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飞乐音响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雷霓霁女士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相关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雷霓霁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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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荣 庆 伍 爱 群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李 军 温 其 东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