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经营所需,综合考虑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郝 玉 成 严 嘉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 君 毅 罗 丹
2023年5月4日