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飞乐音响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INESA UK LIMITED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INESA UKLIMITED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INESA UK LIMITED正常生产运营。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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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荣 庆 伍 爱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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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军 温 其 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