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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9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琳”)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30,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次公告日,因上海泰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本次公告的一审判决书未能生效,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无重大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后续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因与上海泰琳房屋租赁纠纷,于2018年9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易初莲花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2、判令上海泰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4,167,206.18元。上海市一中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司于2019年9月受让及增加认缴上海光野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上海光野”)份额,并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同时,上海光野的下属子公司上海安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赟”)以及上海安赟的下属项目公司上海泰琳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9-052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一中院于2020年3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上海泰琳收到了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2018)沪0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易初莲花与被告上海泰琳签订的相关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

2、被告上海泰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初莲花违约金13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63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00,000元、审计费1,840,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泰琳负担。

上海泰琳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次公告日,因上海泰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本次公告的一审判决书未能生效,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无重大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后续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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