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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毅达: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5

9-2-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的核查报告

2020年7月

9-2-2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受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股票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华创证券已与中毅达签署了推荐恢复上市的相关协议,华创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对中毅达恢复上市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9-2-3

目 录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 6

一、公司基本情况 ...... 6

二、历史沿革及股份变动情况 ...... 6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四、暂停上市情况 ...... 14

五、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 15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 ...... 16

七、公司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等情况简介 ...... 27

第二节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62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核查 ...... 62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 80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 96

四、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的核查 ...... 108

五、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行业惯例的分析 ...... 114

第三节 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 123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3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 124

第四节 核查结论 ...... 128

9-2-4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毅达、上海中毅达、上市公司、*ST毅达、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厦门中毅达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河建筑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观建设贵阳中毅达观山湖产业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中毅达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毅达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鹰潭中毅达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立成景观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磷瑞阳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瑞阳、标的公司、标的资产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东泉粮油赤峰东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瑞阳新材料、贵州开磷贵州开磷瑞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赤峰开瑞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开磷天健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卡帕瑞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兴融4号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大申集团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一乙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文盛资产、文盛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彼岸大道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弋阳小贷、弋阳公司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益安保理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喀什农商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盛云投资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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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公司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纺机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湖北宜化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禾科技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百川股份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二中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多元醇即分子中含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羟基的醇类,包括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木糖醇等
文盛案文盛资产根据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1月作出的(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8号裁定,文盛资产成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文盛资产,故该案简称“文盛案”。
观山湖PPP项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
本核查意见《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意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创证券、保荐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伦律所、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天华、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会所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报告期2019年
近两年2018年及2019年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9-2-6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A股)600610
股票代码(B股)900906
股票简称(A股)*ST毅达
股票简称(B股)*ST毅达B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7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9层905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164Q
注册资本1,071,274,605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071,274,605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年6月22日
上市日期1992年8月5日
董事会秘书胡家胜
邮政编码200086
互联网网址www.shanghaizhongyida.com
电子邮箱zhongyidash@163.com
公司电话18918578526
公司传真0476-5999181
主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情况

上市公司前身为中国纺织机械厂。1992年5月5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具《上海市经委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沪经企(1992)313号),批准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社会个人股1,500万元,B股股票7,000万元,向社会法人募股1,300万元。

1992年5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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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批准,中纺机发行人民币股票1,381万股,其中原中国纺织机械厂以国有资产折股1,101万股,向社会法人招募130万股,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150万股,每股面值10元。

1992年6月2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批复》(沪外资委批字

(92)第548号),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增资发行A股股票和B股股票,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6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沪银金管(92)5162号《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批复》批准,中纺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700万股。

1992年6月22日,中纺机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410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810万元,其中中方出资13,810万元,外方出资7,000万元。

(二)上市后至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变动

1、1993年送股

1993年6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中纺机以1992年末总股本208,095,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本次送股实施后,中纺机总股本为249,714,360股。

2、1994年送股

1994年4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中纺机以1993年末总股本249,714,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本次送股实施后,中纺机总股本为324,628,668股。

3、1994年股权划转

1994年7月,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4)318号文及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沪纺国资办字(94)第012号文批准,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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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公司以所持中纺机股份出资组建太平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中纺机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太平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现更名为“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2.91%。

4、1997年资本公积转增

1997年6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证管办批准,上市公司以1996年末总股本32,462.8668万股为基数,按10:1的比例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增3,246.2867万股。本次转增股本后,中纺机总股本为35,709.1535万股。

5、2002年及2003年股份转让

2002年12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523号文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2002]421号文批准,太平洋公司将其持有的10,355.6546万股国有股转让给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腾公司”)。

2003年1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567号文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2002]448号文批准,太平洋公司将其持有的3,213.8237万股国有股转让给广州赛清德。

本次股份转让后,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江苏南腾公司”)持有中纺机29%股份,为中纺机控股股东,广州赛清德持股比例为9%,太平洋公司持股比例为14.91%。

6、2006年股份转让纠纷及2008年司法划转

2006年6月28日,太平洋公司分别与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分别将各自所持全部中纺机10,355.6546万股、3,213.8237万股股份转让给太平洋公司。2006年9月4日,上海市外国投资者工作委员会批转了商务部同意中纺机股份转让的批复。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执字第16、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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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分别将江苏南腾公司、广州赛清德所持中纺机3,155.6546万股、1,963.8237万股股份划转至太平洋公司名下;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执字第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08年1月18日将广州赛清德所持中纺机1,250万股股份划转至太平洋公司名下。司法划转后,太平洋公司持有中纺机11,692.353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2.74%,重新成为中纺机控股股东;江苏南腾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200万股,占总股本20.16%,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赛清德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江苏南腾公司、太平洋公司股份划转至大申集团

2013年8月27日,江苏南腾公司、大申集团和太平洋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各方”)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12号调解书”),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112号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相关各方视推进情况,分别于2014年3月4日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2014年6月10日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签订了《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登记在江苏南腾公司名下的上市公司7,200万股股份过户给重组方大申集团等事宜。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字第001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南腾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7,200万股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太平洋公司指定的大申集团名下。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执字第8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太平洋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3,060万股股份司法划转至大申集团。2014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划转后大申集团共持有上市公司10,26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28.73%,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8、股权分置改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2014年7月,经中纺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14]883号)批准,大申集团将向上市公司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评估值为83,415.03万元)作为

9-2-10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支付股改对价的部分成本。上市公司将用上述资产赠与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转增2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大申集团将按转增后的股本向上市公司全体A股流通股东按每10股送4股的比例进行送股,公募法人股不支付对价,也不接受对价。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57,091,535股变更为1,071,274,605股。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将上市公司所持有的除东浩环保

84.6%股权外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负债、业务或与上述资产、负债、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出售给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太平洋公司,资产包中包括7家子公司股权,资产出售标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值共计16,035.61万元。2014年11月25日,上述交易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大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76,908,627股股份,占总股本25.85%,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晓阳;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厦门中毅达的100%股权,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绿化养护和苗木产销等。2014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时的约定:受让太平洋公司非流通股而成为上市公司二股东的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即复牌日)起2个月完成对上市公司持有的东浩环保84.6%股权的收购。2015年4月,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对于东浩环保84.6%股权。至此股权分置改革前的原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全部置出。

(三)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所持股份被强制司法划转

2015年4月,大申集团将其持有的2.6亿股股票出质给信达证券并融入资金,因其多次违约,信达证券向司法机关要求强制执行。2017年11月,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对标的股份进行拍卖,但2次均流拍。2018年12月27日,上海市一中院向信达证券送达“(2017)沪01执794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大申集团持有的*ST毅达2.6亿股限售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27%)的冻结,将标的股份作价505,232,000元交付信达证券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因信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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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为大申集团该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方,故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标的股份于2019年1月3日办理完解除冻结并过户登记至该资管计划名下。本次强制司法划转后,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持股比例为

24.27%,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
1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0,000,00024.27
2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2,070,6059.53
3倪赣18,500,0001.73
4上海南上海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10,296,0000.96
5俞仲庆7,101,6500.66
6钱光海6,567,9000.61
7林泽豪6,097,4900.57
8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5,148,0000.48
9俞雷5,106,1140.47
10黄菊妹5,010,0000.46
合计425,897,75939.74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上市公司24.27%的股票。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控股股东名称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信达证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规模上限为50亿元
管理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
管理方式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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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1、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拟采取的增强稳定性的措施

资管计划设立于2014年11月19日,管理人为信达证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中国信达,其持有127,027,521.76份次级份额,资管计划无其他委托人,目前资管计划仅持有公司股权。根据《信达兴融4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信达兴融4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1)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其有权根据《资管合同》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资管计划的资产;行使资管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停止办理资管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资管计划的退出事宜;终止资管计划的运作。

(2)优先级份额为到期自动退出。次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2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退出业务。

(3)次级份额委托人不可以进行份额转让。

(4)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或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资管计划应当终止。

结合前述约定,资管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有权决定资管计划的存续或终止。如信达证券不主动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次级份额委托人将无法办理退出业务。

信达证券已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在其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期间,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资管计划将不对外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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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已于2020年7月2日作出承诺:资管计划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保持存续;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

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次级份额持有人中国信达不可以进行份额转让。另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信达证券的承诺,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信达证券将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权要求信达证券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亦无法办理所持份额的退出。因此,资管计划的结构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能够保持稳定,公司的控制权亦能够保持稳定。

综上所述,公司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为增强稳定性,信达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已出具股份锁定的书面承诺,同时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进一步承诺在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权要求信达证券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亦无法办理所持份额的退出。

2、信达证券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的内部决策机制

2019年1月,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更好的代表资管计划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信达证券陆续在全公司范围挑选审计、财务、投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中毅达工作组,专门负责对公司历史情况的梳理、调查、恢复公司正常运转等工作。2019年3月,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临时提案,提议免去张培、邓将军、张罕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的董事职务,免去陈锋平的监事职务,提名马建国、钱云花、肖学军、严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新任四名非独立董事来自于信达证券专门成立的中毅达工作组。董事会完成改组后,聘任了新的管理层,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审慎、科学地进行决策。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主要通过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的方式,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内部决策流程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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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材料后,由信达证券安排专人发起关于行使中毅达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请示,经信达证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等部门会签后,报合规总监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审批,并根据具体事项选择是否报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阅示或审批。请示获批后,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资管计划现持有公司26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其他委托人退出后,中国信达成为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持有127,027,521.76份次级份额。

信达证券设立资管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系信达证券的独立业务行为。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51号令)的相关规定,资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信达证券的固有资产;信达证券的投资主办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对证券市场及标的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信达证券设有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对资管计划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综上,中国信达为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中国信达对信达证券的控制权不影响信达证券独立履行管理人职责,信达证券可以独立运作资管计划的资产,并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的权利。

四、暂停上市情况

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和第

14.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公司A股和B股股票上市。

9-2-15

五、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中毅达2019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喜会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编号: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毅达合并口径的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25,049.391,700.86
负债总额120,611.7649,907.84
所有者权益合计4,437.63-48,206.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437.63-48,206.98

(二)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9,939.00-
利润总额3,003.58-50,360.29
净利润2,598.40-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98.40-50,360.29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42.97-740.4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977.88529.4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661.82129.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146.44-48.30

2019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明显改善:总资产由2018年末的1,700.86万元增加至2019年末的125,049.3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由2018年末的-48,206.98万元增加至2019年末的4,437.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2018年的-50,360.29万元增加至2019年的2,598.4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2018年的-740.44万元增长至2019年的6,442.97万元。

9-2-16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经营稳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盈利水平显著提高,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

(一)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1、本次重组的背景

(1)上市公司子公司失去控制,主业停滞

自2017年11月开始上市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去控制、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

(2)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

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和第14.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上市公司A股和B股股票上市。

2、本次重组的目的

(1)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最大程度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面对严峻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虽已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应对经营困难,但仍不能在短期内较好地改善经营业绩。若未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仍然亏损,则存在上市公司股票被退市风险。因此,上市公司购买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以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注入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赤峰瑞阳100%股权。目前,赤峰瑞阳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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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为多元醇、食用酒精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中核心产品季戊四醇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产品盈利能力稳定。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106,878.30万元、114,920.27万元和51,492.7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029.40万元、10,485.81万元和2,256.1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为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核心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二)重组基本方案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开磷瑞阳持有赤峰瑞阳100%的股权。根据中天华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602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最终赤峰瑞阳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76,040.64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赤峰瑞阳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76,040.64万元。交易完成后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开磷瑞阳。

3、本次交易标的

标的资产为开磷瑞阳持有的赤峰瑞阳100%股权。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购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的且经贵州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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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天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赤峰瑞阳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48,662.80万元,评估价值57,252.58万元,增值8,589.78万元,增值率为17.65%;经收益法评估,赤峰瑞阳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48,662.80万元,评估价值76,040.64万元,增值27,377.84万元,增值率为56.26%。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即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76,040.64万元。根据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76,040.64万元。

5、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76,040.64万元。根据2019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收购协议》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000万元定金;自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开磷瑞阳支付首期转让款(即股权转让款的80%),即60,832.512万元

,上市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000万元自动转为部分首期转让款,即在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实际应向开磷瑞阳支付的首期转让款的金额为59,832.512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即股权转让款的20%)的支付安排如下:

①赤峰瑞阳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时,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2019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3剩余股权转让款。如赤峰瑞阳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即7,470万元),上市公司有权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当年度的业绩差额。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

根据上市公司、开磷瑞阳、瓮福集团2019年10月25日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及2019年11月5日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且该股权全部质押登记至瓮福集团名下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瓮福集团应代上市公司向开磷瑞阳支付37,780.726万元,其余22,051.786 万元由瓮福集团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开磷瑞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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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磷瑞阳应自2019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②赤峰瑞阳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时,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2020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3剩余股权转让款。如赤峰瑞阳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即7,920万元),上市公司有权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当年度的业绩差额。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开磷瑞阳应自2020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③上市公司应在赤峰瑞阳2021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磷瑞阳支付1/3剩余股权转让款。如各利润承诺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之和低于25,000万元,上市公司应将差额部分(减去2019年度与2020年度已补偿的业绩差额)自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如经扣除的当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为负值,上市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且开磷瑞阳应自2021年度《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同等金额的现金补偿。

