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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沪〔2021〕27号
公告日期:2021-12-2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 沪〔2021〕27号
当事人:杨某,男,197X年10月出生,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控或公司)时任董事长,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李某,男,197X年7月出生,上海富控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富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表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富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富控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其中,冲回公司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6.01亿元,冲回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12.85亿元;另冲回对9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应付利息11.06亿元(与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合称案涉冲回行为)。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因案涉冲回行为确认投资收益29.92亿元。
上海富控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冲回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12.85亿元及冲回对9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应付利息11.06亿元的主要依据包括上海富控于2020年6月与某有限合伙企业签署的债务兜底协议等,冲回公司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6.01亿元的主要依据包括某有限合伙企业于2020年4月至6月与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债务买断协议书等。截至2020年8月25日(即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债务兜底协议未得到案涉冲回行为涉及的债权人的同意,相关债权人未与公司或第三方达成有关债权债务转让或豁免的协议,也未作出减免债务的承诺,或相关债务买断协议书未生效。上海富控冲回案涉冲回行为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冲回依据不充分,导致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合计29.92亿元,占上海富控2019年度更正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5.78%,并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由负值转为正值。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上海富控更正前和更正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材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文件、与某有限合伙企业签订的债务兜底协议、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凭证、某有限合伙企业、相关债权人和审计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富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违法行为。
杨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组织、参与上海富控案涉冲回行为,在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上投赞成票,促使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履行审批程序,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名义签署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对预计负债和应付利息冲回事项未尽到审核责任,参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述申辩过程中及听证会上,上述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局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当事人杨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在上海富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当事人李某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参与上海富控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某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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