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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的换股处理方式及未申领红利处理方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4-11-19
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的换股处理方式及未申领红利处理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百货")吸收合并本公司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进入实施阶段,本公司的股份将根据合并双方确定的折股比例转换为第一百货的股份。现将本公司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的换股处理方式及未申领红利的处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的处理方式
    1.质押或司法冻结的非流通股换股处理方式
    (1)对于换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存在司法冻结或质押情形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第一百货新增股份托管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第一百货提交的新增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事项的说明及华联商厦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的原始资料,完成华联商厦换股后股份的司法冻结或质押。
    (2)上述司法冻结或质押期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第一百货新增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的日期作为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的起始日期,质押的终止日期为换股前质押合同约定的日期,司法冻结执行的终止日期为对华联商厦换股前司法冻结执行的终止日期。
    2.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流通股换股处理方式
    (1)本公司股东所持流通股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原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登记或协助执行的,按照非流通股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情形的换股处理方式处理。
    (2)本公司股东所持流通股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原由托管证券公司负责登记或协助执行的,在托管证券公司完成对因本公司的股份换股而形成的第一百货新增股份的托管后,托管证券公司依据其办理股份司法冻或质押的原始资料,完成因本公司股份换股形成的第一百货新增股份的司法冻结或质押。
    (3)上述司法冻结或质押期限为:托管证券公司对第一百货新增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的日期作为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的起始日期,质押的终止日期为换股前质押合同约定的日期,司法冻结的终止日期为换股前股份司法冻结执行的终止日期。
    3.本公司特别提请托管本公司股票的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注意,各托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在完成对因本公司的股份换股而形成的第一百货新增股份的托管后,对于换股前已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本公司流通股股份,需由各托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在换股后完成对该等股份换股形成的第一百货的股份的质押或司法冻结。
    二、未申领红利的处理方式
    1、非流通股股东尚未申领的红利的处理方式
    非流通股股东未申领的红利可以尽快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申领;本次合并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尚未申领的红利将转交给第一百货董事会秘书室,届时尚未申领红利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向第一百货董事会秘书室申领。
    2、流通股股东未申领的红利的处理方式
    流通股股东未申领的红利仍保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内。该等股东办理完指定交易后,其未申领的红利将由其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派发。但冻结红利的处置需待冻结部分解冻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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