(2)本次交易支付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赤峰瑞阳100%股权的转让价款。根据上市公司、开磷瑞阳、瓮福集团已于2019年10月25签署的《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上市公司拟向瓮福集团筹借不超过65,901.888万元资金,用于向开磷瑞阳支付首期转让款及部分剩余转让款。瓮福集团的实际代付款项按照4.75%/年的利率计收利息,计息期间为实际代付款项支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上市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瓮福集团清偿全部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为担保上市公司的还款义务,上市公司拟在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将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

本次重组将为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好的化工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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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资产,全面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述偿还借款本息事项将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在未来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还将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开展融资,增加自身的资金实力。上市公司拟以其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偿还瓮福集团的借款本息,避免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的收购资金来自于瓮福集团的借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信达证券、瓮福集团5%以上股权,信达证券、瓮福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6、标的资产交割

开磷瑞阳持有的赤峰瑞阳股权转让至上市公司之工商变更登记核准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2019年11月5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赤峰瑞阳的股东由江苏开磷变更为上海中毅达。

7、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重大资产收购协议》,拟购买资产为赤峰瑞阳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赤峰瑞阳将成为上海中毅达的控股子公司,其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拟购买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及损失由开磷瑞阳承担,并由中毅达自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如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满足扣除要求,中毅达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开磷瑞阳赔偿中毅达的全部损失。

双方同意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如专项审计结果认定标的资产发生亏损或净资产减少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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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重组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1、贵州省国资委的批准

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国资委完成对赤峰瑞阳100%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备案(备案号:黔国资评备【2019】16号),并出具《省国资委关于江苏瑞阳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所持赤峰瑞阳100%股权事项有关事项的批复》(黔国资复产权[2019]101号),同意开磷瑞阳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赤峰瑞阳100%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在贵州省国资委评估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

2、交易对手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2019年10月15日,开磷瑞阳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开磷瑞阳以贵州省国资委备案价格,即76,040.64万元,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赤峰瑞阳100%股权,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前述交易对价进行交易。

3、上市公司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2019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收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7日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收购协议》。

2019年11月5日,上市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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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资产的交割和过户

2019年11月5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赤峰瑞阳的股东由开磷瑞阳变更为上海中毅达。

(五)瓮福集团借款及赤峰瑞阳股权质押情况

1、公司向瓮福集团借款及股权质押的背景

(1)公司为恢复主营业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赤峰瑞阳股权

自2017年11月开始上市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控、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为彻底解决主营业务停滞、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问题,公司积极遴选优质资产,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通过综合比较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规范运营等因素,最终选择在多元醇行业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赤峰瑞阳作为重组标的资产。

(2)公司收购资产时存在被立案调查、失信等情形,不具备发行股份条件,融资难度较大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时,公司仍存在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不具备发行股份的条件,因此公司采用支付现金的形式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同时,因公司“失信”状态未完全解除,主要子公司失控、主营业务停滞,不具备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自有资金亦不足以支付相应款项。在融资面临极大困难的情况下,经公司积极沟通协调,寻求瓮福集团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支付收购赤峰瑞阳的股权转让款。瓮福集团作为化工行业的领先者,与中国信达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丰富的化工行业经营及管理经验,认同公司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收购赤峰瑞阳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019年10月25日,上市公司、瓮福集团、开磷瑞阳签订《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约定中毅达向瓮福集团借款不超过65,901.888万元用于支付开磷瑞阳的首期及后续部分股权转让款。2019年11月7日,瓮福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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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瑞阳支付首期款项,赤峰瑞阳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公司将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

2、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瓮福集团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与条款如下:

(1)基本安排

中毅达持有的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予瓮福集团。

(2)被担保的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本金(不超过65,901.888万元)和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或罚息等应付款项的权利。

截至本核查报告披露日,瓮福集团具体代付安排及实际代付款项情况如下:

序号付款进度要求付款金额 (万元)履行情况
1重大资产购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1,000.000已支付
2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登记至瓮福集团名下37,780.726已支付
32020年1月31日前22,051.786已支付
42019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业绩差额后支付5,069.376已支付
小计65,901.888-
52020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业绩差额后支付5,069.3762021、2022年的剩余转让款的支付安排,可由各方另行约定
62021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业绩差额后支付5,069.376
小计10,138.752-
合计76,040.640-

(3)瓮福集团实现质权的条件

《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所约定中毅达的义务:(1)中毅达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瓮福集团偿还全部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如中毅达预计无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瓮福集团清偿完毕全部实际代付本金及其利息的,应不晚于2021年11月30日书面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在中毅达清偿完毕所有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之前,中毅达不会要求赤峰瑞阳向中毅达进行分红;(2)中毅达应按照代付款项的4.7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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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向瓮福集团支付实际代付款项利息,计息期限为实际代付款项支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瓮福集团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中毅达违反《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约定和义务或发生《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所述的任何影响《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正常履行的违约情况;(2)中毅达违反《股权质押协议》的任何约定;(3)中毅达或赤峰瑞阳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4)中毅达发生危及、损害瓮福集团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在发生质权行使情形后,瓮福集团有权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质权:(1)将标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2)将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股权评估值向瓮福集团抵偿瓮福集团对中毅达享有的主债权。

3、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较小,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公司的经营主体赤峰瑞阳盈利能力强、现金流情况良好

2019年11月上市公司收购了赤峰瑞阳100%的股权,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司的经营主体。赤峰瑞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应收账款余额较低、账龄较短,回款情况良好。2017年至2019年赤峰瑞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分别7,583.98万元、10,819.94万元和19,427.94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时的业绩承诺,赤峰瑞阳预计2020年、2021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8,800万元、7,900万元,若业绩承诺能够实现,预计2020年及2021年赤峰瑞阳将产生不低于1.50亿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除需要保留的必要营运资金外,其余资金可作为偿还瓮福集团借款的来源之一。

(2)公司逐步恢复融资能力

2019年,公司通过更换董事会及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解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和债务问题,处置失控子公司,收购赤峰瑞阳,恢复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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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并消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及账户、资产被冻结的状态,融资能力逐渐得到恢复。目前公司正在与数家银行接触,商议银行贷款事宜。截至目前,已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共计1亿元。后续根据资金需求,公司可能会获得其他银行的授信。

以上银行授信可增强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为偿还向瓮福集团借款提供资金支持。

(3)通过股权融资筹集资金

恢复上市后,公司亦具备相应股权融资的条件。公司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解决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总股本30%的股份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4)积极推进并购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偿债能力及融资能力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做强做大化工及精细化工相关产业,继续寻找并遴选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具备条件后,公司将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及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购买及债务重组后,主营业务得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明显改善,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较为稳定,融资能力逐渐恢复,已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并可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借款。因此,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较小,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或安排

为消除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以下措施或安排:

(1)协调瓮福集团,对延长公司偿还借款的期限和解除赤峰瑞阳的股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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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做出明确安排

2019年11月1日,瓮福集团出具承诺,瓮福集团将不会在借款期限内主动要求行使质权,在上海中毅达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偿还瓮福集团借款的可能或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时,瓮福集团同意与上海中毅达商议解除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

2020年7月3日,瓮福集团进一步作出承诺:

如中毅达恢复上市,瓮福集团将在2020年12月31日前,协助中毅达办理解除赤峰瑞阳100%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同时,如中毅达未能在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的清偿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瓮福集团将清偿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清偿日延期期间,中毅达有权提前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中毅达在清偿日延期后仍不能清偿,应不晚于2023年11月30日书面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

(2)控股股东承诺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融资偿还瓮福集团的借款

2020年7月3日,资管计划作为控股股东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2020年7月2日,信达证券作为资产计划的管理人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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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及瓮福集团已经作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安排。

5、瓮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瓮福集团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资管计划,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经核查并根据瓮福集团、兴融4号资管计划出具的相关承诺,瓮福集团与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七、公司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等情况简介

(一)处置的5家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

1、处置的5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1)上海中毅达处置的5家子公司

被投资单位名称简称丧失控制权的年份持股比例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河建筑2017年51%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毅达2018年100%
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毅达2018年100%
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毅达2018年100%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中毅达2018年100%

(2)处置的5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

1)上河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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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公司已披露的《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6月30日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1484号)、《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的信息,上河建筑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上河建筑成立于2011年11月25日,经福建省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23585340237E。上河建筑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166万元,其中廖成皓出资699.60万元、杨丁辉出资466.4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2013年3月5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2,566万元,其中廖成皓出资1,539.60万元、杨丁辉出资1,026.4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2014年5月15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3,566万元,其中廖成皓出资2,139.60万元、杨丁辉出资1,426.4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2014年11月25日,廖成皓将所持有上河建筑60%的股权转让吴捷春,杨丁辉将所持有上河建筑5%、3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黄德利、吴捷春,转让后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分别为95%、5%。

2014年12月18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6,566万元,其中吴捷春出资6,237.70万元、黄德利出资328.30万元,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分别为95%、5%。

2015年7月23日,上河建筑注册资本增加至16,666.00万元,其中吴捷春出资15,832.70万元、黄德利出资833.30万元,吴捷春、黄德利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分别为95%、5%。

2016年9月8日,上海中毅达按照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河建筑全部股权评估值197,827,848.83元收购上河建筑51%股权。上河建筑的股东由黄德利、吴捷春变更为上海中毅达、吴捷春,其中上海中毅达持有51%股权、吴捷春持有49%股权。

2016年10月31日,上河建筑股东由上海中毅达、吴捷春变更为上海中毅达、平潭鑫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中毅达持有51%股权,平潭鑫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上河建筑51%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上河建筑51%股权,平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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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河建筑49%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河建筑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2)厦门中毅达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部分工商底档资料以及公司已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厦门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厦门中毅达系由股东陈国中、陈碰玉(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7月3日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5020020002951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厦门中毅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万元,其中:陈国中出资147.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

20.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07年6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6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按持股比例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939.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128.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0年4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56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1,379.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188.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1年2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0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5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1,775.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242.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3年8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6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2,303.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314.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3年9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6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4,943.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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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3年12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6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7,583.84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1,034.16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4年3月,厦门中毅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8,72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109.00万元,由原股东陈国中、陈碰玉以实物资产认缴。增资后,厦门中毅达股权结构如下:陈国中出资25,279.76万元,持股比例为88%;陈碰玉出资3,447.24万元,持股比例为12%。

2014年4月,陈国中、陈碰玉将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注册资本不变。股权变更完成后,大申集团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

2014年7月14日,大申集团向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系上海中毅达前身)无偿赠予其持有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股权变更完成后,中纺机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2014年12月30日,中纺机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中毅达。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厦门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3)深圳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深圳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深圳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31日,深圳中毅达经深圳市南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16年2月18日,上海中毅达实缴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深圳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4)贵州中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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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贵州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贵州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8年1月3日,贵州中毅达于取得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海中毅达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100%。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贵州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贵州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贵州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5)新疆中毅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新疆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新疆中毅达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6年7月21日,新疆中毅达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上海中毅达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100%。

2017年5月,上海中毅达实缴出资4,900万元,实缴出资比例98.00%。

2019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新疆中毅达100%股权转让给盛云投资,本次转让后盛云投资持有新疆中毅达100%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新疆中毅达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更。

(3)处置的5家子公司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根据公司公告及其他公开资料,处置的5家子公司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如下:

1)上河建筑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上海中毅达2018年8月30 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均确认,上海中毅达2017年丧失了对控股子公司上河建筑的实际控制权,无法对上河建筑实施审计,上海中毅达无法掌握上河建筑2017年经营及财务数据。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上河建筑主营业务为园林、市政工程施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根据公司披露的《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皖)审字(2017)065 号),上河建筑失控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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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主营业务2016年末总资产2016年末净资产2016年净利润
上河建筑工程建筑施工657,697,000.52243,691,093.5169,532,821.29

上述信息均为公司根据公开信息了解到的上河建筑失控前的经营状况。2)厦门中毅达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上海中毅达2018年丧失了对厦门中毅达的实际控制权。厦门中毅达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2016年年度报告》,厦门中毅达主营业务为园林和市政工程,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厦门中毅达2017年和2016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主营业务2017年末总资产2017年末净资产2017年净利润
厦门中毅达园林绿化323,268,369.764,341,492.99-830,738,330.83
2016年末总资产2016年末净资产2016年净利润
1,056,914,210.49834,459,891.383,872,754.89

另据上市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披露的《漳州市龙江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中毅达苗木存货进行林业调查的说明》,厦门中毅达在福建、广东等地的苗圃场进行绿化苗木种植。

上述信息均为公司根据公开信息了解到的厦门中毅达失控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贵州中毅达、深圳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上海中毅达2018年丧失了对贵州中毅达、深圳中毅达、新疆中毅达的实际控制权。上述三家子公司失控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下:

根据公开的工商资料,贵州中毅达设立于2018年,公司尚未向其实缴出资,贵州中毅达无实际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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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深圳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失控前一年度的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子公司名称主营业务2017年末总资产2017年末净资产2017年净利润
深圳中毅达电子产品开发19,689,477.7819,689,477.78-310,522.22
新疆中毅达工程施工9,376,213.9145,182,336.15-3,817,663.85

上述信息均为公司根据公开信息了解到的贵州中毅达、深圳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失控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前期判断上述子公司失控的依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1)前期判断上述子公司失控的依据

1)上市公司丧失上河建筑控制权的依据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27日出具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8)070号),认为上市公司2017年丧失了上河建筑控制权,主要表现如下:

