本低、劳动强度低以及环保节能等优点,目前国内钙法工艺已逐步取代钠法工艺。赤峰瑞阳采取钙法生产三羟甲基丙烷,工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赤峰瑞阳掌握的钙法三羟甲基丙烷核心缩合技术,可以比普通钙法缩合工艺多产高附加值的三羟甲基丙烷。

(3)产能和开工概况

截至2019年末,国内主要厂家季戊四醇及三羟甲基丙烷的产能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吨/年

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
主要厂家产能主要厂家产能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江苏百川高科新材股份有限公司3.00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30江西东乡高信化工有限公司2.50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00山东富丰柏斯托化工有限公司2.00
濮阳鹏鑫化工有限公司3.00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1.02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1.00朗盛(溧阳)多元醇化工有限公司1.00
濮阳永安化工有限公司1.00吉林集团公司海特化工厂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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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

(4)准入和生产资质取得情况

赤峰瑞阳所取得关于多元醇行业的主要生产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批复名称文件编号下发单位下发日期有效期
1赤峰瑞阳安全生产许可证(蒙)WH安许证字(2019)0001044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局、赤峰市应急管理局2019.09.252019.10.09至2022.10.08
2赤峰瑞阳排污许可证(有机化学原料制造)9115040377612641x1001P赤峰市环境保护局2017.06.202017.06.20至2020.06.19
3赤峰瑞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蒙)XK13-014-00001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05.12至2021.11.17
4赤峰瑞阳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1020517-0016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2017.08.012017.08.01至2037.07.31
5赤峰瑞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0264092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2019.05.15
6赤峰瑞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1504969223 检验检疫备案号:150560009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2018.12.19长期
7赤峰瑞阳认证企业证书AEOCN1504969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2018.03.02
8赤峰瑞阳危险化学品登记证15041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办2018.11.132018.11.13至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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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丙烷及其配套项目均已获得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准予备案及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

(5)对行业未来主要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判断

季戊四醇行业整体供需将保持平稳,但季戊四醇销售的产品结构将有所变化。根据下游的需求变化,预计未来低含量的季戊四醇需求将有所下降,高含量的季戊四醇、以及高端的双季产品需求将有所上升。

全国三羟甲基丙烷产量的50%销售于华东市场。“江苏响水3.21化工厂爆炸事故”后对江苏化工企业的整顿,三羟甲基丙烷的需求量及销售价格受到一定的影响,2019年的销售价格为近三年最低位水平,预计后期价格及需求将稳中有升。

近年来,国家对化工类企业的新增产能较为严格,各地方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环境保护局贯彻落实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地方化工行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监管的趋严将提高行业壁垒,利好已经达到一定生产规模且合规运行的化工类企业,将有利于保持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格局。

2、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

(1)行业周期及变动情况

食用酒精及其副产品行业具有较为典型的周期性特征,整个行业周期一般为4-5年。食用酒精原材料价格下降或食用酒精销售价格上升均会提升食用酒精行业的盈利能力,行业盈利能力提升后,食用酒精生产企业将会释放产能、增加产量,持续2-3年后,行业竞争较为激烈,盈利能力逐步下降,不具备规模效应或成本优势的食用酒精产能将会逐步退出。

2019年1-3季度食用酒精整体价格在4,600元/吨至4,900元/吨区域震荡,2019年4季度呈现上升趋势,最高价格达到5,000元/吨。2020年初,新冠病毒高发期,75%消毒用酒精需求增加,酒精价格猛涨,2020年2月达到最高点5,600元/吨后有所回落,2020年5月份回落到5,200元/吨。预计2020年下半年酒精价格随着产能的增加将稳中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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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更新情况

食用酒精又称发酵性蒸馏酒,主要利用薯类、谷物类、糖类作为原料经过蒸煮、糖化、发酵等处理生成,纯度通常为95%,其中通过玉米深加工蒸馏而成的玉米食用酒精是食用酒精中的一种。食用酒精生产技术多年来并无重大变化,主要变化体现在生产装置规模的不断提高,目前新上装置基本上产能均在30万吨以上,且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规模效应及高度自动化可大幅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公司的DDGS饲料为玉米制食用酒精的副产品,全国范围内的生产技术基本接近,无明显差异。

(3)产能和开工概况

2019年全国酒精产能约1,500万吨,2019年主产区吉林和黑龙江酒精企业处在盈亏平衡点,河南河北普遍亏损,全国酒精企业开工率在50%左右,除东北外,其他主产区大部分开工率低于50%。

随着2019年四季度,酒精价格有所上涨,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份酒精价格达到高点,行业内开始释放产能, 2020年3月份酒精价格有所下滑,预计2020年下半年酒精价格将稳中有降。

(4)准入和生产资质取得情况

赤峰瑞阳所取得关于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的主要生产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批复名称文件编号下发单位下发日期有效期
1赤峰瑞阳食品生产许可证(酒类、食品添加剂)SC11515040300011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23至2021.02.23
2赤峰瑞阳粮食收购许可证蒙0500006·0赤峰市元宝山区粮食局2012.02.25
3赤峰瑞阳饲料生产许可证(单一饲料)蒙饲证(2019)06087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19.05.072019.05.07至2024.05.06
4赤峰瑞阳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蒙饲添(2019)T0601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19.05.072019.05.07至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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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证书/批复名称文件编号下发单位下发日期有效期
5赤峰瑞阳危险化学品登记证15041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办2018.11.132018.11.13至2021.11.12
6东泉粮油粮食收购许可证蒙0500007·0赤峰市元宝山区粮食局2014.03.31-
7赤峰瑞阳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赤卫消证字[2020]第0002号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赤峰瑞阳取水许可证取水(蒙赤)字[2020]第012号赤峰市水利局2020年4月2日2020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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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具备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目前经营主体为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中季戊四醇为赤峰瑞阳的核心产品,为赤峰瑞阳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主要优势有:

1、生产能力优势

公司子公司赤峰瑞阳目前已建成的季戊四醇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超过4.3万吨,产能在季戊四醇细分行业国内领先,具有明显的产能规模优势,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销售毛利,增强了产品市场竞争力。

2、研发与技术优势

公司子公司赤峰瑞阳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多元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个研发平台。赤峰瑞阳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根据研发需要与国内重点院校或科研院所开展深入的技术合作,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的研发模式。赤峰瑞阳拥有的发明专利“单、双、三季戊四醇联产工艺技术”以及先进的发酵技术、包装技术、结晶技术、环保技术、节能装备,在国内同行业具有技术工艺优势。

3、区位优势、原材料及能源优势

公司子公司赤峰瑞阳生产厂区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处在环渤海经济区,是中国经济最活跃和最有发展潜力地区之一。赤峰瑞阳生产厂区距离出海口锦州港210km,位于东北经济区与华北经济区的咽喉要道,区位条件优越。赤峰瑞阳主要原料玉米是赤峰地区主要农产品,供给充足、品质较高、采购价格较为合理。赤峰市元宝山区是国家重要能源基地,煤炭价格相对低廉;同时,赤峰瑞阳建有6MW*2发电机组,厂内综合用电成本较市场同类型产品企业有较强竞争优势。

