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9月1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四名,实到监事四名。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选举黄小路监事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情况: 4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4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编号 | 修订前序号 | 修改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序号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第三条 | 监事会行使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 第三条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
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二 | 第三条 |
第三条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
三 | 第五条 |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 第五条 |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
四 | 第九条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会议召开3日前。 | 第九条 |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
五 | 第十五条 | 监事会可以邀请独立董事列席监事会,以提高监督效果;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 第十五条 | 监事会可以邀请独立董事列席监事会,以提高监督效果;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
上表所有显示红色字体加粗文字为修改内容。
《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