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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因诉讼被执行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因诉讼被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川犍电力)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1执26号“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投资公司或省水电集团)与被执行人川犍电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中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2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该诉讼纠纷案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年8月1日、9月19日、2016年3月2日、12月23日、2017年2月14日、2月28日、8月10日、11月22日、12月7日、2018年10月19日、12月29日、2019年1月11日、1月29日、3月28日、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时间:2020年1月16日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电集团运作与发展及农网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15号)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 根据(2015)成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川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定和川府发〔2007〕15号文件规定,以乙方收到

的农村电网资金总额12353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扣除农网资本金对应资金占用费部分后的金额,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计人民币8575.50万元。

由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首期4287.75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4287.75万元不计复息,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

2. 对于2020年及以后每年度的资金占用费,在政策框架及甲乙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均以12353万元为基数,扣减农网资本金2491万元后的农网投资额9862万元为计算依据,按支付上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次年资金占用费,并向甲方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年度11月30日前。

3. 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解相关手续,使本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4.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按期足额支付资金占用费,且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利宣告和解失败,申请恢复本执行案执行。

5.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遇国家中央及部/委或者四川省政府对农网政策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水电投资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目前,川犍电力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封,被查封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措施正在办理中。强制措施解除后将有利于川犍电力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2. 根据判决,截止2019年底川犍电力确认的应付水电投资公司资金占用费为10404.11万元,《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川犍电力将冲回多确认的资金占用费1828.61万元,扣减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将增加川犍电力2020年度利润约1784万元。具体数据以

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3. 根据和解协议,在政策框架及甲乙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之前,经测算川犍电力2020年及以后年度,每年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约400万元。实际资金占用费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为准。

三、风险警示

有关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备查文件:

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1执26号

2.《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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