4、优秀管理团队

公司管理层具备深厚的化工行业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部分高管及运营团队主要人员为行业内资深专家,具备多年的季戊四醇生产管理经验。公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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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赤峰瑞阳现任生产技术负责人、销售业务负责人、季醇车间和三羟甲基丙烷车间主任及工段长等管理者,均为赤峰瑞阳自身培养的专业化年轻人才。

(三)公司已经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方向

完成收购赤峰瑞阳后,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季戊四醇等产品的龙头生产厂商之一。未来公司将继续巩固核心产品季戊四醇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提高三羟甲基丙烷的产品竞争力;继续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择机拓展其他多元醇或多元醇下游新产品;积极巩固、拓展海外高端市场,努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多元醇生产企业。对于酒精产品,公司将通过技改,进入无水酒精和医用酒精等高端产品领域,提升公司酒精产品的竞争力。

2020年,公司将继续以推动研发创新、完善产业布局为主线,在原有产业基础上向精细化、多元化、纵深化方向发展。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市场供求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稳中求进,不断进取,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及综合实力。

1、坚持技术创新,提升高端产品质量,巩固季戊四醇行业的领先地位

公司将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持续提高三季戊四醇、90%双季戊四醇、99%低缩醛单季戊四醇、99%甲酸钠等高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实施季戊四醇生产精细化、高纯化发展之路。公司将继续开发季戊四醇连续缩合反应、结晶技术,进一步优化生产如低缩醛单季戊四醇、高含量85级双季戊四醇的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巩固公司在季戊四醇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2、继续拓展多元醇新领域

三羟甲基丙烷产品是子公司赤峰瑞阳近年新增产品,亦是赤峰瑞阳近年来在多元醇行业新业务的拓展,以提高赤峰瑞阳的抗风险能力。赤峰瑞阳将会继续优化三羟甲基丙烷生产线的生产流程,优化三羟甲基丙烷缩合、萃取技术,提高高端产品如双三羟的品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在现有1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装置的基础上,择机启动技改扩建二期2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装置的设计与前期手续。

3、深化酒精产品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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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酒精产品结构,拓展无水酒精、75%乙醇消毒剂、医用酒精等新品种,并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和生产工艺,严控成本,提升设备利用率和产品经济效益。

4、发挥赤峰瑞阳公司配套优势,拓展公司盈利渠道

赤峰瑞阳将立足现状,充分发挥管理团队及人才队伍的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多元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及全资子公司赤峰开瑞中试生产的两个平台,内引外联、合作共营,适时引进、落地低资产、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

公司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调整优化管理架构,聚焦主业,延伸已有产业链,不断发掘企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坚守产品质量安全,严控风险,发展环保、绿色、高效的工艺路线,将高质量发展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

(四)本次重组中交易对方为公司未来盈利前景做出业绩承诺

交易对手开磷瑞阳承诺了赤峰瑞阳在各利润承诺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值为准),其中2019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为8,300万元,2020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为8,800万元,2021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为7,900万元。各利润承诺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之和为25,000万元。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0306号),赤峰瑞阳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572.01万元,超过业绩承诺8,300万元,2019年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3.28%。

1、在手订单及2020年一季度业绩完成情况

(1)在手订单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赤峰瑞阳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及合同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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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1-5月 营业收入2020年5月末 在手订单量2020年度 收入预测营业收入及在手订单量占预测比例
酒精12,252.081,395.6524,880.9254.85%
DDGS饲料4,924.19319.2010,547.5549.71%
季戊四醇16,136.453,616.1347,927.2141.21%
三羟甲基丙烷3,576.52998.0413,625.0033.57%
其他4,728.051,295.0412,321.0844.88%
合计41,617.297,624.06109,301.7645.05%
项目2020年1-3月2020年度承诺数占比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273.288,800.0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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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等领域。

(1)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

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主体为子公司赤峰瑞阳,赤峰瑞阳生产用主要原材料包括玉米、甲醇、煤炭等,上述3种原材料合计占上市公司报告期采购总额约为

83.19%。上市公司2019年上述的3种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原材料名称采购金额(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1玉米100,946,885.1363.81%
2原煤19,497,021.6012.33%
3甲醇11,148,036.837.05%
合计131,591,943.56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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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炭赤峰瑞阳所用的煤炭为热值在不低于3200大卡的混煤,根据wind咨询的褐煤(Q3200)指数均价,2020年1月至4月,价格保持在320元/吨。2020年5月因天气回暖等原因,褐煤的需求量有所减少,价格下跌到290元/吨。由于赤峰元宝山区为煤炭供应的集中地,供应量充足,预计公司煤炭的采购价格将保持在300元/吨上下。

综上,多元醇行业、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的上游原材料玉米近期有所上涨,但近期甲醇及煤炭有所下降。随着下半年国储粮拍卖开始且养殖业的周期变化,预计玉米的价格于2020年3季度将有所回落。预计2020年下半年公司整体上游原材料价格将稳中有降。

(2)下游行业产品价格波动

鉴于新基建带来的基础建设增量,2020年2季度水泥及玻璃等建材已经出现库存拉低及价格上涨的趋势。管材、砖瓦、涂料等其他建材材料将有望在2020年3季度成为受益行业。公司的多元醇产品最主要的用途为生产涂料的原材料,市场涂料库存的降低将使得公司的多元醇产品需求增加,价格亦存在一定的上涨空间。

鉴于新冠疫情,市场对酒精的需求在2020年2月份达到高峰,酒精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渐平稳,酒精价格已逐渐回落至合理水平。预计2020年下半年食用酒精的价格仍将保持相对平稳的状态。

2019年猪肉及鸡肉价格涨幅较大,生猪及肉鸡养殖数量大幅提升,对饲料的需求也显著增加。DDGS饲料作为饲料原料需求有所上涨,价格全年呈缓慢上涨趋势,但在年末略有下降。2020年以来,受下游影响,饲料需求稳中有增,同时由于玉米价格有所上升,DDGS饲料价格缓慢上涨,预计下半年仍将维持现有水平。

(3)行业周期性

多元醇系列产品是涂料、油墨、润滑油、UV单体、固化剂、树脂不可或缺的原料,而最主要应用于涂料。近几年随着国家推行绿色化、环保化,严控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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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油性涂料上涨趋缓,水性、UV、粉沫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上涨明显,此消彼长的情况下,赤峰瑞阳所涉多元醇行业周期性不明显,行业相对保持稳定的状态。

食用酒精及其副产品行业具有较为典型的周期性特征,整个行业周期一般为4-5年。食用酒精原材料价格下降或食用酒精销售价格上升均会提升食用酒精行业的盈利能力,行业盈利能力提升后,食用酒精生产企业将会释放产能、增加产量,持续2-3年后,行业进入充分竞争状态,盈利能力逐步下降,不具备规模效应的食用酒精生产企业将会逐步退出。

3、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自2020年1月爆发,全国范围内都对本次疫情进行了严格的防控。2020年3月至4月,国内疫情逐渐平稳、好转,但欧洲、美国等海外地区的疫情开始爆发。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虽然全国范围内的疫情防控等级有所下调,但海外疫情尚未出现明显拐点,国内仍面临较为严峻的海外输入风险。

疫情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一季度,国内部分下游客户均推迟开工,短期内刚性需求下降;出口方面,因将新型冠状病毒的全球性爆发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短期内对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

(2)为应对疫情,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取得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开始生产75%含量的酒精产品,酒精销量有所增加。