①子公司上河建筑的主要领导和员工不服从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不配合股东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传达,财务支出也不按照上海中毅达的指示办;

②至2017年财务报告日未收到上河建筑2017年度财务报表,不配合公司安排的年报审计工作;

③上海中毅达派驻到上河建筑的董事会成员、高管因辞职、离岗等原因无一人在岗履职,上海中毅达未实现重新派出人员。

2018年度,因以上失去控制的原因均未得到解决,上市公司继续失去对上河建筑的控制。

2)上市公司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控制权的依据

中喜会所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9]第1596号],认为上市公司2018年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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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实际控制权,主要表现如下:

①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全部失联,不服从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不配合股东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传达。绝大部分员工不在岗甚至失联。公司不能够主导其相关经营活动;

②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2018年度财务报表,上海中毅达无法安排上述被投资单位的相关员工配合上海中毅达安排的年报审计工作;

③上海中毅达派驻到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的董事会成员、高管因辞职、离岗等原因无一人在岗履职;

④上海中毅达无法变更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公司公章;

⑤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及贵州中毅达的绝大部分员工辞职或者离职,没人向公司移交主要资产及负债,公司并不掌握上述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负债。

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公开挂牌结束之日,上海中毅达对本次处置的5家被投资单位失去控制权的情况尚未得到任何改善,亦不能对5家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

(2)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截至2018年末,上市公司对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1)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发生减值的迹象

截至公司召开处置以上5家子公司股权董事会之日,上河建筑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由于高管失联、员工离职,经营处于停滞状态;以上4家子公司均处于失控状。上述迹象表明,上海中毅达对本次处置的4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均出现减值迹象,需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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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因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实际开展经营,自设立以来账面价值为0。2)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规性及合理性鉴于公司已经对上河建筑、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失去控制,公司无法掌握上述子公司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或非正常的状态,预期无法为上市公司带来现金流入。出于谨慎性考虑,上海中毅达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海中毅达对拟处置的5家子公司的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当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规性及合理性。

3、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

(1)上市公司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处置程序合法合规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

2019年11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通过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上河建筑51%股权,同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未达到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①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因公司失去了对处置的5家子公司的控制,无法了解失控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也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因此,公司以5家子公司在公司财务报表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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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子公司股权的账面值为0元,资产受让方承接的债务合计994.57万元。根据处置时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600.86万元,资产净额为-46,270.16万元。

经测算,5家子公司股权的资产总额账面绝对值(994.57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2,600.86万元)的比例为38.24%,资产净额账面绝对值(994.57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46,270.16万元)的绝对值比例为2.15%,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②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未构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因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以5家子公司股权在公司财务报表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上市规则》第9.3条规定的标准,经测算,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超过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因此不构成《上市规则》第9.3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综上,公司处置5家子公司股权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构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上市公司对于处置5家子公司股权履行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通过公开挂牌处置5家子公司股权程序合法合规

1)5家失控子公司处置前已履行必要的通知及同意程序

2019年11月27日,平潭鑫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上河建筑51%股权后,出具《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函》,同意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日,上河建筑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及《关于同意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转移债务的议案》。

上河建筑、黄德利另于2019年11月27日分别出具确认函,同意由已剥离股权的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完成公开挂牌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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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规则,将5家子公司的股权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期间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7日,5家子公司的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成交价格为5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受让以上5家子公司的股权,并承接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综上所述,公司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合法、合规。

4、结合以前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分析资产处置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处置为上海中毅达将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上河建筑51%股权(上述5家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根据以上子公司以前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净资产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
上河建筑24,369.11失去控制失去控制
厦门中毅达83,445.99434.15失去控制
新疆中毅达-4,518.23失去控制
深圳中毅达1,977.511,968.95失去控制
贵州中毅达--失去控制
审计报告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上河建筑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24,369.11万元,2017年上河建筑未能如期完成对其1-4月业绩的专项审计,且上市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对其失去控制,故上市公司无法获知其处置前的财务状况。

厦门中毅达2017年因计提苗木资产减值等原因,净利润为-8.31亿元,2017年末净资产仅为434.15万元。2018年,厦门中毅达因债务违约、诉讼缠身,资金链断裂、员工离职,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上市公司失去对厦门中毅达的控制,无法获知其财务状况,但预计其财务状况将进一步恶化。

新疆中毅达2017年末净资产为4,518.23万元。2018年新疆中毅达亦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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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等原因,财务状况逐渐恶化。2018年公司失去对新疆中毅达的控制,无法获知其财务状况。

深圳中毅达2017年末净资产为1,968.95万元,因2018年上市公司失去对深圳中毅达的控制,无法获知其财务状况。

贵州中毅达设立于2018年初,未实缴资金且未实际开展经营,账面价值为0。

鉴于公司在处置时无法对5家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无法掌握其财务数据等情况,公司无法对上述公司进行审计,也无法对标的股权开展评估,故公司选择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处置,充分挖掘市场公允价值,以保护公司利益。最终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通过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取得本次处置的标的股权,并按照约定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本次资产处置的价格相对公允。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设置了如下机制:一方面,公司在挂牌公告中对摘牌方在标的股权后续处置收益返还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公司对摘牌方的资质作出规定,以确保摘牌方具备处置拟挂牌资产的能力、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公司有权在后续资产处置过程中派驻人员予以监督。通过以上机制,后续盛云投资在处置标的股权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公司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

5、为追回公司损失,已经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为追回公司损失,公司已经采取或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为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和财务会计资料已采取的措施

1)2019年3月14日公司选举、选任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为了恢复公司治理秩序、及时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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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

2)2019年3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关于重新获取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等相关问题的议案》,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在2019年3月17日前(含当日)仍未收到全部上述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情况下,董事会专项授权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追回公司证照、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报案、挂失、登报声明、重新申请补办、进行民事诉讼等,并在相关过程中代表公司签署一切必要法律文书、合同等相关文件,包括代表公司委托相关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等。3)为追回编制年报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公司亦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报案,公安机关之后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多方努力,上海中毅达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此前遗失的部分印鉴及营业执照等资料。4)公司通过与前两任审计机构沟通,希望从前两任审计机构处取得公司2016和2017年度的会计资料,但未取得对方回复。5)现任管理层积极开展恢复子公司治理秩序工作,组织人员到原已失控的各下属子公司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尝试追回文件资料、核查子公司财产、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并聘请了中喜会所、中伦律所前往上述子公司开展走访、调查、核查工作,积极向有关机关了解法律纠纷和债务情况,努力尝试对上述子公司开展尽调、审计工作,但因上述子公司原有管理层失联,现有其他股东不配合,而无法恢复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无法实施审计程序,也无法出具审计报告。

6)新管理层虽经过多方努力,试图恢复厦门中毅达等子公司正常经营,但上海中毅达无法派遣新的董事会成员、高管到上述子公司任职,无法办理上述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仍无法对上述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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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及上市公司利益,2019年12月公司以原管理层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报案并获得受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推动该案件尽快结案,为公司挽回损失,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处置5家失控子公司股权

由于公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无法掌握其财务数据等情况,公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进行审计,也无法对已剥离股权开展评估。相较协议转让方式,公开挂牌方式有助于形成较为公允的市场价格。同时通过对受让方的资质以及受让方在后续资产处置过程所得收益的返还安排提出明确要求,最大限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同步转移公司对黄德利及福建上河的债务

公司在公开挂牌转让已剥离股权的同时,同步转移其对黄德利及上河建筑债务9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前述债务与公司拟转让的上河建筑51%股权相关联,且要求受让方承接债务有利于公司降低负债水平,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3)要求受让方补足利润

根据公司、盛云投资就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在受让已剥离股权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上述期间内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1,085.48万元,则就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1,085.48万元的差额部分,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上述差额。

4)监督资产处置过程、要求受让方返还收益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盛云投资再次转让已剥离股权的,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产。如存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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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收益的,盛云投资承诺自处置收益(如为一次性处置)或任何一笔处置收益(如为分批次处置)产生后的五日内,将处置收益支付至双方开立的处置收益共管账户,并通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承诺在收到盛云投资通知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盛云投资取得上述处置收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超过中国信达及其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金额(如受让方支付处置收益时未做扣除)部分的价款支付至公司的指定账户。在盛云投资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

6、上述子公司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受损的风险,公司对此的应对安排

2016年7月26日,公司与自然人吴捷春、黄德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拟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892,202.90元收购上河建筑51%股权,转让方吴捷春、黄德利承诺上河建筑2016年7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326.69万元和1,085.48万元,如上河建筑实际完成的上述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利润指标的,吴捷春应于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差额部分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上河建筑2016年7月至12月利润指标已经实现。但由于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的专项审计至今未能完成,公司无法明确判断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在受让已剥离股权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内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1,085.48万元,则就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1,085.48万元的差额部分,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上述差额。

盛云投资目前正在协调上河建筑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专项审计的结果确认上河建筑未能完成2017年1月至4月的业绩承诺,公司将督促盛云投资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业绩承诺与经审计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上市公司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受损风险。

除上述情况外,上述子公司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

7、盛云投资目前对相关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后续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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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应负责失控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并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已剥离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协助。盛云投资再次转让已剥离股权的,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产。盛云投资对于5家子公司目前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如下:

(1)上河建筑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

盛云投资已办理完毕上河建筑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拟启动对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财务报表的专项审计工作,以确认上河建筑业绩完成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盛云投资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选聘审计机构,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受疫情影响审计机构选聘工作略有滞后,预计近期可完成相关工作。

在完成对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的专项审计后,盛云投资将开展对持有的上河建筑51%股权的审计、评估工作,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相关资产,确保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依法依规完成上河建筑资产处置工作,最大程度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

盛云投资已变更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的股东名册,正在推动贵州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将继续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清理资产,还计划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核查失控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起诉或应诉工作,并聘请专业机构尝试对失控子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包括不限于

①对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后公开挂牌转让;②对无资产、无实际业务子公司进行清算注销;③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进行处置。盛云投资将在必要时请求其关联方中国信达及各相关分公司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与优势,协助其依法、依规开展已剥离股权的后续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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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续计划安排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盛云投资后续资产处置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计划启动时间计划工作内容
2020年7月31日前启动5家子公司资产处置事宜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启动上河建筑2017年1-4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并尽快启动专项审计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
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后根据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适时启动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并同步开展收集会计资料,清理资产,处理相关诉讼,梳理债权债务情况的工作,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对相关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后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承诺,通过股权转让或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方式处置资产。 如有处置收益,将根据处置结果履行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自承接股权后盛云投资已经逐步开展5家子公司的处置工作。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资产处置工作较计划略有滞后。公司将继续积极跟进、监督盛云投资的资产处置进展,并监督盛云投资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充分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对盛云投资资产处置进展予以披露。

8、公司派驻人员监督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6.2.6条第二款约定,在盛云投资处置已剥离股权时,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正在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将在正式开展已剥离股权的后续处置时配合公司派驻人员的监督。此外,盛云投资承诺:

“1、盛云投资将定期向公司通报上述追讨与核查工作的进展;

2、盛云投资在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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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展后续工作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3、盛云投资在确定已剥离股权的处置方案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公司已分别派遣法务部、审计部各一名法律、财务专业人员,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对盛云投资相关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定期与盛云投资沟通处置方案、处置进展,确保资产处置依法依规且价值公允,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9、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二)退出子公司中观建设的股权相关情况的说明

2019年11月18日,中观建设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作为中观建设持有70%股权的股东,同意中观建设作出股东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以其对中观建设实缴出资为限承担赔偿及或补偿责任。

2019年11月26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PPP项目各相关方签署了《联合体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版)之解除合同》《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关于观山湖PPP项目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债务重组情况的说明

新管理层上任后,积极与公司主要债权人沟通,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豁免等方式解决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问题。主要包括:

1、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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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问题,新管理层与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进行了积极地沟通,文盛公司、彼岸大道、弋阳小贷、益安保理等债权人分别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免除了公司部分债务、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厦门银行、喀什农商行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对原子公司银行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关联方协助进行债务重组、提供资金支持

2019年11-12月,公司关联方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分别与彼岸大道、喀什农商行、厦门银行签署《债权收购协议》,收购了上述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的债权;盛云投资为公司提供3,80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代公司向益安保理、文盛公司、弋阳小贷等债权人偿付了和解金并受让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债权,协助公司完成了债务重组。

3、关联方债务豁免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盛云投资受让厦门中毅达股权后,公司收到《债务豁免通知》,厦门中毅达放弃主张对公司 11,543.50 万元债权的权利。

(四)应对公司重大诉讼、解除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情况的说明

暂停上市期间,在解决公司重大债务问题的同时,公司妥善解决了“上海文盛案”、“彼岸大道委托贷款案”、“弋阳小贷案”、“益安保理案”、“喀什农商行案”、“厦门银行案”、“中芯建筑案”等诉讼案件,积极应对“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山古镇案”等诉讼案件。公司解决相关债务及诉讼问题后,及时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积极推进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的解除工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公司银行账户陆续解除冻结。

