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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集团: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张逸民因连续任职时间届满不再担任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垣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共参加了7次董事会会议,分别为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其中2次为现场出席,5次以通讯方式出席,无缺席情况。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专业,我们分别在上述的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报告期内我们共组织召开了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及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要求对所属事项进行了审议,积极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3.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及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独立董事管一民、段祺华、张逸民出席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管一民、段祺华出席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李垣出席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 会议表决情况

在审议议案时,我们均能够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充分发表独立意见,积极地为公司长远发展献计献策,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依法运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告期内,我们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

5. 现场考察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能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参加董事会,要求公司提供每季度的财务报表,对董事会将要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董秘室提供背景资料和法规、政策依据。同时,公司能对我们所提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及资讯。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年度我们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均对其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董事会所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充分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对公司任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交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获得通过,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了考评,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获得通过,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于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实施完成。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执行的有关会计政策,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7.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8. 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没有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9.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始终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严格杜绝有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10.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控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完成了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1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及实施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独立的发表意见,切实履行了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开展工作过程中,公司为保证我们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所提供的资料及时、详细,对我们要求补充的资料也能及时给予提供和帮助,在此我们对公司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表示感谢。

2022年,我们将继续秉承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有效地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公司全体股东赋予的权力,积极为公司长远发展献计献策,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依法运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管一民

段祺华

李 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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