综上所述,赤峰瑞阳2020年一季度经营状况较为正常,受到疫情影响有限。结合公司1-5月的经营情况、在手订单及对公司上下游价格波动的判断,如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结束,则公司2020年的业绩承诺仍具备较大的可实现性。但若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仍长时间持续,甚至继续恶化,可能会对赤峰瑞阳完成2020年业绩承诺产生不利影响。但长期来看,赤峰瑞阳的核心产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长期保持较好的盈利水平。公司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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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充分挖掘市场,努力完成2020年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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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核查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的规范运作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的治理结构缺陷、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情况自2017年11月开始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控、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2018 年度公司新增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实际控制权,对全部子公司失去控制,主营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前任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工作人员已全部失联,没有办理正常交接,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会计资料下落不明,导致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失效。

2、解决措施

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免去张培、孔令勇、侯庆路、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房永亮、陈峰平等失联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公司职务,同时重新选举马建国、肖学军、钱云花、严荣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增选黄峰、王乐栋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增选夜文彦、闫东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选举马建国任董事长,聘任肖学军为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9年3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钱云花任财务总监。

公司新任董事会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在2019年3月17日前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由于公司未收到任何资料或任何人的联系,为追回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于2019年3月21日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尽快消除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遗失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于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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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召开的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声明作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并申请补发公司营业执照、新刻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 通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方努力,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公司原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2019年5月29日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公司营业执照,2019年5月31日取得新刻制的公司公章。同时,公司进一步通过选聘合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公司治理规则。2019年4月至今,公司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2019年4月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设置证券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综合管理部等六个部门;2019年12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权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2019年12月27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蔡文洁为董事、袁权为监事,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聘任刘泉为副总经理、蔡文洁为财务总监,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袁权为监事会主席;2020年2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聘任总经理解田及副总经理朱新刚;2020年3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授权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3月16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名了郝赫及任大霖为董事,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3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任胡家胜为董事会秘书。

3、风险消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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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规范、整改,公司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规范并可以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已经消除。

4、相关董监高是否曾向公司主张权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及原监事张秋霞分别因劳动合同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议,作出(2018)沪0104民初27241号、(2019)沪01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李春蓉工资差额、房租福利及赔偿金752,871.65元(不包括延迟履行利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另作出(2019)沪0104民初8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张秋霞津贴10,000元。前述判决已执行完毕。

李春蓉、公司原财务总监李臻峻另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40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臻峻的申请。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议,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225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春蓉竞业禁止补偿金32,500元,公司已就前述裁决提起诉讼。

经核查,上述赔偿金额较小,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无实质性影响。

5、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及应对安排

自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以来,已通过核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核查会计凭证、银行流水,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确认了公司的重大债务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并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解决了上述重大债务问题。截至本保荐书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现其他未披露的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亦未有第三方向公司主张未披露的担保或借款安排。公司认为,公司存在未掌握或未披露的担保、借款等事项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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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第三方以公司名义与金融机构达成的担保和借款安排,应属于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公司证照印章遗失期间,公司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且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对借款、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如存在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导致出现第三方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认为其具有明显的恶意行为。公司将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将会同专业律师主动起诉前述担保或借款相对方(或积极应诉)、实施越权代表行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第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取得有利于公司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此外,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作出以下承诺:如上市公司存在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等行为导致第三方就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公司主张权利,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上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信达证券将积极协调关联方相关资源,争取取得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和解结果,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继续通过推动债务重组、优质资产注入、提供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保证该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运营、保证上市公司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截至目前规范运作情况的核查

1、对公司治理的核查

(1)公司治理架构和“三会”设置

公司的组织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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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公司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实行规范运作。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的董事会目前由7名董事组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3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1/3;公司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现有经理层由1名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2名副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组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上市公司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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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内部审计制度》、《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本届任期 起始日本届任期 终止日
1马建国57硕士董事长2019-03-142021-06-27
2蔡文洁49本科董事、财务总监2019-12-272021-06-27
3郝赫38硕士董事2020-3-162021-06-27
4任大霖39硕士董事2020-3-162021-06-27
5任一37本科独立董事2018-06-282021-06-27
6黄峰50本科独立董事2019-03-142021-06-27
7王乐栋50硕士独立董事2019-03-142021-06-27
8袁权47硕士监事会主席2019-12-272021-06-27
9夜文彦36硕士监事2019-03-142021-06-27
10李权37中专职工代表监事2019-12-232021-06-27
11解田57本科总经理2020-02-282021-06-27
12刘泉58硕士副总经理2019-12-272021-06-27
13朱新刚45硕士副总经理2020-02-282021-06-27
14胡家胜28硕士董事会秘书2020-3-312021-06-27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主要工作经历
1马建国董事长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托管组组长、清算组财务组长,信达证券监事、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稽核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信达证券业务总监,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董事长,2019年12月起任赤峰瑞阳董事长。2020年2月27日起任中毅达法定代表人。
2蔡文洁董事、财务总监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学士。历任京大油田化学研究所会计,大连亿利化学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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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主要工作经历
总经理助理,辽宁省证券公司大连总部财务主办,信达证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董事、财务总监,赤峰瑞阳董事、财务总监。
3郝赫董事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哲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信托经理,现任信达证券资产保全业务负责人。于2020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
4任大霖董事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北京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就职于信达证券。于2020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
5任一独立董事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毕业,律师;2007年至2010年在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10年至2012年在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任职法务专员;2012年-2015年在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历任实习律师,律师;2015年至2018年在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现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6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6黄峰独立董事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中国银行崇文区支行信贷科,信用卡科科员,科长,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职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职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7王乐栋独立董事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佛山市禅山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所长。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8袁权监事会主席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兵器工业第二O五研究所财务审计处财务主管,中国信达西安审计分部副经理、证券业务部经理,信达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场外市场部执行总监。于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监事、监事会主席,赤峰瑞阳监事、监事会主席。
9夜文彦监事1984年出生,2016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年8月起为信达证券稽核审计部员工。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监事。
10李权职工代表监事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化工工程师。历任开磷瑞阳溧阳事业部安全环保经理、生产部副经理,现任赤峰瑞阳生产部经理、副总经理。于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职工监事。
11解田总经理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理学学士,贵州大学客座教授、贵州省省管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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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主要工作经历
家、中低品位磷矿及其共伴生资源高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历任贵州省化工研究院第二研究室主任、科研行政党支部书记、党委委员,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瓮福集团技术开发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瓮福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瓮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瓮福技术研究院高级专家。于2020年2月起任中毅达总经理。
12刘泉副总经理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湖南三化有限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溧阳市瑞阳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赤峰瑞阳执行董事。现任赤峰瑞阳董事、总经理。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副总经理。
13朱新刚副总经理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副主任科员,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法规室主任助理,新疆商务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于2020年2月起任中毅达副总经理。
14胡家胜董事会秘书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金融硕士,已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曾任职于信达证券。2019年12月起任赤峰瑞阳监事,2020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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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领取薪酬;目前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兼职。

(2)资产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资产上相互独立;公司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以及相关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对其全部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其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财务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目前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兼职;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业务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经营体系和业务流程,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干预公司正常经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机构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拥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完全分开、独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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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6)控股股东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期间,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中毅达的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特别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满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查

