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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新华1949园区西门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05,548,84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6.177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会议由副董事长顾慧女士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姚世娴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法律顾问刘登华先生、财务总监杨玉兰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03,213,25998.86372,335,5831.136300.0000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11,699,35483.35882,335,58316.6412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柳卓利、晏国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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