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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中,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该信息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董事会就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进行审议通过时,同时通知监事会;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两个交易日内上报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同日将公告、决议、备查文件上报建关部门;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的主任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记过、辞退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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