(五)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4.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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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相关债务的形成事由、确认依据、豁免的具体内容、确认时点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4.04亿元涉及的相关事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豁免人豁免债务金额原债权人取得债权的方式备注
1盛云投资19,000,000.00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代付详见下文1
2盛云投资3,900,000.00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代付详见下文2
3盛云投资10,733,601.34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受托代付详见下文3
4盛云投资30,515,583.33陈云兴受托代付详见下文4
5盛云投资45,500,405.23吴捷春受托代付详见下文5
6盛云投资118,761,847.3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受让债权详见下文8
7彼岸大道10,563,391.56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豁免详见下文8
8盛云投资38,000,000.00借款详见下文6
9厦门中毅达95,805,000.00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详见下文7
10厦门中毅达19,630,000.00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详见下文7
11西藏一乙1,503,200.00垫付费用详见下文9
12盛云投资4,945,696.22黄德利债权转让详见下文10
13盛云投资5,000,000.00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详见下文10
合计403,858,725.07

1、盛云投资代垫“文盛案”和解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与文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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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达成和解,公司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清偿上海中毅达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5、206、2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2019年12月4日,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盛云投资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后,成为公司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②公司、上海文盛及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的银行回单;

④中伦律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上海文盛及盛云投资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盛云代垫支付“文盛案”和解款豁免19,000,0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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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盛云投资代垫弋阳公司调解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沪0104民初9250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公司向弋阳公司支付人民币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调解款390万元后,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弋阳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

②公司、弋阳公司和盛云投资签署的《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调解款390万元的银行回单;

④律师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确认《调解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盛云投资代垫支付弋阳公司调解款3,900,0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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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盛云投资代垫益安保理债务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广高科”)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5张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别对应五起案件(案号:(2018)沪0104民初20444号、(2018)沪0104民初20464号)、(2018)沪0104民初20478号、(2018)沪0104民初20479号、(2018)沪0104民初20480号)。2019年8月8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沪0104民初20444号、(2018)沪0104民初20464号、(2018)沪0104民初20478号、(2018)沪0104民初20479号、(2018)沪0104民初20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总计人民币10,733,601.34元,包括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594,500.01元(按照4.35%年利率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证据及通知费用3,040.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36,061.34元。

公司与益安保理于2019年12月签订五份《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沪0104民初20480号、20444号、20464号、20478号、20479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总计人民币10,733,601.34元后,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益安保理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2019年12月,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益安保理支付款项10,733,601.34元后,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益安保理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盛云投资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益安保理签署《调解协议》;

②公司、益安保理和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

③盛云投资支付调解款10,733,601.34元的银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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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律师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及《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⑤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债权金额10,733,601.34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4、盛云投资代垫陈云兴借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6 年9月12日,公司与陈云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陈云兴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息按照6%/年计算(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不计复利。公司于2017年归还2000万元后,剩余250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截至2019年12月5日,对陈云兴其他应付款为30,515,583.33元。陈云兴撤诉后与公司达成和解,由盛云投资以委托代付的方式向其支付30,515,583.33 元。陈云兴与公司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除此笔债务外,其与公司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2019年12月20日,盛云投资向陈云兴支付30,515,583.33元。盛云投资以委托代付的方式向陈云兴支付30,515,583.33元后,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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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依据

①公司、陈云兴签署的《借款合同》;

②公司、陈云兴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

③公司、陈云兴和盛云投资签署的《委托代付协议》;

④盛云投资向陈云兴支付30,515,583.33元的银行回单;

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委托代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债权30,515,583.33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5、盛云投资代垫吴捷春股权转让款的豁免

(1)形成事由

2016年9月8日,公司自吴捷春处受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股权,截至2019年12月30日《债权转让通知》出具之日,公司仍应支付吴捷春股权转让款45,500,40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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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债权人吴捷春的《债权转让通知》,吴捷春已将其持有的对公司债权45,500,405.23元转让给公司关联方盛云投资,公司不再对吴捷春负有任何现有的或可能的责任、义务或债务,如原存在任何责任、义务或债务,均应向盛云投资履行,吴捷春目前及未来均不对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盛云投资受让吴捷春对公司的上述债权后,公司对原债权人吴捷春的债务相应地转变为公司对盛云投资的债务。

(2)确认依据

①吴捷春的《债权转让通知》;

②盛云支付款项的电子回单;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吴捷春无权就上述债务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④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债权金额45,500,405.23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6、盛云投资豁免借款

(1)形成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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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9年12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关联方盛云投资借款 3800 万元,用于偿还公司部分债务。

公司与盛云投资于2019年12月31日签署了《借款协议》,盛云投资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3800万元财务资助,盛云投资不向公司计收利息,公司对该财务资助无抵押或担保。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债务豁免协议》;

②银行回单;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债务豁免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④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

(3)豁免的具体内容

随后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公司对其债务266,411,437.29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含上述借款金额38,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38,000,0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7、厦门中毅达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9-2-54

厦门中毅达与鹰潭中毅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鹰潭中毅达将其对公司的95,805,000.00元到期债权全部转让予厦门中毅达。此外,厦门中毅达与深圳中毅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深圳中毅达将其对公司的19,630,000.00元到期债权全部转让予厦门中毅达。厦门中毅达对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15,435,000.00元。

(2)确认依据

①厦门中毅达与鹰潭中毅达的《债权转让协议》;

②厦门中毅达与深圳中毅达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③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

④2019年12月18日中伦律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答复意见》中确认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2019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债权人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鉴于公司目前的偿债能力不佳,厦门中毅达现决定放弃向公司主张标的债权,并免除公司与115,435,000.00 元债权相关的其他负债或责任。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公司债权人厦门中毅达的《债务豁免通知》。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8、彼岸大道委托借款债务重组及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2017年4月25日,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合作协议》,2017年5月5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委托华夏银行向彼岸大道借款1亿元,借款利率10%/年,公司

9-2-55

以持有的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019年7月,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彼岸大道与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的《合作协议》;

②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③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彼岸大道、华夏银行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④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⑤公司与彼岸大道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⑥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彼岸大道款项的银行回单;

⑦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上述《补充协议》和《债权收购协议》的签署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①本金及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9年11月15日,彼岸大道、华夏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以65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彼岸大道对公司的债权。2019年12月27日,盛云投资与信达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6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信达贵州分公司对公司的该笔债权,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对公司的上述债务进行了豁免。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118,761,847.39元。

②2019年度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9年11月15日,公司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就前述委托贷款事项签署《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罚息或违约金。

9-2-56

因彼岸大道豁免公司2019年度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10,563,391.56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西藏一乙债务豁免

(1)形成事由

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在公司财务陷入困难之际,为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支出,合计1,503,200.00元。

(2)确认依据

①西藏一乙为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的单据;

②公司与西藏一乙签署的上述《债务豁免协议》;

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西藏一乙签署上述《债务豁免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豁免的具体内容

公司与西藏一乙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西藏一乙同意豁免为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形成的共计1,503,200.00元债务及相应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利得1,503,2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1,503,200.00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西藏一乙签署《债务豁免协议》。

9-2-57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10、股权处置及债务转让

(1)形成事由

公司2019年11月28日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持有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挂牌前,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债务转移确认函》,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摘牌方向其偿还债务。

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公司将上述股权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2019年12月27日,上述五家公司的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成交价格为5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19年12月30日,盛云投资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同日,公司收到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上述交易完成。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债务转移确认函》;

②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的《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

③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9-2-58

④交易银行回单;

⑤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处置上述公司股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债务转让的具体内容

2019年12月27日,上述股权由盛云投资摘牌,股权交易完成,盛云投资成为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债务人,公司不再是黄德利、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该债务转让,减少公司债务9,945,696.22元,计入资本公积9,945,696.22元。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30日,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上述交易完成。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六)担保责任解除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9,607万元相关债务的形成事由、确认依据、豁免的具体内容、确认时点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1、喀什农商行担保责任的解除

(1)形成事由

2017年8月25日,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及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

9-2-59

公司为新疆中毅达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8月31日,与喀什农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4,800万元,期限为36个月,按月计息,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此后,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前述贷款利率调整为8.075%/年。

2018年2月5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执行证书。2018年4月28日,依据(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执行证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01执257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及新疆中毅达为被执行人。

2018年10月9日,乌鲁木齐中院以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公司、新疆中毅达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中院终结(2018)新01执25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执行标的48,038,066元,未履行金额48,038,066元。

(2)确认依据

①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及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②新疆中毅达与喀什农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③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及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

④喀什农商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

⑤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

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喀什农商行及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上述《债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为新疆中毅达向喀什农商行提供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3)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内容

2019年,喀什农商行已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收购协议》,喀什农商行同意将其对新疆中毅达享有的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等相关债务(如有)的债权及其担保权利转让给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根

9-2-60

据《债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向喀什农商行支付第二笔收购价款包括如下条件:(1)喀什农商行与公司另行签署协议解除公司达在《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一切支付义务;

(2)喀什农商行于支付第一笔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对公司在全部相关案件项下已有的查封或抵质押措施、信用惩戒措施,且公司不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喀什农商行于支付第一笔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以取得法院终结(2018)新01执257号案执行的裁定;(4)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签署并生效以及上述条件达成后,公司不再承担上述案件的担保责任。

(4)确认时点

2019年12月26日,信达贵州分公司向喀什农商行支付第二笔收购价款的条件达成。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厦门银行担保责任的解除

(1)形成事由

2017年,厦门中毅达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申请借款1,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4日;后又分别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6日向厦门银行申请借款2,498.00万元、398.00万元、1,429.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3日。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利率均为依据实际划付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厦门银行均依约发放了贷款。然厦门中毅达因涉及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被起诉,公司作为保证人也于2017年10月27日被上海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厦门银行依约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且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9-2-61

本案2018年度已有生效判决,而公司、厦门中毅达均未履行。

(2)确认依据

①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

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执387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

③厦门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债权收购协议》;

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

(3)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内容

2019年11月14日,厦门银行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取得了厦门银行对厦门中毅达的债权。

2019年11月18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SHT2017010627 保)予以修订。各方同意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

(4)确认时点

2019年11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2执387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与冻结措施。

(5)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中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2-62

第二节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核查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的规范运作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的治理结构缺陷、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情况自2017年11月开始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控、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2018 年度公司新增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实际控制权,对全部子公司失去控制,主营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前任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工作人员已全部失联,没有办理正常交接,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会计资料下落不明,导致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失效。

2、解决措施

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免去张培、孔令勇、侯庆路、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房永亮、陈峰平等失联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公司职务,同时重新选举马建国、肖学军、钱云花、严荣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增选黄峰、王乐栋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增选夜文彦、闫东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选举马建国任董事长,聘任肖学军为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9年3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钱云花任财务总监。

公司新任董事会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在2019年3月17日前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由于公司未收到任何资料或任何人的联系,为追回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于2019年3月21日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尽快消除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遗失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于2019年4月

9-2-63

1日召开的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声明作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并申请补发公司营业执照、新刻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 通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方努力,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公司原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2019年5月29日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公司营业执照,2019年5月31日取得新刻制的公司公章。同时,公司进一步通过选聘合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公司治理规则。2019年4月至今,公司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2019年4月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设置证券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综合管理部等六个部门;2019年12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权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2019年12月27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蔡文洁为董事、袁权为监事,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聘任刘泉为副总经理、蔡文洁为财务总监,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袁权为监事会主席;2020年2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聘任总经理解田及副总经理朱新刚;2020年3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授权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3月16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名了郝赫及任大霖为董事,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3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任胡家胜为董事会秘书。

3、风险消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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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规范、整改,公司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规范并可以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已经消除。

4、相关董监高是否曾向公司主张权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及原监事张秋霞分别因劳动合同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议,作出(2018)沪0104民初27241号、(2019)沪01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李春蓉工资差额、房租福利及赔偿金752,871.65元(不包括延迟履行利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另作出(2019)沪0104民初8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张秋霞津贴10,000元。前述判决已执行完毕。

李春蓉、公司原财务总监李臻峻另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40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臻峻的申请。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议,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225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春蓉竞业禁止补偿金32,500元,公司已就前述裁决提起诉讼。

经核查,上述赔偿金额较小,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无实质性影响。

5、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及应对安排

自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以来,已通过核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核查会计凭证、银行流水,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确认了公司的重大债务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并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解决了上述重大债务问题。截至本核查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现其他未披露的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亦未有第三方向公司主张未披露的担保或借款安排。公司认为,公司存在未掌握或未披露的担保、借款等事项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第三方以公司名义与金融

9-2-65

机构达成的担保和借款安排,应属于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公司证照印章遗失期间,公司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且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对借款、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如存在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导致出现第三方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认为其具有明显的恶意行为。公司将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将会同专业律师主动起诉前述担保或借款相对方(或积极应诉)、实施越权代表行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第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取得有利于公司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此外,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作出以下承诺:如上市公司存在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等行为导致第三方就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公司主张权利,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上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信达证券将积极协调关联方相关资源,争取取得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和解结果,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继续通过推动债务重组、优质资产注入、提供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保证该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运营、保证上市公司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截至目前规范运作情况的核查

1、对公司治理的核查

(1)公司治理架构和“三会”设置

公司的组织结构情况如下:

9-2-66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公司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实行规范运作。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的董事会目前由7名董事组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3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1/3;公司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现有经理层由1名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2名副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组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上市公司治理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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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内部审计制度》、《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本届任期 起始日本届任期 终止日
1马建国57硕士董事长2019-03-142021-06-27
2蔡文洁49本科董事、财务总监2019-12-272021-06-27
3郝赫38硕士董事2020-3-162021-06-27
4任大霖39硕士董事2020-3-162021-06-27
5任一37本科独立董事2018-06-282021-06-27
6黄峰50本科独立董事2019-03-142021-06-27
7王乐栋50硕士独立董事2019-03-142021-06-27
8袁权47硕士监事会主席2019-12-272021-06-27
9夜文彦36硕士监事2019-03-142021-06-27
10李权37中专职工代表监事2019-12-232021-06-27
11解田57本科总经理2020-02-282021-06-27
12刘泉58硕士副总经理2019-12-272021-06-27
13朱新刚45硕士副总经理2020-02-282021-06-27
14胡家胜28硕士董事会秘书2020-3-312021-06-27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工作经历情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主要工作经历
1马建国董事长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托管组组长、清算组财务组长,信达证券监事、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稽核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信达证券业务总监,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董事长,2019年12月起任赤峰瑞阳董事长。2020年2月27日起任中毅达法定代表人。
2蔡文洁董事、财务总监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学士。历任京大油田化学研究所会计,大连亿利化学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助理,辽宁省证券公司大连总部财务主办,信达证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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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主要工作经历
事、财务总监,赤峰瑞阳董事、财务总监。
3郝赫董事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哲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信托经理,现任信达证券资产保全业务负责人。于2020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
4任大霖董事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北京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就职于信达证券。于2020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
5任一独立董事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毕业,律师;2007年至2010年在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10年至2012年在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任职法务专员;2012年-2015年在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历任实习律师,律师;2015年至2018年在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现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6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6黄峰独立董事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中国银行崇文区支行信贷科,信用卡科科员,科长,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职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职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7王乐栋独立董事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佛山市禅山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所长。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独立董事。
8袁权监事会主席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兵器工业第二O五研究所财务审计处财务主管,中国信达西安审计分部副经理、证券业务部经理,信达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场外市场部执行总监。于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监事、监事会主席,赤峰瑞阳监事、监事会主席。
9夜文彦监事1984年出生,2016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年8月起为信达证券稽核审计部员工。2019年3月起任中毅达监事。
10李权职工代表监事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化工工程师。历任开磷瑞阳溧阳事业部安全环保经理、生产部副经理,现任赤峰瑞阳生产部经理、副总经理。于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职工监事。
11解田总经理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理学学士,贵州大学客座教授、贵州省省管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专家、中低品位磷矿及其共伴生资源高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历任贵州省化工研究院第二研究室主任、科研

9-2-69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主要工作经历
行政党支部书记、党委委员,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瓮福集团技术开发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瓮福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瓮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瓮福技术研究院高级专家。于2020年2月起任中毅达总经理。
12刘泉副总经理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湖南三化有限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溧阳市瑞阳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赤峰瑞阳执行董事。现任赤峰瑞阳董事、总经理。2019年12月起任中毅达副总经理。
13朱新刚副总经理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副主任科员,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法规室主任助理,新疆商务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于2020年2月起任中毅达副总经理。
14胡家胜董事会秘书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金融硕士,已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曾任职于信达证券。2019年12月起任赤峰瑞阳监事,2020年3月起任中毅达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经过规范、整改,公司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规范并可以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

2、独立性核查

(1)人员独立性核查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及聘任情况

经核查,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经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公司不存在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兼职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没有

9-2-70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领取薪酬;目前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兼职。

(2)资产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资产上相互独立;公司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以及相关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对其全部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其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财务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目前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兼职;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业务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经营体系和业务流程,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干预公司正常经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机构独立性核查

经核查,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拥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完全分开、独立运

9-2-71

作,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6)控股股东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期间,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中毅达的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特别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满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查

(1)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中毅达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控股股东名称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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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信达证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规模上限为50亿元
管理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
管理方式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

2)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3)持股5%以上的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0,000,00024.27
2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2,070,6059.53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
1马建国董事长
2蔡文洁董事、财务总监
3郝赫董事
4任大霖董事
5任一独立董事
6黄峰独立董事
7王乐栋独立董事
8袁权监事会主席
9夜文彦监事
10李权职工代表监事
11解田总经理
12刘泉副总经理
13朱新刚副总经理
14胡家胜董事会秘书

5)其他重要关联方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瑞阳原母公司,为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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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的子公司
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同受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原同受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同受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
双城市瓮福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孙公司
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53%的股份的股东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云投资通过公开挂牌购买的公司
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子公司

(2)重要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所示: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开磷瑞阳租赁费0.51
开磷天健固定资产采购123.81
双城市瓮福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836.58
合计960.90

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开磷瑞阳商品销售1,630.41

9-2-74

开磷天健商品销售1.69
上海卡帕瑞商品销售125.87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出租3.81
合计1,761.77

2)债务豁免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债务豁免26,641.14
厦门中毅达债务豁免11,543.50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豁免150.32
合计38,334.96

3)债务转让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债务转让994.57
合计994.57

4)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项目借款金额借款日担保到期日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2,400.002019/1/92020/1/7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3,000.002019/4/32020/3/4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540.002019/6/52020/6/4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4,460.002019/6/52020/6/4
开磷瑞阳赤峰瑞阳短期借款3,000.002019/9/272020/9/26
开磷瑞阳、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瑞阳长期借款(1年内到期)2,731.572015/7/22020/6/25
开磷瑞阳、开磷控股赤峰瑞阳长期借款(1年内到期)3,000.002018/12/292020/4/1
合计19,131.57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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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98.46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应收及预付关联方款项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账款开磷瑞阳36.90-
贵州开磷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42-
其他应收款厦门中毅达20,199.4920,194.25
新疆中毅达36.0036.00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191.03-
预付账款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124.53-
合计-20,589.3820,230.25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付账款江苏开磷天健化工有限公司156.75-
开磷瑞阳1.25-
其他应付款上河建筑-500.00
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9,592.50
深圳中毅达-1,963.00
西藏一乙-141.50
开磷瑞阳1,402.85-
长期应付款开磷瑞阳10,138.75-
瓮福集团38,780.73-
应付利息瓮福集团281.6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开磷瑞阳27,121.16-
合计-77,883.1812,197.00

7)关联方股权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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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方股权转让情况本期发生额
盛云投资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上河建筑51%股权5元价款,并承接债务994.57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8)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累计发生金额利率利息金额
瓮福集团38,780.734.75%/年281.69
盛云投资3,800.00免息-
信达证券1,056.13免息-

(3)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承诺如下:

“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期间,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4、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的核查

9-2-77

在暂停上市期间,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公司新任董事会、管理层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1月完成了支付现金购买赤峰瑞阳100%的股权。此外,公司于2019年12月处置了失去控制的全部子公司,并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了重大债务问题,妥善解决了公司的重大诉讼,解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态。

重组完成前一年度和重组完成当年,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9,939.00-
利润总额3,003.58-50,360.29
净利润2,598.40-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98.40-50,360.29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购买了市场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赤峰瑞阳

100.00%股权;同时,公司剥离了失去控制的子公司并解决了重大债务、诉讼问题,甩掉了历史包袱。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较重组前得到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5、业务方向的核查

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为市政工程施工、园林工程施工及销售苗木。自2017 年11月开始上市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去控制,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

2019年1-10月,因公司继续失去对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中观建设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主营业务园林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及销售苗木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

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公司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1月5日完成了购买赤峰瑞阳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收购赤峰瑞阳后,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季戊四醇等产品的龙头生产厂商之一。未来公司将继续巩固核心产品季戊四醇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提高三羟甲基

9-2-78

丙烷的产品竞争力;继续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择机拓展其他多元醇或多元醇下游新产品;积极巩固、拓展海外高端市场,努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多元醇生产企业。对于酒精产品,公司将通过技改,进入无水酒精和医用酒精等高端产品领域,提升公司酒精产品的竞争力。

2020年,公司将继续以推动研发创新、完善产业布局为主线,在原有产业基础上向精细化、多元化、纵深化方向发展。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市场供求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稳中求进,不断进取,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及综合实力。

(1)坚持技术创新,提升高端产品质量,巩固季戊四醇行业的领先地位

公司将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持续提高三季戊四醇、90%双季戊四醇、99%低缩醛单季戊四醇、99%甲酸钠等高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实施季戊四醇生产精细化、高纯化发展之路。公司将继续开发季戊四醇连续缩合反应、结晶技术,进一步优化生产如低缩醛单季戊四醇、高含量85级双季戊四醇的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巩固公司在季戊四醇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2)继续拓展多元醇新领域

三羟甲基丙烷产品是子公司赤峰瑞阳近年新增产品,亦是赤峰瑞阳近年来在多元醇行业新业务的拓展,以提高赤峰瑞阳的抗风险能力。赤峰瑞阳将会继续优化三羟甲基丙烷生产线的生产流程,优化三羟甲基丙烷缩合、萃取技术,提高高端产品如双三羟的品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在现有1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装置的基础上,择机启动技改扩建二期2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装置的设计与前期手续。

(3)深化酒精产品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酒精产品结构,拓展无水酒精、75%乙醇消毒剂、医用酒精等新品种,并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和生产工艺,严控成本,提升设备利用率和产品经济效益。

(4)发挥赤峰瑞阳公司配套优势,拓展公司盈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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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瑞阳将立足现状,充分发挥管理团队及人才队伍的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多元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及全资子公司赤峰开瑞中试生产的两个平台,内引外联、合作共营,适时引进、落地低资产、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

公司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调整优化管理架构,聚焦主业,延伸已有产业链,不断发掘企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坚守产品质量安全,严控风险,发展环保、绿色、高效的工艺路线,将高质量发展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赤峰瑞阳在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领域的优势资源,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降低对间接融资渠道的依赖,实现产融结合,将为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6、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资管计划,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期间,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单位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已就规范同业竞争作出相关承诺,目前有关承诺正在履行中,该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2-80

7、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性的核查

本次重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第一节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简介”。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实现扭亏为盈,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较重组前得到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上海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收入确认的合规性、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事项、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范规定事项等方面的财务风险情况。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的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报告期内曾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风险情况

自2017年11月开始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并逐步丧失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中观建设实际控制权,对全部子公司失去控制,主营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2018年及2019年11月6日前,上市公司无实际业务,无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解决措施

为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置入优质资产并处置了全部失控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赤峰瑞阳

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1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开磷瑞阳持有赤峰瑞阳100%的股权相关的议案。2019年11月5日,上市公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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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购买赤峰瑞阳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分别为106,878.30万元、114,920.27万元和51,492.7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029.40万元、10,485.81万元和2,256.1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增强。

(2)公开挂牌处置5家子公司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持有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新疆中毅达100%股权、深圳中毅达100%股权、贵州中毅达100%股权及上河建筑51%股权,并要求资产受让方承接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494.57万元、对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500万元以及上述债务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2020年12月27日,上述股权资产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完毕,由盛云投资摘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20年12月30日,盛云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上述交易完成。

(3)退出观山湖 PPP 项目及子公司中观建设的股权

2019年11月18日,中观建设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作为中观建设持有70%股权的股东,同意中观建设作出股东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以其对中观建设实缴出资为限承担赔偿及或补偿责任。

2019年11月26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PPP项目各相关方签署了《联合体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版)之解除合同》《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

9-2-82

项目公司(SPV)合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补充协议》,解除了公司关于观山湖PPP项目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收购赤峰瑞阳并完成处置6家子公司后,公司经营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2018年及2019年主要经营成果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9,939.00-
利润总额3,003.58-50,360.29
净利润2,598.40-50,36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98.40-50,360.29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购买了市场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赤峰瑞阳100%股权;同时,公司剥离了全部失去控制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已经消除。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1、收入确认情况的核查

(1)收入确认的原则

1)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①销售商品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让渡资产使用权

与资产使用权让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及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公司确认收入。

③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9-2-83

在资产负债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认。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B.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④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在将产品实际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①以自提方式销售给国内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销货申请,并填写单据,仓库管理员依据单据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货物离开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②通过运输方式销售给国内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销货申请,并填写送货单,仓库管理员依据送货单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通过第三方运输将货物运到对方指定地点后,待对方检验签收,在签收单上确认收货,确认销售收入。

③销售给国外客户

公司合同经过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后,业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业务系统发出销货申请,并填写送货单,仓库管理员依据送货单的审批结果办理货物出库装车,通过第三方运输将货物运到港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收到海关出口货物报关

9-2-84

单和电子口岸卡里的货物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外销依据,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2)代理商及贸易商的销售情况

1)代理商与贸易商的对比赤峰瑞阳下游客户主要包括终端用户与非终端用户两类,其中非终端用户主要指贸易商、代理商,贸易商、代理商主要向赤峰瑞阳采购产品再进行销售。代理商和贸易商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代理商贸易商
主要业务模式赤峰瑞阳与代理商签署代理协议,约定代理期间的代理品种、代理数量、定价方式等条款。公司目前只有两家代理商,为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广东地区多元醇客户的开发、销售;赤峰瑞阳不再主动进行广东地区终端客户的开发。 代理商根据其客户开发情况,向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代理商的发货要求,将产品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发送至代理商仓库或代理商指定仓库。 赤峰瑞阳与代理商直接结算。(1)贸易商根据其采购需要,向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贸易商的发货要求按时将产品发往贸易商指定仓库,并与贸易商进行结算。后续贸易商将根据其下游客户的需求与客户进行交易。 (2)贸易商根据其下游客户的需求,向赤峰瑞阳下订单;赤峰瑞阳根据贸易商下达的发货指令,将产品直接发往贸易商指定的客户。赤峰瑞阳与贸易商直接进行结算。
退换货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与终端客户销售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
返利政策
收入确认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收入确认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收入确认政策
结算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结算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结算政策
是否是买断关系

