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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控股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8/8/212018/8/222018/8/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29,575,6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2,393,908.5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8/8/212018/8/222018/8/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和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19楼

联系部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6981171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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