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万业企业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4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523K)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100%股权的过程中,对前后两次收购方案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一、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披露的《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次方案”)《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3,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存在如下问题:

1. 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来”)销售的8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经查,

该合同附生效条件,约定自泰州中来向凯世通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方正式生效。但你公司在披露上述在手订单时,未披露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未揭示该合同存在的不确定性。

2. 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广西拓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拓航”) 销售的6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经查,上述产品的最终购买方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电”),因南京中电财务状况不佳,凯世通将合同最终签约方改为广西拓航,但合同的实际执行仍取决于南京中电业务的开展情况。但你公司在披露上述在手订单时,未充分揭示上述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客户履约风险。

3.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光伏新政”)。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预测的部分表示,“光伏新政预计不会对凯世通已签署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光伏新政未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你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调整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案的公告》(临2018-071)中称“凯世通受光伏新政影响估值大幅下降”,并对第一次收购方案进行调整。你公司在第一次方案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评估光伏新政的行业政策风险,未充分评估及揭示该政策对凯世通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你公司在2018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2)中称,“凯世通与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签订了大束流离子注入机产品试用协议,明确了销售数量及单价”。经查,上述协议约定凯世通相关产品需经睿力试用,确定满足睿力工艺需求且完成验收确认后,睿力再评估购买。你公司未充分揭示上述协议存在的不确定性。

三、你公司在2019年1月12日披露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中称,凯世通向Nine bell CO.,Ltd销售的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因“生产所需的采购设备延期入库,致使生产进度延误”。经查,该台设备为凯世通第一台商用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该设备的研发进展、生产进度、交付时点均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未充分披露该台设备进度延误的原因。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2016年修订)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