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252,684.35199,390,004.520.13%

报告期内公司的退换货金额很小,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0.13%。报告期内无代理商退换货情况。

综上,代理商和贸易商除业务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外,在退换货政策、收入

9-2-85

确认政策、结算政策方面不存在差异。报告期内,代理商和贸易商不存在返利情况。公司的代理商和贸易商均为买断关系。

2)报告期内新增或撤销代理商情况公司的代理商目前只有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代理广东地区季戊四醇客户的开发、销售业务。以上两家公司自2016年1月起已经成为赤峰瑞阳的代理商,合作时间已经超过4年,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代理商和撤销代理商的情形。3)代理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公司的代理商目前只有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与代理商和贸易商签署的合同主要条款对比如下:

主要合同条款代理商贸易商
质量技术标准国家标准
退换货政策与终端客户销售统一执行赤峰瑞阳《销售退货》制度
返利政策
交货地点代理商仓库或代理商指定仓库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
结算方式货到付款款到发货、全额承兑支付后发货、货到付款(账期1-2个月)

4)主要代理商和贸易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公司销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分析

①销售模式合理性分析

上市公司目前采取终端与非终端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其中终端用户主要是生产商,非终端用户主要指贸易商、代理商,2019年上市公司两类客户的销售占比接近,均为50%左右,公司针对两大类客户均采用买断式的销售模式,且均采用统一标准订立购销合同或订单进行销售。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之 “C26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除公司外无其他以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等为主要产品的上市公司,公司选取了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中,产品包含季戊四醇或三羟甲基丙烷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并进行比较。经查阅以下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销售模式,选取的各上市公司销售模式对比情况如下:

9-2-86

序号上市公司销售模式
1云天化国内销售:磷肥、氮肥等基础性化肥采用代理销售模式,采取省级代理、市县级代理进行销售。复合肥及新产品系列肥料采取市县级代理、乡镇级代理、直供渠道等销售模式。复合肥及新产品系列肥料采取市县级代理、乡镇级代理、直供渠道等销售模式。公司持续加强渠道建设,进一步提升营销渠道的广度、密度和深度,提升直销基地用户比例。 出口销售:磷肥产品主要采用代理销售模式。
2湖北宜化公司销售采用经销商结合直销并引入电子商务销售模式。
3金禾实业根据客户及产品的定位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精细化工产品采取直销和经销商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基础化工产品采取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4百川股份公司产品销售国内与国外同时拓展,主要应用于涂料行业,公司与国际涂料巨头在华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紧密联系;公司在稳定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亦不断开拓国外市场,提高国际市场知名度,公司的产品以自营出口贸易为主。
5中毅达采取终端与非终端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终端用户主要是生产商,非终端用户主要指贸易商、代理商,均采用买断式的销售模式。

经对比,除百川股份外,其余可比公司均采用向终端客户与非终端客户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因此,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大部分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未有明显差异,目前采取的终端与非终端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②主要代理商和贸易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

经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主要代理商或贸易商进行实地或视频访谈,主要代理商或贸易商所采购产品期末存货及产品去向大致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采购商品种类产品主要销售去向2019年期末库存情况
1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三羟甲基丙烷类、甲酸钙涂料、油漆、饲料生产商季戊四醇约358吨,三羟甲基丙烷约124吨
2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三羟甲基丙烷类、甲酸钙涂料、油漆、饲料生产商季戊四醇约125吨,三羟甲基丙烷109吨
3天津蓟润酒业有限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4北京绿谷旭日商贸有限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5Asahi Trading Co.,Ltd.季戊四醇类出口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6苏州瑞炎化工有限公司三羟甲基丙烷类UV单体产品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7天津市益辰商贸有限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有酒精库存200多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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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采购商品种类产品主要销售去向2019年期末库存情况
8张家港保税区诺信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羟甲基丙烷类UV单体、树脂产品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9巴彦淖尔市金聚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酒精类白酒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10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油漆、涂料产品生产商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11北京极易化工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抗氧剂生产商季戊四醇约150吨库存
12阿飒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出口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13青岛澳森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季戊四醇类出口直接发终端用户,无库存

公司的代理商产品主要销售给下游的涂料、油漆等生产商,2019年末库存情况较低,处于合理水平。公司的大部分主要贸易商采取根据下游需求向公司进行采购并指定公司向其下游客户直接发货的形式进行交易,故2019年末没有库存;少量贸易商采取根据下游需求向公司进行采购,由公司发货至贸易商仓库再销售至客户的方式进行交易,故2019年末仍有少量库存,处于合理水平。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年公司的代理商和贸易商多元醇的下游客户主要包括涂料、油漆、树脂等生产商,酒精的下游客户主要为白酒生产商。2019年末公司的代理商和贸易商库存余额较低或没有库存,处于合理水平。公司的销售符合行业特点和行业惯例。

(3)收入情况

公司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95,481,570.32-
其他业务收入3,908,434.20-
营业收入199,390,004.52-

1)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

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变化情况、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及同比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9-2-88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情况
季戊四醇季醇30,144,725.85-30,144,725.85
单季41,118,833.45-41,118,833.45
双季25,644,817.15-25,644,817.15
小计96,908,376.45-96,908,376.45
三羟甲基丙烷三羟21,403,898.39-21,403,898.39
双三羟1,535,826.27-1,535,826.27
小计22,939,724.66-22,939,724.66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酒精39,205,327.37-39,205,327.37
饲料18,844,066.99-18,844,066.99
小计58,049,394.36-58,049,394.36
其他17,584,074.85-17,584,074.85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195,481,570.32-195,481,570.32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4,118,923.32-24,118,923.32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2.10%12.10%

由于公司2018年丧失了对全部子公司的控制,主营业务停滞,无主营业务收入。2019年11月,公司收购了赤峰瑞阳100%股权后,主营业务得以恢复。因此公司2019年与2018年的数据不具备可比性。为便于比较,公司选取了经营主体赤峰瑞阳2018年及2019年相应数据,就以上事项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①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

A、赤峰瑞阳2018年度及2019年度对比情况

单位:元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情况
季戊四醇季醇181,807,408.90204,524,624.77-22,717,215.87
单季217,003,038.06224,781,612.40-7,778,574.34
双季105,573,282.29101,633,634.113,939,648.18
小计504,383,729.26530,939,871.28-26,556,142.02

9-2-89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情况
三羟甲基丙烷三羟113,020,055.45102,860,525.8910,159,529.56
双三羟6,743,298.6567,241.386,676,057.27
小计119,763,354.10102,927,767.2716,835,586.83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酒精255,766,417.80261,643,814.16-5,877,396.36
饲料117,158,892.04117,224,336.74-65,444.70
小计372,925,309.84378,868,150.90-5,942,841.06
其他114,108,764.06121,935,152.66-7,826,388.60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1,111,181,157.261,134,670,942.11-23,489,784.85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4,118,923.3219,916,926.954,201,996.37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13%1.73%0.40%

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2019年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品收入比2018年减少-23,489,784.85元,下降了2.07%,变化不大,属于正常范围。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比2018年末增加0.40%,应收账款余额增加4,201,996.37元,应收账款余额略有增加,赤峰瑞阳的应收账款余额变化属于正常变动范围。

B、赤峰瑞阳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后(2019年11月7日至12月31日)及2018年11月-12月对比情况

单位:元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动情况
季戊四醇季醇30,144,725.8524,309,333.435,835,392.42
单季41,118,833.4541,316,336.09-197,502.64
双季25,644,817.1522,744,832.132,899,985.02
小计96,908,376.4588,370,501.658,537,874.80
三羟甲基丙烷三羟21,403,898.3924,495,907.21-3,092,008.82
双三羟1,535,826.2767,241.381,468,584.89
小计22,939,724.6624,563,148.59-1,623,423.93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酒精39,205,327.3747,229,687.16-8,024,359.79
饲料18,844,066.9922,285,777.42-3,441,710.43

9-2-90

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产品分类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动情况
小计58,049,394.3669,515,464.58-11,466,070.22
其他17,584,074.8513,718,599.703,865,475.15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195,481,570.32196,167,714.52-686,144.20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4,118,923.3219,916,926.954,201,996.37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2.10%10.01%2.09%

注:赤峰瑞阳并入上海中毅达2019年度数据为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财务数据,同比分析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数据,需要人为划分2018年的会计期间,故以2018年11月至12月数据作为替代进行同比分析。

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通过上表分析,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产品收入较2018年11月至12月变动较小,属于正常变动范围。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18年11月-12月的比例增加了1.95%,应收账款余额增加4,201,996.37元,应收账款余额略有增加,属于正常变动范围。

2)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销售额、与公司合作的年限,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成立时间销售额成立时间与公司合作的年限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开磷瑞阳关联方16,304,051.332001/11/72-3年
广州市大星河化工有限公司非关联方10,611,238.972000/12/183-4年
广州市丰大化工有限公司非关联方7,503,451.332007/7/33-4年
MIWON SPECIALTY CHEMICAL CO.,LTD非关联方6,358,633.381959/11/32-3年
德州市德化化工有限公司非关联方6,246,649.842002/12/53-4年
合计47,024,024.85

9-2-91

3)按照与客户的合作时间进行分类说明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金额,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客户稳定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①营业收入按与客户的合作时间进行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与公司合作的年限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年以内38,870,499.3319.49%
1-2年27,872,544.5813.98%
2-3年28,613,111.7814.35%
3-4年42,322,730.0121.23%
4-5年61,711,118.8230.95%
合计199,390,004.52100.00%

注:公司对报告期内新增的客户在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为11,864,999.59元。

②客户稳定性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从上表可以看出,与公司合作的年限4-5年的客户报告期销售额为61,711,118.82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0.95%;与公司合作的年限3-4年的客户报告期销售额为42,322,730.01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1.23%。3年以上的客户营业收入超过报告期营业收入的50%,客户稳定性高。

公司的多元醇特别是季戊四醇纯度高、质量好、稳定性好,公司相当数量的下游客户需要高质量、高稳定性的季戊四醇作为原材料,在行业内能够提供高质量、高稳定性、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厂商数量有限,因此在能够保证供应和质量的前提下,下游客户不会随意更换供应商。因此公司多元醇客户稳定性高符合行业特点及行业惯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收入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定的相关规定,2019年度公司收入为19,939.00万元,符合恢复上市条件。

2、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字),公司最近一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2019年度,中毅达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9-2-92

项目2019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81.72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4,226.64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1,984.51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85.4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41.6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合计1,696.81

公司2019年度债务重组收益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债权人债务金额重组后金额利得利得计入会计科目
1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7,015,814.4419,000,000.0038,015,814.44投资收益
2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8,150,610.003,900,000.004,250,610.00投资收益

9-2-93

限公司
合计65,166,424.4422,900,000.0042,266,424.44

(1)文盛案的和解

A、形成事由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机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械集团”)、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更名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简称“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太平洋机械归还贷款3,400万元,上海机械集团、中纺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

157、158 号等三起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文盛公司于2007年4月受让获得该笔涉案债权后,主张中纺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中纺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在此期间,中纺机通过政府层面对此案予以协调搁置。直至中纺机改制完成后,文盛公司于2016年6月通过司法途径向公司追索该笔历史遗留债务,申请执行金额43,492,738.75元。根据二中院2016年11月作出的裁定,文盛公司成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文盛公司,故该案简称“文盛案”。公司向二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二中院于2017年7月作出(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书,以公司应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申请复议为由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后公司又向高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高院于2017年8月作出(2017)沪执复14、15号执行裁定书,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向高院申请复议后,高院于2017年9月作出 (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

9-2-94

2017年10月,公司收到二中院执行决定书[(2017)沪02执恢62号、63号],将公司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党悦栋高消费行为。2019年4月26日,公司公告显示,经上述案件原告申请,公司已被上海二中院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 02 执异 61 号、62 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9号、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

B、债务重组内容

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与文盛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清偿上海中毅达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5、206、2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2019年12月4日,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文盛公司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公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对文盛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C、确认重组收益的时点

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与文盛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D、商业合理性

妥善解决“文盛案”意义:

①“文盛案”引发公司失信危机,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②公司2017年及2018年连续两年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文盛案”的负面影响是2017年及2018年会计师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的关键事项,妥善解决“文盛案”,才能消除会计师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

“文盛案”的和解具备商业合理性。

E、会计处理的依据

9-2-9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2020年4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损益确认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2)弋阳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A、形成事由

2015年6月,公司与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泰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源泰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西立成39%股权以12,4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万源泰公司依约将江西立成39%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后,公司仍有780.00万元未支付。2018年,万源泰公司将该笔应收股权转让款转让给戈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阳公司”),弋阳公司遂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780.00万元欠款以及利息。

B、债务重组内容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沪0104民初9250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公司向弋阳公司支付人民币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委托盛云投资向弋阳公司支付390万元后,公司对弋阳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C、确认重组收益的时点

弋阳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公司与弋阳公司达成和解之日为重组收益的时点。

D、商业合理性

公司与弋阳公司达成和解,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相应款项,具备商业合理性。

9-2-96

E、会计处理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2020年4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债务重组适用范围、损益确认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19年度,中毅达非经常性损益为1,696.81万元,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为901.59万元,符合恢复上市条件。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的核查公司2019年的财务报告已经中喜会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对公司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核查

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2019年财务数据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一)报告期内曾存在的或有风险及解决情况的核查

