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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1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

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20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312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监管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12月20日,你公司公告了对我部第三次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方案问询函的回复。鉴于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及财务顾问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财务顾问结论意见显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同时又表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上述财务顾问意见不清晰、不明确。请财务顾问:

(1)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并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2)请财务顾问对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

二、公告显示,立德服务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公司已向立德服务指定的四家收款方支付8,430万元费用。请说明:(1)立德服务指定多家公司分别收款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惯例;(2)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是否为真实发生的费用,相关价款是否公允合理;(3)请公司及财务顾问结合上述收款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核查并说明,指定收款方及其主要股东与立德服务、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并对公司的披露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同时,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和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请你公司财务顾问披露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规定,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妥善处理上述事项,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应当在落实我部监管函件中的各项要求,核实相关事项后,再行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并尽快对《监管工作函》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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