(1)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上海中毅达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控股股东名称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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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信达证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规模上限为50亿元
管理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
管理方式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0,000,00024.27
2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2,070,6059.53
序号姓名职务
1马建国董事长
2蔡文洁董事、财务总监
3郝赫董事
4任大霖董事
5任一独立董事
6黄峰独立董事
7王乐栋独立董事
8袁权监事会主席
9夜文彦监事
10李权职工代表监事
11解田总经理
12刘泉副总经理
13朱新刚副总经理
14胡家胜董事会秘书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瑞阳原母公司,为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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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同受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原同受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同受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
双城市瓮福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孙公司
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53%的股份的股东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子公司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开磷瑞阳租赁费0.51
开磷天健固定资产采购123.81
双城市瓮福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836.58
合计960.90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开磷瑞阳商品销售1,630.41
开磷天健商品销售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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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卡帕瑞商品销售125.87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出租3.81
合计1,761.77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债务豁免26,641.14
厦门中毅达债务豁免11,543.50
西藏一乙债务豁免150.32
合计38,334.96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债务转让994.57
合计994.57
担保方被担保方项目借款金额借款日担保到期日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2,400.002019/1/92020/1/7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3,000.002019/4/32020/3/4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540.002019/6/52020/6/4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4,460.002019/6/52020/6/4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3,000.002019/9/272020/9/26
开磷瑞阳、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瑞阳长期借款(1年内到期)2,731.572015/7/22020/6/25
开磷瑞阳、开磷控股赤峰瑞阳长期借款(1年内到期)3,000.002018/12/292020/4/1
合计19,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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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本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98.46
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账款开磷瑞阳36.90-
贵州开磷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42-
其他应收款厦门中毅达20,199.4920,194.25
新疆中毅达36.0036.00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191.03-
预付账款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124.53-
合计-20,589.3820,230.25
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付账款江苏开磷天健化工有限公司156.75-
开磷瑞阳1.25-
其他应付款上河建筑-500.00
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9,592.50
深圳中毅达-1,963.00
西藏一乙-141.50
开磷瑞阳1,402.85-
长期应付款开磷瑞阳10,138.75-
瓮福集团38,780.73-
应付利息瓮福集团281.6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开磷瑞阳27,121.16-
合计-77,883.1812,1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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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方股权转让情况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上河建筑51%股权5元价款,并承接债务9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关联方拆借累计发生金额利率利息金额
瓮福集团38,780.734.75%/年281.69
盛云投资3,800.00免息-
信达证券1,056.13免息-

9-1-110

在暂停上市期间,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公司新任董事会、管理层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1月完成了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100%的股权。此外,公司于2019年12月处置了失去控制的全部子公司,并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了重大债务问题,妥善解决了公司的重大诉讼,解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态。重组完成前一年度和重组完成当年,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9,939.00-
利润总额3,003.58-50,360.29
净利润2,598.40-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98.40-50,3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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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制定了明确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详见本上市保荐书“第三节、

二、(三)公司已经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方向”。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赤峰瑞阳在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领域的优势资源,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降低对间接融资渠道的依赖,实现产融结合,将为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6、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资管计划,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期间,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单位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已就规范同业竞争作出相关承诺,目前有关承诺正在履行中,该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性的核查

本次重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保荐书“第一节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实现扭亏为盈,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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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较重组前得到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上海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收入确认的合规性、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事项、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范规定事项等方面的财务风险情况。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的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风险情况

自2017年11月开始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并逐步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中观建设实际控制权,对全部子公司失去控制,主营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2018年及2019年11月6日前,上市公司无实际业务,无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解决措施

为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置入优质资产并处置了全部失控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赤峰瑞阳

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1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开磷瑞阳持有赤峰瑞阳100%的股权相关的议案。2019年11月5日,上市公司完成了购买赤峰瑞阳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106,878.30万元、114,920.27万元和51,492.7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029.40万元、10,4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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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2,256.1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增强。

(2)公开挂牌处置5家子公司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及上河建筑51%股权,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对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上述债务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2020年12月27日,上述股权资产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完毕,由盛云投资摘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20年12月30日,盛云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上述交易完成。

(3)退出观山湖 PPP 项目及子公司中观建设的股权

2019年11月18日,中观建设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作为中观建设持有70%股权的股东,同意中观建设作出股东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以其对中观建设实缴出资为限承担赔偿及或补偿责任。

2019年11月26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PPP项目各相关方签署了《联合体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版)之解除合同》《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关于观山湖PPP项目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收购赤峰瑞阳并完成处置6家子公司后,公司经营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2018年及2019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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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营成果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9,939.00-
利润总额3,003.58-50,360.29
净利润2,598.40-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98.40-50,3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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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B.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④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在将产品实际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①以自提方式销售给国内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销货申请,并填写单据,仓库管理员依据单据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货物离开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②通过运输方式销售给国内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销货申请,并填写送货单,仓库管理员依据送货单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通过第三方运输将货物运到对方指定地点后,待对方检验签收,在签收单上确认收货,确认销售收入。

③销售给国外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销货申请,并填写送货单,仓库管理员依据送货单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通过第三方运输将货物运到港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收到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电子口岸卡里的货物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外销依据,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2)代理商及贸易商的销售情况

1)代理商与贸易商的对比

赤峰瑞阳下游客户主要包括终端用户与非终端用户两类,其中非终端用户主要指贸易商、代理商,贸易商、代理商主要向赤峰瑞阳采购产品再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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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和贸易商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代理商贸易商
主要业务模式赤峰瑞阳与代理商签署代理协议,约定代理期间的代理品种、代理数量、定价方式等条款。公司目前只有两家代理商,为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广东地区多元醇客户的开发、销售;赤峰瑞阳不再主动进行广东地区终端客户的开发。 代理商根据其客户开发情况,向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代理商的发货要求,将产品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发送至代理商仓库或代理商指定仓库。 赤峰瑞阳与代理商直接结算。(1)贸易商根据其采购需要,向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贸易商的发货要求按时将产品发往贸易商指定仓库,并与贸易商进行结算。后续贸易商将根据其下游客户的需求与客户进行交易。 (2)贸易商根据其下游客户的需求,向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贸易商下达的发货指令,将产品直接发往贸易商指定的客户。赤峰瑞阳与贸易商直接进行结算。
退换货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与终端客户销售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
返利政策
收入确认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收入确认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收入确认政策
结算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结算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结算政策
是否是买断关系
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252,684.35199,390,004.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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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起已经成为赤峰瑞阳的代理商,合作时间已经超过4年,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代理商和撤销代理商的情形。3)代理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公司的代理商目前只有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与代理商和贸易商签署的合同主要条款对比如下:

