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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2020年2月25日,你们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已发行股份的4.9597%。2020年2月26日,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新世界股份 745,800 股。截至2020年2月28日,你们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对新世界的持股比例达到5.0777%。你们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月29日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修正。但你们在增持新世界股份累计比例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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