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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枫酒业:金枫酒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履职情况报告

2020年,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严格遵照《公司章程》、《金枫酒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金枫酒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现将 2020年度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2020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进行了调整,目前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主任委员由具备会计学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1、独立董事——赵春光先生(主任委员),博士研究生,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2、独立董事——颜延先生,博士研究生,工商管理博士后,现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派驻律师。

3、独立董事——赵平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4、董事——秦波女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董事——夏晓平女士,会计师。现任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组长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秦波女士担任,组员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财务管理部相关人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概况

(一)召开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

1、2020年1月2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金枫酒业2020年度审计计划》,本公司编制的《金枫酒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计划》、《金枫酒业2020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金枫

酒业2019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金枫酒业关于2019年度业绩预盈的情况说明》。会议同意将2019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交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同意公司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2、2020年4月9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与外审机构的沟通会,就外审机构在年审和内控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沟通,形成了书面会议纪要。

3、2020年4月2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经审计的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关于计提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等11项议案,审计委员会出具了书面意见,并同意部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2020年8月27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编制的2020年上半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枫酒业2020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等2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2020年10月29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出售部分地上建筑物的关联交易议案》和《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出具了书面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议案,会议表决中对所有审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未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的资格与能力。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公司沿用一贯的审计费用定价原则,2020年审计费用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在年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立信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审计中的问题等事项进行了充分地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2、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委员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误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3、审阅特别事项并发表意见

(1)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持续性关联交易、租赁办公场地、出售资产、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认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公司就收购无锡振太100%股权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1,502,948.55元,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政策,计提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对关于新收入准则的政策变更,认为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021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更好的完成公司及董事会的各项委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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