主要合同条款代理商贸易商
质量技术标准国家标准
退换货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
返利政策
交货地点代理商仓库或代理商指定仓库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
结算方式货到付款款到发货、全额承兑支付后发货、货到付款(账期1-2个月)
序号上市公司销售模式
1云天化国内销售:磷肥、氮肥等基础性化肥采用代理销售模式,采取省级代理、市县级代理进行销售。复合肥及新产品系列肥料采取市县级代理、乡镇级代理、直供渠道等销售模式。复合肥及新产品系列肥料采取市县级代理、乡镇级代理、直供渠道等销售模式。公司持续加强渠道建设,进一步提升营销渠道的广度、密度和深度,提升直销基地用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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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磷肥产品主要采用代理销售模式。
2湖北宜化公司销售采用经销商结合直销并引入电子商务销售模式。
3金禾实业根据客户及产品的定位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精细化工产品采取直销和经销商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基础化工产品采取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4百川股份公司产品销售国内与国外同时拓展,主要应用于涂料行业,公司与国际涂料巨头在华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紧密联系;公司在稳定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亦不断开拓国外市场,提高国际市场知名度,公司的产品以自营出口贸易为主。
5中毅达采取终端与非终端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终端用户主要是生产商,非终端用户主要指贸易商、代理商,均采用买断式的销售模式。
序号公司名称采购商品种类产品主要销售去向2019年期末库存情况
1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三羟甲基丙烷类、甲酸钙涂料、油漆、饲料生产商季戊四醇约358吨,三羟甲基丙烷约124吨
2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三羟甲基丙烷类、甲酸钙涂料、油漆、饲料生产商季戊四醇约125吨,三羟甲基丙烷109吨
3天津蓟润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4北京绿谷旭日商贸有限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5Asahi Trading Co.,Ltd.季戊四醇类出口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6苏州瑞炎化工有限公司三羟甲基丙烷类UV单体产品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7天津市益辰商贸有限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有酒精库存200多吨
8张家港保税区诺信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羟甲基丙烷类UV单体、树脂产品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9巴彦淖尔市金聚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10常州泊拉德化工有季戊四醇类油漆、涂料产品生产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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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采购商品种类产品主要销售去向2019年期末库存情况
限公司
11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抗氧剂生产商季戊四醇约150吨库存
12阿飒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出口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13青岛澳森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出口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95,481,570.32-
其他业务收入3,908,434.20-
营业收入199,390,004.52-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情况
季戊四醇季醇30,144,725.85-30,144,725.85
单季41,118,833.45-41,118,833.45
双季25,644,817.15-25,644,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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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情况
小计96,908,376.45-96,908,376.45
三羟甲基丙烷三羟21,403,898.39-21,403,898.39
双三羟1,535,826.27-1,535,826.27
小计22,939,724.66-22,939,724.66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酒精39,205,327.37-39,205,327.37
饲料18,844,066.99-18,844,066.99
小计58,049,394.36-58,049,394.36
其他17,584,074.85-17,584,074.85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195,481,570.32-195,481,570.32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4,118,923.32-24,118,923.32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2.10%12.10%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情况
季戊四醇季醇181,807,408.90204,524,624.77-22,717,215.87
单季217,003,038.06224,781,612.40-7,778,574.34
双季105,573,282.29101,633,634.113,939,648.18
小计504,383,729.26530,939,871.28-26,556,142.02
三羟甲基丙烷三羟113,020,055.45102,860,525.8910,159,529.56
双三羟6,743,298.6567,241.386,676,057.27
小计119,763,354.10102,927,767.2716,835,5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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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情况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酒精255,766,417.80261,643,814.16-5,877,396.36
饲料117,158,892.04117,224,336.74-65,444.70
小计372,925,309.84378,868,150.90-5,942,841.06
其他114,108,764.06121,935,152.66-7,826,388.60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1,111,181,157.261,134,670,942.11-23,489,784.85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4,118,923.3219,916,926.954,201,996.37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13%1.73%0.40%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动情况
季戊四醇季醇30,144,725.8524,309,333.435,835,392.42
单季41,118,833.4541,316,336.09-197,502.64
双季25,644,817.1522,744,832.132,899,985.02
小计96,908,376.4588,370,501.658,537,874.80
三羟甲基丙烷三羟21,403,898.3924,495,907.21-3,092,008.82
双三羟1,535,826.2767,241.381,468,584.89
小计22,939,724.6624,563,148.59-1,623,423.93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酒精39,205,327.3747,229,687.16-8,024,359.79
饲料18,844,066.9922,285,777.42-3,441,710.43
小计58,049,394.3669,515,464.58-11,466,070.22
其他17,584,074.8513,718,599.703,865,475.15
主营业务收入合195,481,570.32196,167,714.52-686,1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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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动情况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4,118,923.3219,916,926.954,201,996.37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2.10%10.01%2.09%
单位名称成立时间销售额成立时间与公司合作的年限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开磷瑞阳关联方16,304,051.332001/11/72-3年
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非关联方10,611,238.972000/12/183-4年
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非关联方7,503,451.332007/7/33-4年
MIWON SPECIALTY CHEMICAL CO.,LTD非关联方6,358,633.381959/11/32-3年
德州市德化化工有限公司非关联方6,246,649.842002/12/53-4年
合计47,024,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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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营业收入按与客户的合作时间进行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与公司合作的年限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年以内38,870,499.3319.49%
1-2年27,872,544.5813.98%
2-3年28,613,111.7814.35%
3-4年42,322,730.0121.23%
4-5年61,711,118.8230.95%
合计199,390,004.52100.00%
项目2019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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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81.72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4,226.64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1,984.51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85.4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41.6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合计1,696.81
序号债权人债务金额重组后金额利得利得计入会计科目
1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7,015,814.4419,000,000.0038,015,814.44投资收益
2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8,150,610.003,900,000.004,250,610.00投资收益
合计65,166,424.4422,900,000.0042,266,4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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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盛案的和解

A、形成事由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机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械集团”)、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更名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简称“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太平洋机械归还贷款3,400万元,上海机械集团、中纺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

157、158 号等三起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文盛公司于2007年4月受让获得该笔涉案债权后,主张中纺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中纺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在此期间,中纺机通过政府层面对此案予以协调搁置。直至中纺机改制完成后,文盛公司于2016年6月通过司法途径向公司追索该笔历史遗留债务,申请执行金额43,492,738.75元。根据二中院2016年11月作出的裁定,文盛公司成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文盛公司,故该案简称“文盛案”。公司向二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二中院于2017年7月作出(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书,以公司应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申请复议为由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后公司又向高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高院于2017年8月作出(2017)沪执复14、15号执行裁定书,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

公司向高院申请复议后,高院于2017年9月作出 (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7年10月,公司收到二中院执行决定书[(2017)沪02执恢62号、63号],将公司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党悦栋高

9-1-126

消费行为。2019年4月26日,公司公告显示,经上述案件原告申请,公司已被上海二中院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 02 执异 61 号、62 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9号、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B、债务重组内容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与文盛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清偿上海中毅达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5、206、2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2019年12月4日,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文盛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C、确认重组收益的时点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D、商业合理性妥善解决“文盛案”意义:

①“文盛案”引发公司失信危机,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②公司2017年及2018年连续两年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文盛案”的负面影响是2017年及2018年会计师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的关键事项,妥善解决“文盛案”,才能消除会计师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

“文盛案”的和解具备商业合理性。

E、会计处理的依据

9-1-127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2020年4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损益确认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2)弋阳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A、形成事由

2015年6月,公司与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泰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源泰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西立成39%股权以12,4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万源泰公司依约将江西立成39%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后,公司仍有780.00万元未支付。2018年,万源泰公司将该笔应收股权转让款转让给戈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阳公司”),弋阳公司遂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780.00万元欠款以及利息。

B、债务重组内容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沪0104民初9250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公司向弋阳公司支付人民币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C、确认重组收益的时点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公司与弋阳公司达成和解之日为重组收益的时点。

