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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枫酒业: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8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0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3723P )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94.38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2.22%。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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