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十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十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是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同时,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要的,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十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 管一民
李 垣
龚晓航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