D、商业合理性

公司与弋阳公司达成和解,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相应款项,具备商业合理性。

9-1-128

E、会计处理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2020年4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损益确认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19年度,中毅达非经常性损益为1,696.81万元,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为901.59万元,符合恢复上市条件。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的核查

公司2019年的财务报告已经中喜会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对公司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核查

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2019年财务数据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的或有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重大诉讼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重大诉讼及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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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重大诉讼及解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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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起诉方应诉方诉讼基本情况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1文盛资产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1)公司对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3,400万元人民币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年4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前述款项。但文盛资产(债权人,于2007年取得该笔债权),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2)上海二中院2016年11月作出裁定,文盛资产成为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3)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61号、62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9号、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公司与文盛资产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由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执行和解款人民币1900万元,清偿公司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5、206、2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
2厦门银行厦门中毅达截止2018年1月24日,厦门中毅达流动资金贷款逾期金额为3,098.51万元。2018年1月25日厦门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中毅达立即偿还所欠本息,同时要求上海中毅达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3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厦门中毅达偿还厦门银行借款本息,上海中毅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1月18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各方约定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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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起诉方应诉方诉讼基本情况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解除。
3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2017年9月5日,公司子公司新疆中毅达获得喀什农商行授信金额人民币1.25亿元,借款人民币4,80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28日,依据(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法律文书,乌鲁木齐中院受理(2018)新01执257号执行案,被执行人为本公司、新疆中毅达。2018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中院终结(2018)新01执25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执行标的48,038,066元,未履行金额48,038,066元。2019年11月18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各方约定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
4彼岸大道公司2017年5月3日,彼岸大道(原告)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华夏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亿元。后该笔委托贷款违约,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共计12,672.63万元,以及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共计684,321元。经公司与彼岸大道协商,彼岸大道撤诉。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罚息或违约金。之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以65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彼岸大道对公司的债权。2019年12月27日,盛云投资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6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对公司的该笔债权。
5益安保理公司、农广高科2017年7月28日,公司向农广高科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农广高科与益安保理签署《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并交付票据,2018年7月票据到期后益安保理未收到款项,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2月25日,公司与益安保理签署《和解协议》,由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向益安保理支付本案项下款10,733,601.34元。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6弋阳小贷公司2018年10月16日,弋阳小贷向弋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2019年11月25日,公司与弋阳小贷签署《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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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起诉方应诉方诉讼基本情况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司支付购买立成景观股权款78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弋阳小贷从万源泰公司受让债权),2018年12月12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由公司向弋阳小贷支付390万元用于免除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弋阳小贷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7陈云兴公司2018年12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公司送达陈云兴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公司偿还250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经公司与陈云兴协商,陈云兴撤诉。2019年12月20日,公司与陈云兴、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由盛云投资代公司向陈云兴支付本案项下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515,583.33元,盛云投资已依约代公司向陈云兴支付了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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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盛云投资签署相关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由盛云投资豁免公司包括上述委托代付及受让债权所形成的债务及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

(2)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上述重大诉讼已经得到解决,相关风险已经消除。

2、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核查

(1)报告内曾存在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情况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因文盛案及为新疆中毅达、厦门中毅达的银行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等事宜,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也因诉讼纠纷导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失去融资功能,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日常刚性支出及员工工资。

(2)解决措施

新管理层上任后,积极与公司主要债权人沟通,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豁免等方式解决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及债务问题,进而消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相关解决措施的情况详见上述“重大诉讼的核查”。

(3)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公司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

3、立案调查事项的核查

(1)报告内曾存在被立案调查事项的风险情况

2019年,公司曾存在下述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上海证监局立案且未结案的事项:

立案日期调查通知书文号处罚机关立案事由
2018.5.92018-1-100号证监会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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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32018-1-008号上海证监局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2019.5.102019-1-021号上海证监局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858.22公司B股股票美元账户资金受限
存货7,592.54借款抵押
固定资产7,500.45借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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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5,867.93借款抵押
长期股权投资76,040.64中毅达将赤峰瑞阳的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用于向其借款
合 计97,859.78
出票人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单位 (按背书转让顺序排列)备注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
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
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六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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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赤峰开瑞尚未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2018年3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

赤峰开瑞计提截至收购日前的预计负债392,360.04元(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期计提收购日至财务报表日的预计负债35,787.40元。

(2)虚假陈述行为案件

2018年4月11日,中毅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上海证监局认定在2015年第三季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导致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该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因以上事项影响,共有162位中小股东向法院起诉公司,原告起诉状明确的诉请金额为26,105,085.91元(不包括其主张的持续性利息计算和未明确具体金额的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业已作出并生效的8个上海中毅达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判决,如原告是在2015年10月27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上海中毅达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上海中毅达股票的,则原告的损失与上海中毅达的虚假陈述并无因果关系,则原告要求上海中毅达赔偿损失的请求将不被支持。意味着原告存在此种情况或原告撤诉或生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进而原告的诉请金额不再被计入公司可能赔偿的涉案金额。公司根据此原则,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排查,很大可能不需要赔偿的案件金额为7,015,913.84元,公司很有可能需要赔偿的金额为19,089,172.07元。故本期计提预计负债9,425,620.49元(上期确认9,663,551.58元,本期确认9,425,620.49元,合计19,089,172.07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2项未决诉讼事项已经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向出票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各票据背书人(包括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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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等在内的九家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汇票本金500万元、逾期利息20万元。2018年12月19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出票人支付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500万元汇票票款和14.5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并将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料等九家公司列为被上诉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黔01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料等九家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出具(2020)黔民申878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案件作出如下裁定: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4项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处罚日期处罚决定 书文号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中毅达2020.04.17沪[2020]6号上海证监局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予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中毅达2020.02.26沪[2020]1号上海证监局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罚款40万元
中毅达2019.06.17[2019]57号证监会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予以警告,并罚款40万元
赤峰瑞阳2019.03.29(赤)安监罚[2019]2号(危化)赤峰市应急管理局1.季戊四醇车间(反应区)未设置甲醛有毒气体检测探头;抽查联锁装置工作票乙醛一期安全联锁未经确认签字投入使用、联锁装置工作票原料二车间甲醛一期氧温D点温度联锁于20合计罚款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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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2月30日经审批摘除,至今(超过一个月)未投入使用(罚款49,000元)。

2.抽查原料二车间员工

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不规范,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不完全具备(罚款2万元)。

截至保荐书出具日,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案,罚款已经全部缴纳完毕。赤峰瑞阳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已经缴纳,并整改完毕。

4、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有对外担保情况。

5、瑕疵土地房产情况

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共有16处房产未办妥产权证书。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上述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产已经有10处取得不动产权证,有3处未办理权证房产为临时建筑,有3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不动产权证办理情况
玉米取样房12.56已办妥
北门卫地泵房及磅基础5.08已办妥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9.99正在办理中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44.60正在办理中
污水处理泵房25.29正在办理中
采出泵房4.83已办妥
甲酸车间251.13已办妥
东门卫2.55已办妥
西门卫19.46已办妥
南门卫22.04已办妥
北门卫25.67已办妥

9-1-139

新建单季库房236.06已办妥
季醇更衣室及库房9.51临时建筑
甲酸配电室5.24临时建筑
门卫30.86已办妥
草酸干燥房5.81临时建筑
合计7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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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且不会对赤峰瑞阳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赤峰瑞阳的原股东开磷瑞阳向公司承诺,如赤峰瑞阳因前述房产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涉及相关争议、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而受到损失的,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向赤峰瑞阳作出补偿。

