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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上级党委等有关要求,为发挥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为满足公司正常的对外融资之需要,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得到贯彻执行。公司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班子;经营管理层成员与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修改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并负责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在《公司章程》第三章后,增加第四章“党委”及如下条款,原第四章及其他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公司党委应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在《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八条之后,新增一项条款,内容为“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四、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点“在公司对外融资余额(已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境内发行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境外债券等可不包括在前述对外融资余额额度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值100%的前提下,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修改为:

“在公司对外融资余额(已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境内发行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境外债券等可不包括在前述对外融资余额额度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100%的前提下,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则授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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