1、重大诉讼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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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重大诉讼及解决情况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重大诉讼及解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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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起诉方应诉方诉讼基本情况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1文盛资产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1)公司对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3,400万元人民币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年4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前述款项。但文盛资产(债权人,于2007年取得该笔债权),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2)上海二中院2016年11月作出裁定,文盛资产成为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3)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61号、62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9号、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公司与文盛资产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由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执行和解款人民币1900万元,清偿公司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5、206、2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和解款1900万元。
2厦门银行厦门中毅达截止2018年1月24日,厦门中毅达流动资金贷款逾期金额为3,098.51万元。2018年1月25日厦门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中毅达立即偿还所欠本息,同时要求上海中毅达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3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厦门中毅达偿还厦门银行借款本息,上海中毅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1月18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各方约定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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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起诉方应诉方诉讼基本情况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解除。
3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2017年9月5日,公司子公司新疆中毅达获得喀什农商行授信金额人民币1.25亿元,借款人民币4,80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28日,依据(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法律文书,乌鲁木齐中院受理(2018)新01执257号执行案,被执行人为本公司、新疆中毅达。2018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中院终结(2018)新01执25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执行标的48,038,066元,未履行金额48,038,066元。2019年11月18日,公司与厦门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各方约定将在厦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解除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目前公司基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
4彼岸大道公司2017年5月3日,彼岸大道(原告)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华夏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亿元。后该笔委托贷款违约,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共计12,672.63万元,以及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共计684,321元。经公司与彼岸大道协商,彼岸大道撤诉。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罚息或违约金。之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与彼岸大道、华夏银行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以65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彼岸大道对公司的债权。2019年12月27日,盛云投资与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6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信达资产贵州分公司对公司的该笔债权。
5益安保理公司、农广高科2017年7月28日,公司向农广高科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农广高科与益安保理签署《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并交付票据,2018年7月票据到期后益安保理未收到款项,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2月25日,公司与益安保理签署《和解协议》,由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向益安保理支付本案项下款10,733,601.34元。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益安保理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6弋阳小贷公司2018年10月16日,弋阳小贷向弋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2019年11月25日,公司与弋阳小贷签署《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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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起诉方应诉方诉讼基本情况为解决诉讼所采取的措施
司支付购买立成景观股权款78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弋阳小贷从万源泰公司受让债权),2018年12月12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由公司向弋阳小贷支付390万元用于免除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盛云投资已代公司向弋阳小贷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7陈云兴公司2018年12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公司送达陈云兴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公司偿还250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经公司与陈云兴协商,陈云兴撤诉。2019年12月20日,公司与陈云兴、盛云投资签署《委托代付协议》,由盛云投资代公司向陈云兴支付本案项下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515,583.33元,盛云投资已依约代公司向陈云兴支付了相关款项。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盛云投资签署相关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由盛云投资豁免公司包括上述委托代付及受让债权所形成的债务及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务。

(2)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重大诉讼已经得到解决,相关风险已经消除。

2、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核查

(1)报告内曾存在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情况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因文盛案及为新疆中毅达、厦门中毅达的银行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等事宜,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也因诉讼纠纷导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失去融资功能,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日常刚性支出及员工工资。

(2)解决措施

新管理层上任后,积极与公司主要债权人沟通,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豁免等方式解决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及债务问题,进而消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冻结状态,相关解决措施的情况详见上述“重大诉讼的核查”。

(3)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公司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

3、立案调查事项的核查

(1)报告内曾存在被立案调查事项的风险情况

2019年,公司曾存在下述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上海证监局立案且未结案的事项:

立案日期调查通知书文号处罚机关立案事由
2018.5.92018-1-100号证监会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3.232018-1-008号上海证监局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2019.5.102019-1-021号上海证监局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以上被立案调查事项因公司前任董事会及管理层未履职尽责或前任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失联、不配合移交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所致。

(2)风险已经消除的情况

公司及新任管理层积极配合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的调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了立案调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力争尽早结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三起立案调查事项已结案。2019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2018-1-100号立案调查事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7号),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对时任独立董事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2020年2月26日,上海证监局就2018-1-008号立案调查事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对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监局2019-1-021号立案调查事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号),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以上立案调查事项对于公司的罚款已经缴纳完毕。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1、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主要是为取得银行借款而将存货、固定资产、土地等进行抵押、质押,截至2019年末,具体的抵押、质押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858.22公司B股股票美元账户资金受限
存货7,592.54借款抵押
固定资产17,521.77借款抵押
无形资产5,867.93借款抵押
长期股权投资76,040.64中毅达将赤峰瑞阳的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用于向其借款
合 计107,881.1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上述借款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不存在逾期、违约等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

2、重大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2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1)票据诉讼

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公司赤峰开瑞涉及一起票据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出票人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单位 (按背书转让顺序排列)备注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
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
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
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六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原告

2017年11月1日,被告六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票据到期后,因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无兑付款项,致使银行无法按期承兑后,原告2018年7月向西安雁塔区法院起诉,告知前手背书人。赤峰开瑞作为前手背书人,有可能因票据诉讼需支付原告500万元。故赤峰开瑞在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500万元。

2019年10月11日,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赤峰开瑞及其他5家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2018年3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

赤峰开瑞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6日经主审法官调解赤峰开瑞撤诉,并于2019年12月18日取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当日一审判决生效。

目前,赤峰开瑞尚未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2018年3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

赤峰开瑞计提截至收购日前的预计负债392,360.04元(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期计提收购日至财务报表日的预计负债35,787.40元。

(2)虚假陈述行为案件

2018年4月11日,中毅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上海证监局认定在2015年第三季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导致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该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因以上事项影响,共有162位中小股东向法院起诉公司,原告起诉状明确的诉请金额为26,105,085.91元(不包括其主张的持续性利息计算和未明确具体金额的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业已作出并生效的8个上海中毅达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判决,如原告是在2015年10月27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上海中毅达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上海中毅达股票的,则原告的损失与上海中毅达的虚假陈述并无因果关系,则原告要求上海中毅达赔偿损失的请求将不被支持。意味着原告存在此种情况或原告撤诉或生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进而原告的诉请金额不再被计入公司可能赔偿的涉案金额。公司根据此原则,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排查,很大可能不需要赔偿的案件金额为7,015,913.84元,公司很有可能需要

赔偿的金额为19,089,172.07元。故本期计提预计负债9,425,620.49元(上期确认9,663,551.58元,本期确认9,425,620.49元,合计19,089,172.07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2项未决诉讼事项已经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向出票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各票据背书人(包括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料)等在内的九家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汇票本金500万元、逾期利息20万元。2018年12月19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出票人支付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500万元汇票票款和14.5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并将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料等九家公司列为被上诉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黔01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赤峰瑞阳、开瑞科技与瑞阳新材料等九家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出具(2020)黔民申878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案件作出如下裁定: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4项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处罚日期处罚决定 书文号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中毅达2020.04.17沪[2020]6号上海证监局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予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中毅达2020.02.26沪[2020]1号上海证监局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罚款40万元
中毅达2019.06.17[2019]57号证监会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予以警告,并罚款40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万元
赤峰瑞阳2019.03.29(赤)安监罚[2019]2号(危化)赤峰市应急管理局1.季戊四醇车间(反应区)未设置甲醛有毒气体检测探头;抽查联锁装置工作票乙醛一期安全联锁未经确认签字投入使用、联锁装置工作票原料二车间甲醛一期氧温D点温度联锁于2018年12月30日经审批摘除,至今(超过一个月)未投入使用(罚款49,000元)。 2.抽查原料二车间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不规范,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不完全具备(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69,000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案,罚款已经全部缴纳完毕。赤峰瑞阳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已经缴纳,并整改完毕。

4、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有对外担保情况。

5、瑕疵土地房产情况

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共有16处房产未办妥产权证书。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产已经有10处取得不动产权证,有3处未办理权证房产为临时建筑,有3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不动产权证办理情况
玉米取样房12.56已办妥
北门卫地泵房及磅基础5.08已办妥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9.99正在办理中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44.60正在办理中
污水处理泵房25.29正在办理中
采出泵房4.83已办妥
甲酸车间251.13已办妥
东门卫2.55已办妥
西门卫19.46已办妥
南门卫22.04已办妥
北门卫25.67已办妥
新建单季库房236.06已办妥
季醇更衣室及库房9.51临时建筑
甲酸配电室5.24临时建筑
门卫30.86已办妥
草酸干燥房5.81临时建筑
合计710.67-

注: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等其他小面积建筑已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季醇更衣室及库房、甲酸配电室、草酸干燥房为临时建筑,未办理权证。上述未办妥权属证书的房产均位于上市公司子公司赤峰瑞阳的厂区范围内,账面价值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例较小,虽未办妥权属证书,但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会对赤峰瑞阳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赤峰瑞阳正在办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等3项房产的权属证书。该等房产的用途如下: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设有DCS室,用于远程监控各项工艺指标;设有罗茨风机,为好氧系统提供空气;设有配电室,为污水处理站的所有设备供电;设有带式压滤机和叠螺机用于压榨污泥;设有除臭设备,用于去除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

污水处理泵房:主要设有化验室、更衣室、提升设备,储存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添加的药剂,方便生产过程中调节原水PH、提升废水,分析废水各项指标、员工更换工作服。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设有在线监测设备,用于实时监测排放废水浓度,流量,与国家环保部门联网。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系赤峰瑞阳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赤峰瑞阳此前已向主管机关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但由于赤峰瑞阳已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同意在前述抵押解除后为赤峰瑞阳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此外,上述房产均位于赤峰瑞阳的厂区范围内,虽未办妥权属证书,但已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且不会对赤峰瑞阳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赤峰瑞阳的原股东开磷瑞阳向公司承诺,如赤峰瑞阳因前述房产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涉及相关争议、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而受到损失的,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向赤峰瑞阳作出补偿。

赤峰瑞阳的季醇更衣室及库房、甲酸配电室和草酸干燥房均属临时建筑,无需办理权证。该等房产均属生产辅助设施,对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较低,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

综上,上述房产未办理权证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赤峰瑞阳办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赤峰瑞阳预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前述房产的权属证书。

四、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的核查

(一)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形成的原因

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认定在2015年第三季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

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导致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2、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年份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元)计提依据不同年度之间会计处理依据是否具有可比性
20189,663,551.58根据起诉金额全额计提
20199,425,620.49期末公司自法院和律师收到的案件材料显示的涉案金额剔除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涉案金额
合计19,089,172.07

(1)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

编制2018年年度报告时,公司收到法院已受理的涉及虚假陈述事项的中小股东起诉案件金额共计9,663,551.58元。截至2018年年报出具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无明确标准作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判断依据,对已提起诉讼的案件,出于审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9,663,551.58元。

(2)2019年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

2019年12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8起案件中小股东虚假陈述案做出判决,认为以上8位原告的损失与中毅达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以上8位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公司根据已生效判决的裁决标准,对所有案件中投资者提交的证据及其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认为仍有47起案件存在相似的情形,并经过公司律师判断评估,认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另有3起案件已撤诉,亦无需赔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的涉及虚假陈述事项的中小股东起诉案件金额共计26,105,085.91元,结合已判决案例的判罚情况,剔除公司认为很可

能不需要赔偿的金额7,015,913.84元后,上海中毅达就此系列案件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19,089,172.07元人民币。公司在2018年末计提9,663,551.58元预计负债的基础上,2019年继续计提预计负债9,425,620.49元。

(二)分析说明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中小股东诉讼风险

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公司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监管局3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日期处罚决定 书文号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2020.04.17沪[2020]6号上海证监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予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2020.02.26沪[2020]1号上海证监局(2017年)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罚款40万元
2019.06.17[2019]57号中国证监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予以警告,并罚款40万元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7号)

由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公司在实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之前,已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及相关进展、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无法按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原因和进展情况,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最终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披露了上述定期报告。

如中小股东因以上事项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

根据2020年2月26日上海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公司前任管理层在任时,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的行为。该等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对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包括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等行为。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等行为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参照上述规定,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可依据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号)

由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公司在实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之前,已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无法按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和进展情况,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最终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

如中小股东因以上事项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综上所述,上述3起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事项均发生于公司前任管理层在任期

间,或因前任管理层的失联及失职行为所致。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其仍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的处罚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因2015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编制2018年年度报告时,公司收到法院已受理的涉及虚假陈述事项的中小股东起诉案件金额共计9,663,551.58元。截至2018年年报出具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无明确标准作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判断依据,出于审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9,663,551.58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的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上海中毅达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162位原告,涉及起诉金额26,105,085.91元。以上所涉162位原告中,有3人已经撤诉,另有8人所涉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并生效。

根据已生效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如原告在2015年10月27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公司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股票,则公司虚假陈述与其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应原告对公司的索赔请求不被法院支持。按照已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上述标准,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预计具有相同情形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原告的索赔请求不会得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支持。根据代理律师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涉案原告证券交易记录和/或原告起诉状,将在2015年10月27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日)未持有公司股票、而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购买股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排除。公司根据已作出的判决结果,认为另有47起案件很可能不需要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涉及上诉人数量涉及金额
全部诉讼案件16226,105,085.91
因撤诉无需赔偿的案件399,629.13
已生效的驳回案件8445,123.03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裁决原则判断很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476,471,161.68
计提预计负债的案件10419,089,172.07