赤峰瑞阳的季醇更衣室及库房、甲酸配电室和草酸干燥房均属临时建筑,无需办理权证。该等房产均属生产辅助设施,对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较低,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

综上,上述房产未办理权证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赤峰瑞阳办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赤峰瑞阳预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前述房产的权属证书。

四、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的核查

(一)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形成的原因

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认定在2015年第三季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导致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2、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年份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元)计提依据不同年度之间会计处理依据是否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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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663,551.58根据起诉金额全额计提
20199,425,620.49期末公司自法院和律师收到的案件材料显示的涉案金额剔除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涉案金额
合计19,089,172.07
处罚日期处罚决定 书文号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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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沪[2020]6号上海证监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予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2020.02.26沪[2020]1号上海证监局(2017年)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罚款40万元
2019.06.17[2019]57号中国证监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予以警告,并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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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等行为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参照上述规定,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可依据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号)

由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公司在实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之前,已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无法按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和进展情况,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最终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如中小股东因以上事项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综上所述,上述3起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事项均发生于公司前任管理层在任期间,或因前任管理层的失联及失职行为所致。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其仍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的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因2015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编制2018年年度报告时,公司收到法院已受理的涉及虚假陈述事项的中小股东起诉案件金额共计9,663,551.58元。截至2018年年报出具日,法院尚未

9-1-144

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无明确标准作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判断依据,出于审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9,663,551.58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的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上海中毅达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162位原告,涉及起诉金额26,105,085.91元。以上所涉162位原告中,有3人已经撤诉,另有8人所涉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并生效。根据已生效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如原告在2015年10月27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公司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股票,则公司虚假陈述与其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应原告对公司的索赔请求不被法院支持。按照已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上述标准,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预计具有相同情形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原告的索赔请求不会得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支持。根据代理律师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涉案原告证券交易记录和/或原告起诉状,将在2015年10月27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公司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股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排除。公司根据已作出的判决结果,认为另有47起案件很可能不需要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涉及上诉人数量涉及金额
全部诉讼案件16226,105,085.91
因撤诉无需赔偿的案件399,629.13
已生效的驳回案件8445,123.03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裁决原则判断很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476,471,161.68
计提预计负债的案件10419,089,172.07

9-1-145

赔偿的案件涉及金额7,015,913.84元。公司将涉及起诉总金额扣除已驳回或认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金额后,剩余的19,089,172.07元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2019年度,上市公司对于因2015年虚假陈述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充分的。

2、公司因2019年以来受到的三次行政处罚计提预计负债情况截至2019年年报出具日,上市公司未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因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事项引起的中小股东诉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4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故公司2019年12月31日未就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而可能引起的中小股东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是准确的,不同年度之间会计处理依据具有可比性;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五、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行业惯例的分析

(一)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情况及分析

1、赤峰瑞阳历史数据选择的标准

(1)赤峰瑞阳合并范围的变更

①2017年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一级子公司100%100%
贵州开磷一级子公司100%100%

9-1-146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一级子公司100%100%
贵州开磷一级子公司100%100%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一级子公司100%100%
贵州开磷一级子公司100%100%
赤峰开瑞一级子公司100%100%

9-1-147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88,058,528.9876,899,002.3143,908,871.48
250,757,538.7555,232,797.9150,268,748.42
3121,357,373.5178,908,269.2789,765,186.90
476,912,768.54122,949,315.4181,044,058.05
583,059,034.6085,154,381.8063,569,294.29
694,734,206.0690,210,319.7787,711,279.11
794,438,067.9990,093,739.0349,743,409.85
877,596,659.47102,619,160.7181,435,823.09
989,600,433.1197,917,400.0079,292,445.30
1097,876,521.5691,748,204.0984,357,271.00
11119,163,657.3493,845,994.4188,421,529.18
12130,067,738.62107,954,846.83100,021,917.43
合计1,123,622,528.531,093,533,431.54899,539,834.10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6月514,879,450.44509,354,086.47416,267,438.25
占全年比例45.82%46.58%46.28%
7-10月411,946,613.68(注1)382,378,503.83294,828,949.24
占全年比例36.67%34.97%32.77%
11-12月196,796,464.41(注2)201,800,841.24188,443,446.61
占全年比例17.51%18.45%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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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瑞阳单体报表2017年至2019年度月度间净利润

单位:元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2,703,918.539,465,269.342,325,241.33
2289,988.124,159,461.886,337,308.22
37,325,414.495,731,463.045,736,962.96
46,909,356.2913,139,583.108,705,548.18
58,939,865.259,534,901.968,594,386.48
610,043,352.3410,579,424.204,878,861.21
710,645,213.4211,244,103.107,950,309.60
86,427,113.0513,110,106.8511,852,270.55
96,197,856.9812,378,804.0111,777,291.61
107,571,174.0313,300,674.8918,697,000.25
1114,203,402.8810,895,555.247,602,153.13
1218,798,291.67-1,572,161.9521,817,550.86
合计100,054,947.05111,967,185.67116,274,884.38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3,087,799.849,682,494.501,523,283.96
2148,135.714,422,314.875,410,422.85
38,518,237.969,956,768.554,946,565.59
48,132,085.5415,895,211.908,066,990.81
510,936,648.1311,658,335.557,802,029.11
610,198,398.207,881,460.258,182,520.16
712,429,101.9611,875,191.177,131,145.84
87,467,030.9415,888,350.7710,440,906.51

9-1-149

97,101,505.2815,002,437.6810,842,067.57
109,760,448.1316,083,677.9417,905,720.71
1115,930,944.4213,121,322.436,786,677.09
1219,704,077.514,762,227.079,143,188.40
合计113,414,413.62136,229,792.6898,181,518.60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6月41,021,305.3859,496,585.6235,931,812.48
占全年比例36.17%43.67%36.60%
7-10月39,386,048.46(注2)58,849,657.5646,319,840.63
占全年比例34.73%43.20%47.17%
11-12月33,007,059.78(注3)17,883,549.5015,929,865.49
占全年比例29.10%13.13%16.22%
项 目2019年11月7日至20192018年11月-12月

9-1-150

年12月31日
一、营业收入196,796,464.41201,800,841.24
其中:营业收入196,796,464.41201,800,841.24
二、营业总成本163,789,404.63183,917,291.75
其中:营业成本142,929,743.50159,814,558.06
税金及附加1,313,829.171,928,111.21
销售费用9,247,908.099,804,987.90
管理费用7,886,160.206,508,758.83
财务费用2,411,763.675,860,875.75
三、经营性利润33,007,059.7817,883,549.50
行业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
多元醇行业31.36%29.15%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16.59%5.49%

9-1-151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1-12月多元醇毛利率如下:

项目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化率
多元醇行业31.36%29.15%2.21%
-季戊四醇33.38%33.14%0.24%
-三羟甲基丙烷22.81%14.09%8.72%
行业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化率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16.59%5.49%11.10%
-食用酒精6.30%-13.04%19.34%
-DDGS饲料37.99%44.76%-6.77%

9-1-152

了外销酒精的销售成本,使得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酒精的毛利率较2018年同期进一步提升。

②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原因分析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费用较2018年11-12月减少

344.91万元,为合并日后,赤峰瑞阳偿还了长短期借款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减少344.91万所致。

综上所述,结合赤峰瑞阳历史财务数据,赤峰瑞阳营业收入月度间分布不具备规律性,但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与以前年度同期相比变化不大,不存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大幅增长的情况。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性利润占全年比例较2018年度增加15.97%,主要原因系三羟甲基丙烷和酒精的毛利率上升带来的毛利增加,及因偿还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行业可比公司对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的分析

由于无法通过公开数据取得行业可比公司的月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此处采用行业可比公司的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进行分析。净利润受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非经常性净利润影响,赤峰瑞阳与行业可比公司净利润不具有可比性。为分析问题,对赤峰瑞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性利润进行分析。2019年度,赤峰瑞阳与可比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经营性利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2019年一季度2019年二季度
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
湖北宜化328,071.5522.38%-14,094.61-394,010.7026.88%4,329.20-
百川股份63,293.1224.58%2,341.7434.11%57,034.2122.15%2,509.4436.55%
金禾实业90,866.0122.88%19,412.1122.14%106,933.0026.92%26,775.2730.54%

9-1-153

云天化1,378,684.9025.54%5,715.5650.25%1,461,525.4527.08%3,930.2134.55%
赤峰瑞阳26,017.3423.15%1,175.4210.36%25,470.6022.67%2,926.7125.81%
可比公司2019年三季度2019年四季度
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
湖北宜化328,621.7722.42%-18,506.88-415,298.4728.33%-14,325.31-
百川股份67,902.6126.37%2,491.3036.28%69,234.1826.89%-476.36-6.94%
金禾实业101,638.5825.59%21,596.6424.64%97,748.0224.61%19,877.9922.68%
云天化1,268,275.7623.50%-9,369.05-82.37%1,289,099.6623.88%11,097.2197.57%
赤峰瑞阳26,163.5223.28%2,699.7623.80%34,710.7930.89%4,539.5540.03%

9-1-154

第五节 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发行并上市

上市公司前身为中国纺织机械厂。1992年5月5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具《上海市经委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沪经企(1992)313号),批准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社会个人股1,500万元,B股股票7,000万元,向社会法人募股1,300万元。1992年5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18号文批准,中纺机发行人民币股票1,381万股,其中原中国纺织机械厂以国有资产折股1,101万股,向社会法人招募130万股,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150万股,每股面值10元。

1992年6月2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批复》(沪外资委批字

(92)第548号),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增资发行A股股票和B股股票,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6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沪银金管(92)5162号《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批复》批准,中纺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700万股。

1992年6月22日,中纺机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410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810万元,其中中方出资13,810万元,外方出资7,000万元。

上市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其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071,274,605.00股,符合《上市

9-1-155

规则》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10%

依据《上市规则》“第十八章 释义”,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0,000,000.0024.27
2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0.000.00
3社会公众股东811,274,605.0075.73
合计1,071,274,605.00100.00

9-1-156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经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二)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8.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01.59万元,均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三)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37.63万元,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四)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19,939.00万元,高于1,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五)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9-1-157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六)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经营规划明确,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持续提高,经营业绩稳定提升,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七)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出具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喜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0311号),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八)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九)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的议案和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4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并在披露2019年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上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文件,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十)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符合规定

9-1-158

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具有上市保荐资格和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7条的规定。

(十一)华创证券为本次股票恢复上市出具了意见明确的保荐书

(十二)中伦律所为本次股票恢复上市出具了意见明确的法律意见书

9-1-159

第六节 保荐意见及其理由华创证券对上海中毅达申请恢复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同时审慎地查阅了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同意向上交所保荐上海中毅达股票恢复上市,理由如下:

1、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2、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上海中毅达2019年度合并报表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9,939.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8.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01.59万元,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37.63万元。

3、上海中毅达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上海中毅达已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

华创证券经核查认为:上海中毅达恢复上市的申请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华创证券同意向上交所推荐上海中毅达股票恢复上市。

9-1-160

第七节 保荐机构资格及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一、华创证券及其保荐人资格说明

华创证券经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恢复上市保荐资格。根据业务性质,华创证券安排刘海、程明为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海、程明的保荐资格均经证监会登记,且未受到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其他任何处罚,具备相应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保荐人内部核查程序说明

(一)华创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在向上交所报送本项目之前,本保荐机构已经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问核程序、内核部门审核和内核会议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的职责。

1、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组通过对项目的初步立项评估,在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向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申请立项。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同意后,提请立项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

立项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参会的立项委员共5名,经三分之二的参会表决委员表决通过,同意本项目立项。

2、项目问核程序

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阶段的工作底稿并将全套问核申请材料提交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内核管理部提交问核申请。内核管理部对全套问核材料进行初审。同时,投行质控部组织和实施对尽职调查阶段的工作底稿进行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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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2020年4月10日,内核管理部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组织召开了问核会议。

3、项目内核审批

项目组将申请内核的全套材料提交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内核管理部提出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内核初审报告,项目组组织人员对内核初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对项目组回复进行审核同意后,于2020年4月20日提请召开内核会议进行审核。

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本次参会的内核委员共7名,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投票表决结果为“内核通过”,同意向上交所推荐本项目。

(二)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进行审核。通过履行以上内核程序,保荐机构认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恢复上市条件,同意向上交所保荐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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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的情形的说明华创证券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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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在上海中毅达恢复上市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上海中毅达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上海中毅达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上海中毅达及其董事在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上海中毅达恢复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上海中毅达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上海中毅达恢复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恢复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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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间是指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包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期间。华创证券受聘担任推荐上海中毅达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内容如下:

(一)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1、继续督导上市公司,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继续完善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各项制度;

2、敦促上市公司制定并完善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在业务、资金往来等方面的工作管理规则,强化审批程序,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纳入禁止性规范并切实执行;

3、将与上市公司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敦促按季度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告知;

4、保荐代表人有权参加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其违反规定,将以异议书的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上市公司应予纠正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本保荐人,否则,本保荐人有权就该违规事项向监管机构报告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

(二)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向上交所作出的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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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竞业禁止制度、内审制度等相关规章,并细化相关规定;

4、对高管人员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予以明确,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处罚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督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

2、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及时按季度向本保荐人通报有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本保荐人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4、本保荐人每年至少到上市公司走访一次;

5、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有权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建议上市公司配备专门人员,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3、督导上市公司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立即书面通知本保荐人,并将相关文件供本保荐人查阅,就信息披露事宜听取本保荐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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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在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呈报并向社会公开进行信息披露之前,须将有关报告和信息披露文稿送本保荐人审阅。

(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督导上市公司制定《对外担保规则》,明确相应担保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禁止性规定;

2、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提前告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3、上市公司应按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定期向本保荐人书面说明是否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保荐人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事项

本保荐人在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时,如果本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存在严重质疑的,则本保荐人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本保荐人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本保荐人按照证监会、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上市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事项

本保荐人在对上海中毅达恢复上市申报文件中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时,如果本保荐人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则本保荐人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本保荐人对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将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本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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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四、其他安排

本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所发表的意见将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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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

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永泽保荐代表人:刘海、程明联系电话:0755-88309300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证券大厦传真:0755-2151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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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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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刘 海 程 明

协办:____________刘紫昌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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