综上,截至2019年末,公司收到的中小股东虚假陈述案件涉及起诉金额26,105,085.91元,其中因撤诉、被法院驳回且已生效、公司认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案件涉及金额7,015,913.84元。公司将涉及起诉总金额扣除已驳回或认为很可能不需要赔偿的金额后,剩余的19,089,172.07元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2019年度,上市公司对于因2015年虚假陈述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充分的。

2、公司因2019年以来受到的三次行政处罚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截至2019年年报出具日,上市公司未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因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事项引起的中小股东诉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4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故公司2019年12月31日未就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而可能引起的中小股东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是准确的,不同年度之间会计处理依据具有可比性;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五、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行业惯例的分析

(一)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情况及分析

1、赤峰瑞阳历史数据选择的标准

(1)赤峰瑞阳合并范围的变更

①2017年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一级子公司100%100%
贵州开磷一级子公司100%100%

②2018年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一级子公司100%100%
贵州开磷一级子公司100%100%

③2019年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赤峰东泉一级子公司100%100%
贵州开磷一级子公司100%100%
赤峰开瑞一级子公司100%100%

由上可见,赤峰瑞阳合并范围2017年和2018年一致, 2019年的合并范围增加了赤峰开瑞。

(2)赤峰瑞阳与贵州开磷相同产品的生产工艺区别

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产品为季戊四醇、酒精及三羟甲丙烷等,贵州开磷主营业务产品为季戊四醇,赤峰瑞阳与贵州开磷主营产品并不完全一致。贵州开磷生产

的季戊四醇生产流程与赤峰瑞阳并不相同,赤峰瑞阳先采购玉米,生产成酒精后,利用一部分酒精生产季戊四醇。而贵州开磷采购酒精生产季戊四醇,且贵州开磷2018年6月已停工,对比赤峰瑞阳的历史数据,应剔除贵州开磷,采用赤峰瑞阳母公司历史数据对比。综上所述,赤峰瑞阳合并范围2017及至2019年合并范围并不一致,子公司贵州开磷2018年6月停产,历史数据对比应剔除贵州开磷的数据。而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95%以上由赤峰瑞阳母公司创造,故同时剔除赤峰东泉及赤峰开瑞的财务数据。

2、营业收入月度间分布的分析

赤峰瑞阳单体报表2017年至2019年度营业收入按照月度及可比期间的划分情况如下:

(1)按月度划分

单位:元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88,058,528.9876,899,002.3143,908,871.48
250,757,538.7555,232,797.9150,268,748.42
3121,357,373.5178,908,269.2789,765,186.90
476,912,768.54122,949,315.4181,044,058.05
583,059,034.6085,154,381.8063,569,294.29
694,734,206.0690,210,319.7787,711,279.11
794,438,067.9990,093,739.0349,743,409.85
877,596,659.47102,619,160.7181,435,823.09
989,600,433.1197,917,400.0079,292,445.30
1097,876,521.5691,748,204.0984,357,271.00
11119,163,657.3493,845,994.4188,421,529.18
12130,067,738.62107,954,846.83100,021,917.43
合计1,123,622,528.531,093,533,431.54899,539,834.10

(2)按可比区间划分

单位:元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6月514,879,450.44509,354,086.47416,267,438.25
占全年比例45.82%46.58%46.28%
7-10月411,946,613.68(注1)382,378,503.83294,828,949.24
占全年比例36.67%34.97%32.77%
11-12月196,796,464.41(注2)201,800,841.24188,443,446.61
占全年比例17.51%18.45%20.95%

注1: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数据。注2: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末数据。从上表可见,赤峰瑞阳近三年各月营业收入之间没有明显的规律,但是下半年营业收入占比较上半年略高。近三年,赤峰瑞阳11-12月为销售的旺季。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与2017年及2018年同期相比变化不大,不存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大幅增长的情况。

3、净利润月度间分布分析

(1)赤峰瑞阳单体报表2017年至2019年度月度间净利润

单位:元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2,703,918.539,465,269.342,325,241.33
2289,988.124,159,461.886,337,308.22
37,325,414.495,731,463.045,736,962.96
46,909,356.2913,139,583.108,705,548.18
58,939,865.259,534,901.968,594,386.48
610,043,352.3410,579,424.204,878,861.21
710,645,213.4211,244,103.107,950,309.60
86,427,113.0513,110,106.8511,852,270.55
96,197,856.9812,378,804.0111,777,291.61
107,571,174.0313,300,674.8918,697,000.25
1114,203,402.8810,895,555.247,602,153.13
1218,798,291.67-1,572,161.9521,817,550.86
合计100,054,947.05111,967,185.67116,274,884.38

净利润受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非经常性净利润影响,导致赤峰瑞阳2017年至2019年度月度间净利润不具有可比性。为分析问题,需要对比赤峰瑞阳2017年至2019年度月度经营性利润。

(2)赤峰瑞阳单体报表2017年至2019年度月度经营性利润

①按月度划分

单位:元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3,087,799.849,682,494.501,523,283.96
2148,135.714,422,314.875,410,422.85
38,518,237.969,956,768.554,946,565.59
48,132,085.5415,895,211.908,066,990.81
510,936,648.1311,658,335.557,802,029.11
610,198,398.207,881,460.258,182,520.16
712,429,101.9611,875,191.177,131,145.84
87,467,030.9415,888,350.7710,440,906.51
97,101,505.2815,002,437.6810,842,067.57
109,760,448.1316,083,677.9417,905,720.71
1115,930,944.4213,121,322.436,786,677.09
1219,704,077.514,762,227.079,143,188.40
合计113,414,413.62136,229,792.6898,181,518.60

注:经营性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②按可比区间划分

单位:元

月份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6月41,021,305.3859,496,585.6235,931,812.48
占全年比例36.17%43.67%36.60%
7-10月39,386,048.46(注2)58,849,657.5646,319,840.63
占全年34.73%43.20%47.17%
比例
11-12月33,007,059.78(注3)17,883,549.5015,929,865.49
占全年比例29.10%13.13%16.22%

注1:经营性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注2: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数据。注3: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并入上海中毅达,此数据为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末数据。由上表可见,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营性利润占全年比例为29.10%,较历史同期高,导致了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净利润占全年比例较高。

(3)赤峰瑞阳纳入合并范围后的经营性利润较2018年同期大幅上升的合理性分析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经营性利润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
一、营业收入196,796,464.41201,800,841.24
其中:营业收入196,796,464.41201,800,841.24
二、营业总成本163,789,404.63183,917,291.75
其中:营业成本142,929,743.50159,814,558.06
税金及附加1,313,829.171,928,111.21
销售费用9,247,908.099,804,987.90
管理费用7,886,160.206,508,758.83
财务费用2,411,763.675,860,875.75
三、经营性利润33,007,059.7817,883,549.50

注:上述数据为赤峰瑞阳追溯调整的未经审计数据。

从上表可见,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营性利润较2018年同期增加了15,123,510.28元,主要系毛利增加11,880,437.73元、财务费用减少3,449,112.08元,而毛利的增长主要系毛利率由20.81%增长至27.37%。

赤峰瑞阳毛利率及财务费用的变动情况详细分析如下:

①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原因分析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1-12月主要产品毛利率如下:

行业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
多元醇行业31.36%29.15%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16.59%5.49%

由上表可知,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赤峰瑞阳多元醇行业毛利率较2018年11-12月提高了2.21%,赤峰瑞阳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毛利率较2018年11-12月提高了11.10%,主要产品毛利率的上升导致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综合毛利率大幅上升。

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分析如下:

A、多元醇毛利率变动分析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1-12月多元醇毛利率如下:

项目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化率
多元醇行业31.36%29.15%2.21%
-季戊四醇33.38%33.14%0.24%
-三羟甲基丙烷22.81%14.09%8.72%

由上表可以看出,季戊四醇毛利率基本保持平稳,略有上升。三羟甲基丙烷毛利率同比增长8.72%,主要系2019年11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其主要原材料甲醛、正丁醛及液碱等采购成本较同期均下降超过10%,但三羟甲基丙烷产品的价格受市场需求等影响仅下降不足4%,故毛利率增长幅度较大。

受三羟甲基丙烷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影响,多元醇产品的毛利率同比上升

2.21%。

B、食用酒精及副产品毛利率变动分析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1-12月食用酒精及副产品毛利率如下:

行业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2月变化率
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相关行业16.59%5.49%11.10%
-食用酒精6.30%-13.04%19.34%
-DDGS饲料37.99%44.76%-6.77%

食用酒精及其副产品相关行业主要包括酒精及DDGS饲料两类产品,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DDGS饲料的毛利率较上年略有下降,因此食用酒精及其副产品相关行业毛利率大幅上升主要是酒精的毛利率上升导致。

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酒精毛利率较2018年同期上升19.34%,主要原因系:1)赤峰瑞阳2019年通过实施冷却系统改造和二线蒸馏塔技改项目,提升了生产效率,单位酒精的单位耗能及单位原材料耗用均有所降低;2)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酒精的销售价格较2018年同期略有上升;3)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赤峰瑞阳销售的季戊四醇数量较上年同期上升,而实现销售的季戊四醇生产耗用的玉米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外销酒精的销售成本,使得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酒精的毛利率较2018年同期进一步提升。

②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原因分析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费用较2018年11-12月减少344.91万元,为合并日后,赤峰瑞阳偿还了长短期借款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减少344.91万所致。

综上所述,结合赤峰瑞阳历史财务数据,赤峰瑞阳营业收入月度间分布不具备规律性,但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与以前年度同期相比变化不大,不存在合并日后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占全年比例大幅增长的情况。赤峰瑞阳2019年11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性利润占全年比例较2018年度增

加15.97%,主要原因系三羟甲基丙烷和酒精的毛利率上升带来的毛利增加,及因偿还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行业可比公司对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净利润月度间分布的分析

由于无法通过公开数据取得行业可比公司的月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此处采用行业可比公司的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进行分析。净利润受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非经常性净利润影响,赤峰瑞阳与行业可比公司净利润不具有可比性。为分析问题,对赤峰瑞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性利润进行分析。2019年度,赤峰瑞阳与可比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经营性利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2019年一季度2019年二季度
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
湖北宜化328,071.5522.38%-14,094.61-394,010.7026.88%4,329.20-
百川股份63,293.1224.58%2,341.7434.11%57,034.2122.15%2,509.4436.55%
金禾实业90,866.0122.88%19,412.1122.14%106,933.0026.92%26,775.2730.54%
云天化1,378,684.9025.54%5,715.5650.25%1,461,525.4527.08%3,930.2134.55%
赤峰瑞阳26,017.3423.15%1,175.4210.36%25,470.6022.67%2,926.7125.81%
可比公司2019年三季度2019年四季度
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营业收入占比经营性利润占比
湖北宜化328,621.7722.42%-18,506.88-415,298.4728.33%-14,325.31-
百川股份67,902.6126.37%2,491.3036.28%69,234.1826.89%-476.36-6.94%
金禾实业101,638.5825.59%21,596.6424.64%97,748.0224.61%19,877.9922.68%
云天化1,268,275.7623.50%-9,369.05-82.37%1,289,099.6623.88%11,097.2197.57%
赤峰瑞阳26,163.5223.28%2,699.7623.80%34,710.7930.89%4,539.5540.03%

注1:除赤峰瑞阳外,数据取自上述各上市公司季报及年报。

注2:因湖北宜化2019年度经营性利润为负数,因此各季度经营性利润占比情况无意义。

2019年,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波动较小,较为稳定;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各季度经营性利润占比波动较大,主要系各公司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均差异较大,盈利情况也差异较大,不具备可比性。

综上所述,结合行业可比公司来看,赤峰瑞阳营业收入季度间分布合理,符合行业惯例。由于各公司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均差异较大,盈利情况也差异较大,不具备可比性。

第三节 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发行并上市

上市公司前身为中国纺织机械厂。1992年5月5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具《上海市经委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沪经企(1992)313号),批准中国纺织机械厂进行股份制试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社会个人股1,500万元,B股股票7,000万元,向社会法人募股1,300万元。1992年5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18号文批准,中纺机发行人民币股票1,381万股,其中原中国纺织机械厂以国有资产折股1,101万股,向社会法人招募130万股,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150万股,每股面值10元。

1992年6月2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批复》(沪外资委批字

(92)第548号),同意中国纺织机械厂增资发行A股股票和B股股票,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6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沪银金管(92)5162号《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批复》批准,中纺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700万股。

1992年6月22日,中纺机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410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中国纺织机械厂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810万元,其中中方出资13,810万元,外方出资7,000万元。

上市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其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071,274,605.00股,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10%

依据《上市规则》“第十八章 释义”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0,000,000.0024.27
2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0.000.00
3社会公众股东811,274,605.0075.73
合计1,071,274,605.00100.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071,274,605.00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符合《上市规则》申请恢复上市资格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1: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同时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可向上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经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二)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8.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01.59万元,均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三)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37.63万元,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四)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19,939.00万元,高于1,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五)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喜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六)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经营规划明确,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持续提高,经营业绩稳定提升,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七)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出具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喜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0311号),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八)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九)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的议案和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4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并在披露 2019年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上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文件,符合《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

(十)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符合规定

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具有上市保荐资格和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7条的规定。

(十一)华创证券为本次股票恢复上市出具了意见明确的保荐书

(十二)中伦律所为本次股票恢复上市出具了意见明确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核查结论华创证券对中毅达申请恢复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同时审慎地查阅了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认为:中毅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恢复上市的条件。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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